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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度设计等历史原因,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形成了特殊的“双轨制”,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的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而企业职工则由企业和职工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在“双轨制”之下,工作性质相近、年限相同的职工,从企业退休和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可能相差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