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学生因为各种学校事务起诉校方的事件频发,文章通过一个案例研究,指出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程序正当对于加强高校法制建设,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别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程序正当 学生权益保护
案例:2011年6月18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顺利过关,某同学花钱购置了电子信息传输作弊工具,走进了一管理学院的考场。当他打开橡皮状接收器欲查看答案信息时,被监考老师抓了个正着。该学院当天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因其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该学院规定第23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11年6月20日,学院向他送达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并于两天后作出《关于给予该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6月24日,该同学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3个月后,他收到了一份《学生申诉处理结果送达书》,告知他此前提出的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听证),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维持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因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2011年9月27日,该同学向某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学院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和新下发的维持决定。一个月后,他等到的仍是一个坏消息——该省教育厅维持了学院的决定。行政程序失利之后,该同学开始转向司法程序。2011年11月,他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某管理学院告上了法庭。
一、引言
2011年6月某管理学院2011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因为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公告开除学籍。此后,在走完一系列复议程序仍未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该同学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人的行为是考试作弊。但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据此,法院认为,该同学应受到与其过错相应的处罚,以达到教育的目的。现某管理学院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程序上,法院认为,某管理学院在发现其考试作弊的当日即在其校园张贴通告,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虽然此后履行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但校方的行为系先作出开除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属程序违法。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管理学院作出的开除该同学学籍决定,某管理学院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恢复其学籍。
二、本案带给我们的几点反思
(一)程序正当,让法制的阳光照进校园。
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再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世界著名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指出:“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缺的前提条件。”坚持正当程序是高校教育管理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就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程序。在高校日常教育管理中,主要涉及告知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听证程序等,笔者对这三个主要程序所体现出的教育价值及育人功能作一简要分析。
1.告知程序的教育价值。
告知程序,是指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告诉学生相应教育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学生参与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利和途径,以及其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等一系列的步骤、次序。一个符合法定要件的教育行政行为虽是有效的行政行为,但要能产生积极效果,还要取决于学生对该行为的接受程度。告知程序的本质在于确保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参与,只有通过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充分参与、了解,才能提高学生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接受程度。同时,行政参与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情绪和矛盾。避免学生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且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规则机制,可以强化参与人服从决定的义务感。参与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因素。有学者指出的:“行政程序作为一种科学而严格的意思表示规则,至少能使行政主体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危险减少到最小限度,为行政主体作出准确的意思表示提供一种最大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公正,公开的告知程序,有利于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重塑,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增强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效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2.信息公开程序确保学生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程序,是指有关与高校行使职权的一切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具体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通过一定途径、形式,让学生知晓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保障学生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以高校管理的信息公开为前提,就要为学生提供获取各种教育信息的便利条件,提高高校管理的透明度,防止高校权力的隐蔽性,从而减少因教育行政权力暗箱操作所产生的腐败现象。由此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育人氛围,学生可在这样的氛围中,养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良好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如高校把参加各种科技竞赛的有关事宜.通过校园网、橱窗栏、电子公告牌等载体通告给学生等。
3.听证程序保障学生充分的参与程度。
听证程序,是指高校在制定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高校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及救济途径等,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听证程序的设定,有助于确保高校行政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偏私,并消除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争议、矛盾。听证程序体现出高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学生的理解,更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育人氛围。如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时,就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等。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正当程序是法制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得以实现。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学生的公正,体现不出高等教育的价值和宗旨。所以,在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体现符合法治精神的教育行政程序,是育人功能发挥的重要路径。
(二)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
1.高校与学生法律地位不平等。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学界普遍认为,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高校有权根据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等相关权利。在有的情况里,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极其深刻的不利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当约束和科学规范高校教育行政权,是推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2.与法制社会接轨,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高校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制定出本校或严苛或宽松的校规,应该得到社会和学生的尊重。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规定,除了要判断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外,还要审查其合理性。
就本案来说,问题的性质到底多严重?是不是严重到不开除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对于违反了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也应该考虑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尽量保留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结束语
在高校内倡导法治精神、程序正当意识和民主权利观念,尊重学生成长成才的特殊性和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以学生为本,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学生,在润物无声中尊重和激励学生。这既有利于营造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育人环境,同时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必将产生深刻影响,有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取得新成效。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张雁深译.[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程序正当 学生权益保护
案例:2011年6月18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顺利过关,某同学花钱购置了电子信息传输作弊工具,走进了一管理学院的考场。当他打开橡皮状接收器欲查看答案信息时,被监考老师抓了个正着。该学院当天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因其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该学院规定第23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11年6月20日,学院向他送达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并于两天后作出《关于给予该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6月24日,该同学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3个月后,他收到了一份《学生申诉处理结果送达书》,告知他此前提出的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听证),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维持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因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2011年9月27日,该同学向某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学院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和新下发的维持决定。一个月后,他等到的仍是一个坏消息——该省教育厅维持了学院的决定。行政程序失利之后,该同学开始转向司法程序。2011年11月,他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某管理学院告上了法庭。
一、引言
2011年6月某管理学院2011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因为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公告开除学籍。此后,在走完一系列复议程序仍未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该同学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人的行为是考试作弊。但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据此,法院认为,该同学应受到与其过错相应的处罚,以达到教育的目的。现某管理学院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程序上,法院认为,某管理学院在发现其考试作弊的当日即在其校园张贴通告,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虽然此后履行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但校方的行为系先作出开除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属程序违法。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管理学院作出的开除该同学学籍决定,某管理学院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恢复其学籍。
二、本案带给我们的几点反思
(一)程序正当,让法制的阳光照进校园。
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再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世界著名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指出:“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缺的前提条件。”坚持正当程序是高校教育管理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就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程序。在高校日常教育管理中,主要涉及告知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听证程序等,笔者对这三个主要程序所体现出的教育价值及育人功能作一简要分析。
1.告知程序的教育价值。
告知程序,是指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告诉学生相应教育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学生参与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利和途径,以及其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等一系列的步骤、次序。一个符合法定要件的教育行政行为虽是有效的行政行为,但要能产生积极效果,还要取决于学生对该行为的接受程度。告知程序的本质在于确保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参与,只有通过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充分参与、了解,才能提高学生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接受程度。同时,行政参与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情绪和矛盾。避免学生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且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规则机制,可以强化参与人服从决定的义务感。参与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因素。有学者指出的:“行政程序作为一种科学而严格的意思表示规则,至少能使行政主体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危险减少到最小限度,为行政主体作出准确的意思表示提供一种最大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公正,公开的告知程序,有利于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重塑,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增强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效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2.信息公开程序确保学生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程序,是指有关与高校行使职权的一切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具体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通过一定途径、形式,让学生知晓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保障学生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以高校管理的信息公开为前提,就要为学生提供获取各种教育信息的便利条件,提高高校管理的透明度,防止高校权力的隐蔽性,从而减少因教育行政权力暗箱操作所产生的腐败现象。由此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育人氛围,学生可在这样的氛围中,养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良好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如高校把参加各种科技竞赛的有关事宜.通过校园网、橱窗栏、电子公告牌等载体通告给学生等。
3.听证程序保障学生充分的参与程度。
听证程序,是指高校在制定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高校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及救济途径等,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听证程序的设定,有助于确保高校行政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偏私,并消除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争议、矛盾。听证程序体现出高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学生的理解,更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育人氛围。如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时,就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等。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正当程序是法制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得以实现。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学生的公正,体现不出高等教育的价值和宗旨。所以,在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体现符合法治精神的教育行政程序,是育人功能发挥的重要路径。
(二)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
1.高校与学生法律地位不平等。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学界普遍认为,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高校有权根据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等相关权利。在有的情况里,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极其深刻的不利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当约束和科学规范高校教育行政权,是推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2.与法制社会接轨,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高校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制定出本校或严苛或宽松的校规,应该得到社会和学生的尊重。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规定,除了要判断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外,还要审查其合理性。
就本案来说,问题的性质到底多严重?是不是严重到不开除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对于违反了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也应该考虑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尽量保留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结束语
在高校内倡导法治精神、程序正当意识和民主权利观念,尊重学生成长成才的特殊性和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以学生为本,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学生,在润物无声中尊重和激励学生。这既有利于营造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育人环境,同时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必将产生深刻影响,有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取得新成效。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张雁深译.[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