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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讼”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对我国古代社会纠纷的解决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虽然“无讼”观念由于过分强调和解而造成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的忽视和侵害,但是其中也蕴含积极的因素,对构建和谐背景下的法律体系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无讼观念;调解传统;纠纷解决
一、传统“无讼”观念的历史沿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无讼”观念的萌芽时期。儒家、道家、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无讼”观念展开论述。儒家代表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孔子的弟子子由进一步将无讼思想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表明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实现“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法家则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
“无讼”思想的定型基本是在汉朝。汉初统治者实行的是黄老“无为”的治国方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稳定使得汉朝到武帝时已经是国富民强。及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及至我国封建社会专制统治的顶峰,明清两代王朝对“无讼”思想更加情有独钟。被誉为圣明君主的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就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而终有清一朝,历代君主莫不将这一祖制继承下来,发扬光大。到了清朝末期、民国年间,“无讼”思想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上虽然不再提及,但是它作为一种观念已经深深扎在了中国人的心中并且时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二、传统“无讼”观念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中,“无讼”观念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其一,拖延。明朝冯梦龙编撰的《增广智囊补》中记载了松江府太守非常喜欢以拖延之术来息讼。“每见讼事者非急事,则喻之曰‘明日来’。”如此拖延诉讼,竟赢得“松江太守明日来”的赞誉。
其二,拒绝。即干脆拒绝受理。明人何良俊所撰写的《语林》中记载了晋朝刘尹治郡为平息“百姓好讼官长”之风,竟然对百姓的诉讼“寝而不问”。
其三,感化。清朝康熙年间,陆陇其任某地知县,有兄弟二人因财产争讼告到县衙,此公开庭时根本不按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其四,惩戒。设“教唆词讼罪”。①封建统治者对鼓励怂恿他人兴讼或代为拟写诉状的“讼师”,不仅发动社会舆论对之大加挞伐,更是在法律上设专条予以打击,《唐律·斗讼》把“教唆词讼”定为犯罪,使百姓不知诉,不会诉,以达到息讼目的。
三、“无讼”思想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无讼”观念形成的经济根源
中华民族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地理环境之中,它位于东亚大陆的中心。近乎封闭的生活空间和富饶的中部平原,决定了中华民族的经济要以农业为主体,而且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生产是周期较长并且缓慢的生产,因而,农业社会是个力求稳定的社会。这样的经济因素对无讼思想的产生起了巨大的作用。
(二)“无讼”观念形成的社会因素
封建国家以宗法制为其组织形式,家庭是国家的逻辑起点和缩影,国家又是家庭的延伸和扩大,政权组织与宗法组织水乳交融,宗法与国法并行不悖,家族伦常原则成为人际关系的一般模式,国家与家族之间具有同构关系。天下即为一大家,皇帝是最大的家长——“君父”,他派出的地方官为各地老百姓的“父母官”,治下的民众为“子民”。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一国犹如一家,自然以安定和睦为上,争讼乃是家内不睦的延伸。
(三)“无讼”观念形成的政治因素
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皇权至高无上。中国的历代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每当登基以后便致力于把全国的各种权力集中于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等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历代皇帝最关心的是皇位的稳固、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对人们的诉讼权利则大多是漠不关心。因而,古代的民事诉讼便被视为有可能扰乱人心,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而为统治者所忌恨和打压。
可见,在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中,个人权利意识是极其淡薄的。对臣民来说,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绝对的。因此,在我国的传统中,统治者所架构的政治体制是以义务为本位,而决非以权利为本位的。古人也很少想到要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利。
(四)“无讼”观念形成的制度因素
在中国古代,法官是由政府派往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只是他们行政工作的一部分,既不存在专门化的司法系统,也没有职业化的司法队伍。这种附属于行政权的司法权极易滋生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使得古代中国司法黑暗屡见不鲜。山东曲阜孔庙碑刻中的《忍讼歌》形象地折射出古代司法制度的黑暗。此歌云:“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诉讼害非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司法如此黑暗,人们很难通过诉讼获得公正。
四、“无讼”观念的历史评价
(一)“无讼”观念的积极影响
作为一项法律文化遗产,“无讼”论有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漫长历程,“无讼”论有着丰富的内涵,因此有必要以辩证的态度对待之,不能简单地望文生义,将其视为劣性遗产而予以抛弃。无讼论从其起源上看,是作为儒、法、道三家实现自然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出现的,为此描绘的美好图景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种融洽、稳定的秩序中没有也不应有纷争,因此,无讼是古人的一种美好理想,追求这种理想应是无可厚非的。所以说无讼是古人所设计的理想社会所应具有的终极目标之一,它的进步意义应该为今人所肯定。 (二)“无讼”传统的消极影响
由于儒家广泛宣扬“无讼息争”思想,特别是自汉代中期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正统的法律指导思想,因此“无讼”这一片面的诉讼观念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的价值追求。儒家“无讼”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强化,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无讼”思想观念对百姓的麻痹,司法黑暗使百姓的权利主张难于实现,千百年来,百姓痛苦地认识到“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不敢寻求法律保护,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顿挫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精神,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和条件。“无讼”传统是造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
五、“无讼”观念的现代启示
综观传统“无讼”观念,其蕴含的积极因素,对我国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主要如下:
(一)有利于法制中国化的实现
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合理成分,正确处理法律文化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关系,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由于东西方法律传统不同,决定了我们的借鉴不是西方化,按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模式来构建中国的法律文化只会是水土不服,而必须走一条与中国现代化建设相一致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之路。作为古代中国解决纠纷的主要机制——调解制度,生根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和谐”文化之下,既有消极落后的一面,又有促进人际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面。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要发挥这种解纷机制的积极作用,必须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把“无讼”观念真正融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当前的社会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纠纷,因此,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当是多元的。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作为“无讼”观念的表现形式之一的调解制度,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弄清事实真相、明确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统“无讼”观念在人们的法律观念里代代相传,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其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简便、快捷的优点,能够把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各种纠纷,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因此,在当今社会,“无讼”思想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在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有效地解决社会中的纠纷和矛盾,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
(三)有利于司法功能的发挥
提倡“无讼”观念并不是简单的中庸主义,更不是提倡不诉讼或者禁止诉讼,否定法律作用,而是发掘传统思想中有助于实现当代目标的正面功能,实现“创造性转化”。在当前的社会中,存在许多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形形色色,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样的。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所有的纠纷,往往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从而使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发挥感到失望和失去信任。而传统“无讼”思想提倡人们无争无讼,互让互爱,相互宽容能够促使人们有效地形成和谐稳定的秩序。和谐是传统“无讼”观念和法治建设的契合点,只要我们找准了这个契合点,我们就能真正发挥司法功能。传统社会的经验证明,“无讼”观念一方面表达人们对诉讼的害怕、恐惧和失望,另一方面表达人们对和谐生活秩序的追求。当前,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有效地融入传统“无讼”观念的积极因素,将会更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功能的发挥。
[注释]
①《辑要·刑名·审理杂案》
[参考文献]
[1]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1998,(2).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J].比较法研究,1988,(3).
[4]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传统诉讼观念[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4).
[5]胡旭晟.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上)[J].比较法研究,1991,(1)
[6]张晋藩.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3).
[作者简介]汤建华(1976—),男,湖北赤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史博士生,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无讼观念;调解传统;纠纷解决
一、传统“无讼”观念的历史沿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无讼”观念的萌芽时期。儒家、道家、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无讼”观念展开论述。儒家代表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孔子的弟子子由进一步将无讼思想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表明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实现“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法家则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
“无讼”思想的定型基本是在汉朝。汉初统治者实行的是黄老“无为”的治国方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稳定使得汉朝到武帝时已经是国富民强。及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及至我国封建社会专制统治的顶峰,明清两代王朝对“无讼”思想更加情有独钟。被誉为圣明君主的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就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而终有清一朝,历代君主莫不将这一祖制继承下来,发扬光大。到了清朝末期、民国年间,“无讼”思想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上虽然不再提及,但是它作为一种观念已经深深扎在了中国人的心中并且时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二、传统“无讼”观念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中,“无讼”观念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其一,拖延。明朝冯梦龙编撰的《增广智囊补》中记载了松江府太守非常喜欢以拖延之术来息讼。“每见讼事者非急事,则喻之曰‘明日来’。”如此拖延诉讼,竟赢得“松江太守明日来”的赞誉。
其二,拒绝。即干脆拒绝受理。明人何良俊所撰写的《语林》中记载了晋朝刘尹治郡为平息“百姓好讼官长”之风,竟然对百姓的诉讼“寝而不问”。
其三,感化。清朝康熙年间,陆陇其任某地知县,有兄弟二人因财产争讼告到县衙,此公开庭时根本不按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其四,惩戒。设“教唆词讼罪”。①封建统治者对鼓励怂恿他人兴讼或代为拟写诉状的“讼师”,不仅发动社会舆论对之大加挞伐,更是在法律上设专条予以打击,《唐律·斗讼》把“教唆词讼”定为犯罪,使百姓不知诉,不会诉,以达到息讼目的。
三、“无讼”思想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无讼”观念形成的经济根源
中华民族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地理环境之中,它位于东亚大陆的中心。近乎封闭的生活空间和富饶的中部平原,决定了中华民族的经济要以农业为主体,而且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生产是周期较长并且缓慢的生产,因而,农业社会是个力求稳定的社会。这样的经济因素对无讼思想的产生起了巨大的作用。
(二)“无讼”观念形成的社会因素
封建国家以宗法制为其组织形式,家庭是国家的逻辑起点和缩影,国家又是家庭的延伸和扩大,政权组织与宗法组织水乳交融,宗法与国法并行不悖,家族伦常原则成为人际关系的一般模式,国家与家族之间具有同构关系。天下即为一大家,皇帝是最大的家长——“君父”,他派出的地方官为各地老百姓的“父母官”,治下的民众为“子民”。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一国犹如一家,自然以安定和睦为上,争讼乃是家内不睦的延伸。
(三)“无讼”观念形成的政治因素
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皇权至高无上。中国的历代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每当登基以后便致力于把全国的各种权力集中于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等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历代皇帝最关心的是皇位的稳固、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对人们的诉讼权利则大多是漠不关心。因而,古代的民事诉讼便被视为有可能扰乱人心,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而为统治者所忌恨和打压。
可见,在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中,个人权利意识是极其淡薄的。对臣民来说,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绝对的。因此,在我国的传统中,统治者所架构的政治体制是以义务为本位,而决非以权利为本位的。古人也很少想到要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利。
(四)“无讼”观念形成的制度因素
在中国古代,法官是由政府派往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只是他们行政工作的一部分,既不存在专门化的司法系统,也没有职业化的司法队伍。这种附属于行政权的司法权极易滋生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使得古代中国司法黑暗屡见不鲜。山东曲阜孔庙碑刻中的《忍讼歌》形象地折射出古代司法制度的黑暗。此歌云:“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诉讼害非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司法如此黑暗,人们很难通过诉讼获得公正。
四、“无讼”观念的历史评价
(一)“无讼”观念的积极影响
作为一项法律文化遗产,“无讼”论有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漫长历程,“无讼”论有着丰富的内涵,因此有必要以辩证的态度对待之,不能简单地望文生义,将其视为劣性遗产而予以抛弃。无讼论从其起源上看,是作为儒、法、道三家实现自然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出现的,为此描绘的美好图景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种融洽、稳定的秩序中没有也不应有纷争,因此,无讼是古人的一种美好理想,追求这种理想应是无可厚非的。所以说无讼是古人所设计的理想社会所应具有的终极目标之一,它的进步意义应该为今人所肯定。 (二)“无讼”传统的消极影响
由于儒家广泛宣扬“无讼息争”思想,特别是自汉代中期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正统的法律指导思想,因此“无讼”这一片面的诉讼观念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的价值追求。儒家“无讼”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强化,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无讼”思想观念对百姓的麻痹,司法黑暗使百姓的权利主张难于实现,千百年来,百姓痛苦地认识到“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不敢寻求法律保护,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顿挫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精神,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和条件。“无讼”传统是造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
五、“无讼”观念的现代启示
综观传统“无讼”观念,其蕴含的积极因素,对我国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主要如下:
(一)有利于法制中国化的实现
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合理成分,正确处理法律文化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关系,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由于东西方法律传统不同,决定了我们的借鉴不是西方化,按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模式来构建中国的法律文化只会是水土不服,而必须走一条与中国现代化建设相一致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之路。作为古代中国解决纠纷的主要机制——调解制度,生根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和谐”文化之下,既有消极落后的一面,又有促进人际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面。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要发挥这种解纷机制的积极作用,必须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把“无讼”观念真正融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当前的社会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纠纷,因此,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当是多元的。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作为“无讼”观念的表现形式之一的调解制度,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弄清事实真相、明确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统“无讼”观念在人们的法律观念里代代相传,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其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简便、快捷的优点,能够把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各种纠纷,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因此,在当今社会,“无讼”思想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在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有效地解决社会中的纠纷和矛盾,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
(三)有利于司法功能的发挥
提倡“无讼”观念并不是简单的中庸主义,更不是提倡不诉讼或者禁止诉讼,否定法律作用,而是发掘传统思想中有助于实现当代目标的正面功能,实现“创造性转化”。在当前的社会中,存在许多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形形色色,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样的。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所有的纠纷,往往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从而使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发挥感到失望和失去信任。而传统“无讼”思想提倡人们无争无讼,互让互爱,相互宽容能够促使人们有效地形成和谐稳定的秩序。和谐是传统“无讼”观念和法治建设的契合点,只要我们找准了这个契合点,我们就能真正发挥司法功能。传统社会的经验证明,“无讼”观念一方面表达人们对诉讼的害怕、恐惧和失望,另一方面表达人们对和谐生活秩序的追求。当前,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有效地融入传统“无讼”观念的积极因素,将会更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功能的发挥。
[注释]
①《辑要·刑名·审理杂案》
[参考文献]
[1]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1998,(2).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J].比较法研究,1988,(3).
[4]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传统诉讼观念[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4).
[5]胡旭晟.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上)[J].比较法研究,1991,(1)
[6]张晋藩.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3).
[作者简介]汤建华(1976—),男,湖北赤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史博士生,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