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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寨沟县印象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系该公司组建的藏族少女组合“高原红”成员。依据演艺合同,原告拥有“高原红”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二被告离开“高原红”组合后,组建了“阿佳·高原红”组合。因为“阿佳·高原红”与“高原红”名称近似.且二被告在“阿佳·高原红”网站上宣称“高原红”组合已改名为“阿佳·高原红”,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