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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