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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服从、信任而累积获得的一种社会公共信用资源。它是考量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程度的评判尺度,是决定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存在价值的重要因素,对推进我国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公信力基本问题的准确认识,是测评、巩固、建设检察公信力的首要前提。
关键词:检察;公信力;公共信用
一、检察公信力的概念界定
关于检察公信力的概念,主要有“能力说”、“社会认知说”“状态说”等观点。能力说认为,检察公信力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信任的能力”。①社会认知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化进程,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和价值判断。”②状态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③
笔者认为,检察公信力体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分析其内涵应从两个角度来看:从检察权角度看,检察公信力是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通过权力运行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一种公共信用,即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尊重和服从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应,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信服状态和信任程度。检察公信力的内涵就是这两方面的综合,检察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服从、信任而累积获得的一种社会公共信用资源。
二、检察公信力的性质分析
从社会信用体系结构来看,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共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社会公共信用体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下的一府两院结构体系相呼应,其在最高级别上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公信力,具体表现为行政公信力、审判公信力和检察公信力,后两者统称为司法公信力。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法律监督权力,检察公信力就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过程的普遍信任,它是一种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公共信用资源的累积。
三、检察公信力的特征简括
1.主体的互动性
检察公信力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检察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的信任与尊重;另一方面则体现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这是一个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评价过程。检察权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检察机关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权力的行使,才能说检察权具备了应有的公信力。④
2.内容的统一性
检察公信力是制度公信、主体公信与结果公信的统一:检察公信力的产生来源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来源于适格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来源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的程序公正和法律监督结果的实体公正。从三者的内在联系来看,社会公众首先是通过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信任上升到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再上升到对法律监督权的信任和赞誉。⑤
3.实现过程的系统性
检察公信力依检察权而存在,检察公信力的实现过程即检察权的实现过程,二者完全统一于检察职能的履行中,检察公信力并不是由某一项具体的检察业务产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而是融入每一项具体的检察业务中,并通过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体现出来,它的实现是长期逐步累积起来的,是个系统的过程。
四、检察公信力的要素解析
第一要素是检察影响力。检察影响力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及社会管理中的影响面、覆盖面,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⑥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服务群众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要素是检察信用度。“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信用是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是检察机关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宝贵资源。”⑦如果检察机关不能以自己的信用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检察公信力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要素是检察满足群众需求能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一步推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希望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进一步开创使人信服的业绩,做到执法为民。
第四要素是检察执法能力。检察公信力与检察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逐渐得以明晰的。”⑧
注释:
①谢鹏程:《公正与责任:公信力建设的主题》,《检察日报》2008年9月l2日。
②刘舜英,章晓耿:《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思考和建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内部网,2008年6月10日。
③鲁晓慧,戚进松:《检察公信力初探》,《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
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⑤鲁晓慧,戚进松:《检察公信力初探》,《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
⑥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河北法学》2010年第2期。
⑦杨武力:《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⑧龚佳禾:《规范执法提高检察公信力》,《检察日报》2008年6月17日。
作者简介:
刘嘉兴(1987~)男,汉,江西新干人,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科员,本科学历。
关键词:检察;公信力;公共信用
一、检察公信力的概念界定
关于检察公信力的概念,主要有“能力说”、“社会认知说”“状态说”等观点。能力说认为,检察公信力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信任的能力”。①社会认知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化进程,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和价值判断。”②状态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③
笔者认为,检察公信力体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分析其内涵应从两个角度来看:从检察权角度看,检察公信力是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通过权力运行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一种公共信用,即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尊重和服从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应,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信服状态和信任程度。检察公信力的内涵就是这两方面的综合,检察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服从、信任而累积获得的一种社会公共信用资源。
二、检察公信力的性质分析
从社会信用体系结构来看,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共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社会公共信用体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下的一府两院结构体系相呼应,其在最高级别上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公信力,具体表现为行政公信力、审判公信力和检察公信力,后两者统称为司法公信力。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法律监督权力,检察公信力就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过程的普遍信任,它是一种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公共信用资源的累积。
三、检察公信力的特征简括
1.主体的互动性
检察公信力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检察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的信任与尊重;另一方面则体现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这是一个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评价过程。检察权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检察机关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权力的行使,才能说检察权具备了应有的公信力。④
2.内容的统一性
检察公信力是制度公信、主体公信与结果公信的统一:检察公信力的产生来源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来源于适格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来源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的程序公正和法律监督结果的实体公正。从三者的内在联系来看,社会公众首先是通过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信任上升到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再上升到对法律监督权的信任和赞誉。⑤
3.实现过程的系统性
检察公信力依检察权而存在,检察公信力的实现过程即检察权的实现过程,二者完全统一于检察职能的履行中,检察公信力并不是由某一项具体的检察业务产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而是融入每一项具体的检察业务中,并通过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体现出来,它的实现是长期逐步累积起来的,是个系统的过程。
四、检察公信力的要素解析
第一要素是检察影响力。检察影响力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及社会管理中的影响面、覆盖面,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⑥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服务群众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要素是检察信用度。“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信用是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是检察机关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宝贵资源。”⑦如果检察机关不能以自己的信用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检察公信力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要素是检察满足群众需求能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一步推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希望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进一步开创使人信服的业绩,做到执法为民。
第四要素是检察执法能力。检察公信力与检察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逐渐得以明晰的。”⑧
注释:
①谢鹏程:《公正与责任:公信力建设的主题》,《检察日报》2008年9月l2日。
②刘舜英,章晓耿:《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思考和建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内部网,2008年6月10日。
③鲁晓慧,戚进松:《检察公信力初探》,《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
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⑤鲁晓慧,戚进松:《检察公信力初探》,《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
⑥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河北法学》2010年第2期。
⑦杨武力:《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⑧龚佳禾:《规范执法提高检察公信力》,《检察日报》2008年6月17日。
作者简介:
刘嘉兴(1987~)男,汉,江西新干人,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科员,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