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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促进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务,在代表工作中引入目标责任制度,将代表任期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量化。但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实际,也无助于提高纯粹尽义务的人大代表的积极性。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刘家华用制度推动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但由于代表自身存在认识偏差和素质能力不足,以及有关方面的保障力度不够,致使人大代表中出现了诸如“3年不说话”“5年不发言”“两百名代表提6件建议”、代表大面积缺席人代会等等不正常现象。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仅靠法律的原则规定是不能奏效的,必须根据法律和当地的实际,建立符合法律原则的相关制度,努力把法律的实施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在代表工作中引入目标责任制,就是将代表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制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使人大代表履职时有一个具体的目标。
要保证人大代表认真完成任期目标,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以确保人大代表在兼职制的背景下有认真履职的基础和条件。一是建立代表培训教育机制,提供智力支持。对此,2005年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都有了明确、详细规定。二是建立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逐步解决普遍存在的代表履职干不干“无所谓”、“一个样”的状况。目前应规范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通报给选举人,由选举人认定其是优秀、称职还是不称职。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称职者依法启动罢免程序,以防止人大代表游离于法律,背离选举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三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从各方面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因为活动经费原因影响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基于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在保障代表履职的各项开支前提下,还可以建立不同级别的代表津贴制度,将现实中的“荣誉称号”人大代表真正回归到政治代言人这一人大代表的本位。这样,人大代表认真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才有基础。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明确目标,增强代表角色意识
我赞成在代表工作中引入目标责任制,将代表任期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量化。这样做,与代表法并不相悖,也不是出于对代表的不信任,而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代表履行好职责。
明确目标任务可以减少盲目性。不少代表特别是一些新任代表对自己如何具体履行代表义务和职责,并不十分清楚。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则明确规定了代表任期内总体工作目标和分年度工作目标,让人一目了然。通过这样具体的规定,可以使这部分代表少走或不走弯路。同时可以为代表履职提供努力方向,增强代表角色意识,激发积极性。量化规定是身为代表必须完成的工作下限,这对那些并不太投入的代表,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约束力,同时更是压力,迫使这部分代表挤时间去从事与代表身份相关的活动。
对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自然要进行考核。如果只是一纸公文,却没有任何结果,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除了提供好服务,为代表履职营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外,平时要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并向代表所在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通报。对那些实绩为空白的代表,选民完全有理由要他给一个说法,甚至罢免他的代表职务。当然,量化代表任期目标,应着眼于实际,不要过于死板,多一些灵活性。量化不是目的,惩罚也不是目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科学考评代表任期目标
实施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人大代表纳入职务轨道,有助于端正社会对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
对代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目标考评,是从制度层面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权经过一定程序落到了实处。代表的履职活动有章可循,并有了量化的指标,使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等有了参照依据。但这毕竟是一种探索和尝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
首先,要科学设计考核评价指标。由于各地、各级代表的实际情况和履职要求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不能使用一个模式考核所有的代表。要本着“分清主次,兼顾全局”的原则,合理确定代表的考核指标要素。在考核内容上既要重业绩又要重能力,也要看群众的评价。在指标具体设置上不宜全而细,否则会使考核的工作量过大,也难以保证一定时期内代表工作的落实。其次,要简化考核程序,改进评价办法。要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在考核的评价办法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每一评价指标赋予相应的分值,或按一定的定性档次转化为定量分值的办法,最后按照各指标所占的权重比例,对代表考核作出综合的定量评价。再次,要真正尊重和运用考核结果。要坚决依据考核的定量评价结果,决定代表履职的优劣,使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田必耀规避代表工作的“行政思维”
从一些地方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的设计来看,其内容不外乎是按时参会、提议案和建议、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为选民办实事的数量。给代表任期履职定指标,凸现了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的行政化思维和手段。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也缺乏科学性。
从法律上讲,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本身没有行权指标,只有一些义务性规定。从代表社会角色来看,有的是准专职代表,有的是官员,有的是知识分子,有的是普通群众,他们中间为履职可支配的公共资源、社会资源不一样。官员可以让工作人员代劳写若干建议,或者为选区修路架桥,但农民代表却没有这个优势。从民情民意来看,不同的时间、空间有差别。有的要以代表建议反映,有的需以审议意见来表达。代表的勤勉与否,并不是几个简单的指标所能反映的。
这种制度设计还容易影响代表任期履职的价值取向。代表会关注易量化的工作和活动,从而规避无法量化而又更重要的职权。比如说,定了建议指标,代表就会挖空心思提建议“凑数”,而提质询案等职权就会受冷漠,这无疑会影响到代表履职的多样性,从而影响人大行权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西方议员是专职的,但议会没有为他们定任职指标,倒是他们自己在竞选时作承诺。从法理上说,代表是否称职,应依靠和尊重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评价。如果选民满意,代表不完成所谓的履职“指标”又何妨?
我们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按代表法的规定,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和服务,而不是以行政化的思维去“管理”代表。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高露露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难以实行
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客观上限制了人大代表抽出更多时间来履行职责。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初衷,是以制度来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但是,具体实行起来难度却相当大。
首先,人大代表中有各不相同的社会阶层,如党政领导干部、社区工作者、企业家、普通群众等,他们在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上各不相同,在履行人大代表职务上,就难以强求一致。以人大代表中占相当数量的党政领导干部来说,本身工作就非常繁忙,如果限定目标责任制,若能完成当然好,但没有完成该如何是好呢?假使酌情处理,那么,建立目标责任制便等于白纸一张。其次,由谁来制定目标并进行考核,目前可以说还是盲区。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自然应由选民来定,而实际操作的却是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这显然与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一性质、地位相悖。何况,要使制定的目标责任制既科学又符合实际,如何量化目标?如何执行责任制?处理不好这两大难题,制度只能成为摆设。最后,代表是否同意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也要尊重代表意愿,而不能硬性规定。建立责任制是需要双方配合的,代表不认同,目标责任制即使建立起来,也没有任何可行性,更别谈约束了。
其实,建立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只不过是约束人大代表的一种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因为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种条件都具备,并发挥实际作用,在约束的同时又能激励。我们为什么不能从调动人大代表自觉发挥主体作用的角度去建立制度?这样,既可以规避一些矛盾,又能解决实际问题。
下期话题:地方人大如何监督街道财政?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撤乡镇建街道,财政再也没有同级人代会审查,成了监督死角,所在街道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很有意见,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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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刘家华用制度推动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但由于代表自身存在认识偏差和素质能力不足,以及有关方面的保障力度不够,致使人大代表中出现了诸如“3年不说话”“5年不发言”“两百名代表提6件建议”、代表大面积缺席人代会等等不正常现象。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仅靠法律的原则规定是不能奏效的,必须根据法律和当地的实际,建立符合法律原则的相关制度,努力把法律的实施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在代表工作中引入目标责任制,就是将代表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制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使人大代表履职时有一个具体的目标。
要保证人大代表认真完成任期目标,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以确保人大代表在兼职制的背景下有认真履职的基础和条件。一是建立代表培训教育机制,提供智力支持。对此,2005年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都有了明确、详细规定。二是建立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逐步解决普遍存在的代表履职干不干“无所谓”、“一个样”的状况。目前应规范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通报给选举人,由选举人认定其是优秀、称职还是不称职。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称职者依法启动罢免程序,以防止人大代表游离于法律,背离选举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三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从各方面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因为活动经费原因影响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基于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在保障代表履职的各项开支前提下,还可以建立不同级别的代表津贴制度,将现实中的“荣誉称号”人大代表真正回归到政治代言人这一人大代表的本位。这样,人大代表认真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才有基础。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明确目标,增强代表角色意识
我赞成在代表工作中引入目标责任制,将代表任期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量化。这样做,与代表法并不相悖,也不是出于对代表的不信任,而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代表履行好职责。
明确目标任务可以减少盲目性。不少代表特别是一些新任代表对自己如何具体履行代表义务和职责,并不十分清楚。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则明确规定了代表任期内总体工作目标和分年度工作目标,让人一目了然。通过这样具体的规定,可以使这部分代表少走或不走弯路。同时可以为代表履职提供努力方向,增强代表角色意识,激发积极性。量化规定是身为代表必须完成的工作下限,这对那些并不太投入的代表,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约束力,同时更是压力,迫使这部分代表挤时间去从事与代表身份相关的活动。
对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自然要进行考核。如果只是一纸公文,却没有任何结果,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除了提供好服务,为代表履职营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外,平时要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并向代表所在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通报。对那些实绩为空白的代表,选民完全有理由要他给一个说法,甚至罢免他的代表职务。当然,量化代表任期目标,应着眼于实际,不要过于死板,多一些灵活性。量化不是目的,惩罚也不是目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科学考评代表任期目标
实施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人大代表纳入职务轨道,有助于端正社会对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
对代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目标考评,是从制度层面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权经过一定程序落到了实处。代表的履职活动有章可循,并有了量化的指标,使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等有了参照依据。但这毕竟是一种探索和尝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
首先,要科学设计考核评价指标。由于各地、各级代表的实际情况和履职要求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不能使用一个模式考核所有的代表。要本着“分清主次,兼顾全局”的原则,合理确定代表的考核指标要素。在考核内容上既要重业绩又要重能力,也要看群众的评价。在指标具体设置上不宜全而细,否则会使考核的工作量过大,也难以保证一定时期内代表工作的落实。其次,要简化考核程序,改进评价办法。要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在考核的评价办法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每一评价指标赋予相应的分值,或按一定的定性档次转化为定量分值的办法,最后按照各指标所占的权重比例,对代表考核作出综合的定量评价。再次,要真正尊重和运用考核结果。要坚决依据考核的定量评价结果,决定代表履职的优劣,使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田必耀规避代表工作的“行政思维”
从一些地方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的设计来看,其内容不外乎是按时参会、提议案和建议、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为选民办实事的数量。给代表任期履职定指标,凸现了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的行政化思维和手段。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也缺乏科学性。
从法律上讲,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本身没有行权指标,只有一些义务性规定。从代表社会角色来看,有的是准专职代表,有的是官员,有的是知识分子,有的是普通群众,他们中间为履职可支配的公共资源、社会资源不一样。官员可以让工作人员代劳写若干建议,或者为选区修路架桥,但农民代表却没有这个优势。从民情民意来看,不同的时间、空间有差别。有的要以代表建议反映,有的需以审议意见来表达。代表的勤勉与否,并不是几个简单的指标所能反映的。
这种制度设计还容易影响代表任期履职的价值取向。代表会关注易量化的工作和活动,从而规避无法量化而又更重要的职权。比如说,定了建议指标,代表就会挖空心思提建议“凑数”,而提质询案等职权就会受冷漠,这无疑会影响到代表履职的多样性,从而影响人大行权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西方议员是专职的,但议会没有为他们定任职指标,倒是他们自己在竞选时作承诺。从法理上说,代表是否称职,应依靠和尊重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评价。如果选民满意,代表不完成所谓的履职“指标”又何妨?
我们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按代表法的规定,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和服务,而不是以行政化的思维去“管理”代表。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高露露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难以实行
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客观上限制了人大代表抽出更多时间来履行职责。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初衷,是以制度来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但是,具体实行起来难度却相当大。
首先,人大代表中有各不相同的社会阶层,如党政领导干部、社区工作者、企业家、普通群众等,他们在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上各不相同,在履行人大代表职务上,就难以强求一致。以人大代表中占相当数量的党政领导干部来说,本身工作就非常繁忙,如果限定目标责任制,若能完成当然好,但没有完成该如何是好呢?假使酌情处理,那么,建立目标责任制便等于白纸一张。其次,由谁来制定目标并进行考核,目前可以说还是盲区。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自然应由选民来定,而实际操作的却是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这显然与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一性质、地位相悖。何况,要使制定的目标责任制既科学又符合实际,如何量化目标?如何执行责任制?处理不好这两大难题,制度只能成为摆设。最后,代表是否同意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也要尊重代表意愿,而不能硬性规定。建立责任制是需要双方配合的,代表不认同,目标责任制即使建立起来,也没有任何可行性,更别谈约束了。
其实,建立人大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只不过是约束人大代表的一种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因为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种条件都具备,并发挥实际作用,在约束的同时又能激励。我们为什么不能从调动人大代表自觉发挥主体作用的角度去建立制度?这样,既可以规避一些矛盾,又能解决实际问题。
下期话题:地方人大如何监督街道财政?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撤乡镇建街道,财政再也没有同级人代会审查,成了监督死角,所在街道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很有意见,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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