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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以来,关于民主法治的积极信号不断释放。
11月27日,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从学习时机上看,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第一次集体学习,而且是选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5周年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10周年之际。这无疑是一个强烈和清晰的信号,表明了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此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要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中央强调“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无疑给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从内涵而言,制约是指在法治轨道上,对权力的节制、控制和约束;而监督主要是对特定主体的监视和督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上做出更大的成就。
不必讳言,在实践中,人大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还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橡皮图章”的“雅号”还暂时无法甩开。
在权力源头分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大制约不力的现象。当下,在一些领域里,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倾向依然存在, “收容遣送制度”等带有“先天病根”的权力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人大在这些方面出手尚欠迅捷。
权力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之下,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越权枉法之事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本该按时取消的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因为种种原因,得以延续;明文禁止建造的政府豪华办公楼,仍在许多地方拔地而起……面对此类事件,人大制约监督常常有乏力之感。
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人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亟须上一个新的台阶。
首先,在权力设置和分配的初始阶段,人大要积极作为,保证权力的“先天健康”。要做到这一点,从各地人大的实践来看,其一,可以通过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委托立法”、“立法避嫌”等工作探索,保障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其二,可以通过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政府出台的相关“红头文件”进行监督,遏制各类危害百姓利益的“恶规”走出政府大院。
其次,人大要进一步增强制约和监督的力度。从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看,尽管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一些地方人大的监督还经常停留在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上,如督促政府部门为农民接通自来水、整治农贸市场卫生等,而对影响当地全局的重大事项,如预算、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反而轻描淡写,轻松过关。这体现不了人大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力度,需要改进。制约不是得过且过,监督不是隔靴搔痒。对公民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人大要拿出揪住不放的精神,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直至启动质询、问责甚至是罢免程序,从而使人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到实处,保证权力在法律下运作,真正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落实,随着十七大精神的深入人心和监督法的深入实施,人大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1月27日,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从学习时机上看,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第一次集体学习,而且是选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5周年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10周年之际。这无疑是一个强烈和清晰的信号,表明了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此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要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中央强调“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无疑给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从内涵而言,制约是指在法治轨道上,对权力的节制、控制和约束;而监督主要是对特定主体的监视和督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上做出更大的成就。
不必讳言,在实践中,人大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还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橡皮图章”的“雅号”还暂时无法甩开。
在权力源头分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大制约不力的现象。当下,在一些领域里,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倾向依然存在, “收容遣送制度”等带有“先天病根”的权力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人大在这些方面出手尚欠迅捷。
权力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之下,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越权枉法之事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本该按时取消的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因为种种原因,得以延续;明文禁止建造的政府豪华办公楼,仍在许多地方拔地而起……面对此类事件,人大制约监督常常有乏力之感。
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人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亟须上一个新的台阶。
首先,在权力设置和分配的初始阶段,人大要积极作为,保证权力的“先天健康”。要做到这一点,从各地人大的实践来看,其一,可以通过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委托立法”、“立法避嫌”等工作探索,保障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其二,可以通过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政府出台的相关“红头文件”进行监督,遏制各类危害百姓利益的“恶规”走出政府大院。
其次,人大要进一步增强制约和监督的力度。从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看,尽管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一些地方人大的监督还经常停留在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上,如督促政府部门为农民接通自来水、整治农贸市场卫生等,而对影响当地全局的重大事项,如预算、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反而轻描淡写,轻松过关。这体现不了人大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力度,需要改进。制约不是得过且过,监督不是隔靴搔痒。对公民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人大要拿出揪住不放的精神,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直至启动质询、问责甚至是罢免程序,从而使人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到实处,保证权力在法律下运作,真正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落实,随着十七大精神的深入人心和监督法的深入实施,人大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