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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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新闻越来越方便,也拓宽了受众的新闻着力点。由于明星式人物的隐私权一直对公众有较大的吸引力,这样许多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公众人物的隐私方面,将人们鲜为人知的个人隐私放在网络新闻中,并被迅速放大、传播,为此,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这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也涉及了法律问题。为此,作为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如何不受到新闻自由的影响,如何保障新闻自由权利的理念,如何最大限度的协调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这已成为现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网络新闻;隐私权;新闻自由;权利平等
  截止2012年6月,我国网民已经达到5.38亿(包括手机网民),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已达到40.2%。在这一基础上,网络新闻成为普通民众了解外界的一大工具,但网络新闻媒体在缺乏监督及行业自律情形下,也会影响到一些人的正常生活,这也是近期公安部大力打击网络造谣犯罪行为的原因,但在这一行动中,我们要看到网络新闻媒体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网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网络新闻自由从属于新闻自由的,其主要价值是满足公众广泛的知情需要,隐私权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和私人的信息不被公开。知情权在于广泛性地传播,而隐私权则需要限制在一定的主体范围内,二者之间存在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而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民众的知政权和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民的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1.民众知政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知政权,是公民享有知情权的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获悉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涉及的活动及需要了解有关资料的权利。它是公民监督权的延伸。现代文明社会,作为社会主体的自然人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位居高位的官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个人品德、财产状况、廉政与勤政状况等个人信息,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知情权的存在,网络新闻媒体有了很大的自由。同时,在这些信息的采访和报道的过程也介入了作为自然人的政府官员的隐私。此时,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矛盾、网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就表现出来。
  2.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冲突。
  社会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事物。这些社会现象和事物表现为吸引大众眼球的新闻,诸如大型体育赛事、娱乐明星绯闻、最新科技新闻、搞笑奇闻逸事等。公众人物是广大公民关注的焦点。公众人物指在社会生活中被公众所知、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著名歌星、体育明星、政府明星官员、电视节目主持人、著名科学家、恐怖分子和社会公敌等。他们的一言一行随时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他们的隐私是社会知情权指向的对象。但在一些网络媒体运作下,歪曲一些公眾人物的事实时有发生,如李天一不是李双江的儿子,一些网络记者不加审核的报道"一个西瓜引发一起6条人命的血案",因而引起社会的恐慌等,此时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二 网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在国家执法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之后,网络新闻媒体更应当认清自己的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遵循相关的原则,做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完美协调,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
  1.遵循权利协调及权利平等保护原则。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前者在行使中彰显国家的政治民主,后者体现民众的自由与尊严。二者在各自发展过程中,既不能无视公民的隐私而过分强调新闻自由,也不可过分扩大公民的隐私保护而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在我国现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若此时只片面重点强调一项权利的保护,忽略另一项权利的重要性,容易顾此失彼,使公民固有的一点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畸形发展,不利于我国法治的长远发展。尤其当今网络造谣大行其道,一些网络水军为了实现某项非法目的,掌控网络媒体走向,对此,网络新闻自由一方面应当有一个有法律制约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网民也应当提高自己的辨谣能力,两者协调发展,以此净化整个网络环境,实现网上以正压邪、风清气正的舆论氛围,推动网络媒体健康发展。
  2.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在权利需要平等保护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权利大小难度不一,此时利益衡量可以作为寻找他们之间的平衡点。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这已经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一般情况下,普通公民的个人情况对公共利益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也并非必须为社会公众所知晓,此时,如果网络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随意的披露或者不加鉴别的报道一些失实的新闻,必定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在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生活里,所谓的个人私事和公共事务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如果公民的隐私涉及公共利益,就不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比如政治人物个人的道德品质可能直接影响其处理公共事务的态度和水平。因此,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的政治生活的隐私,社会公众就有权了解,揭露和干预,新闻媒介有权予以报道,此时个人的隐私权就要让位于新闻自由。
  3.利益协调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网络新闻侵权事件中的特殊性,只运用一般原则的话,会对处理价值平衡产生影响,这也就不得不让人们从具体的事件中思考出除一般原则之外的特例来解决这种特殊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适当减损。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应出于公民行使知政权的需要和民主法制的要求。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限制还表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职业选择和利益获得上。如网络揭露腐败官员的效果比较好,帮助中纪委拿下一批党和国家的蛀虫。
  (2)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
  这是合理公众兴趣原则的必然延伸,也是公民行使社会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可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自愿的公众人物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因为社会以及两者自身对隐私的披露意愿和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应该给予他们分别限制隐私权范围的权利。但应注意,条件是适当减损,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保护。如果网络新闻媒体采取不适当的方式,进行了一些不实的报道,干涉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此时也侵害到公众人物安宁生活的权利,构成侵权。
  (3)尊重当事人意志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网络新闻报道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获取隐私。隐私权与公民的人格尊严也是紧密相联的。特别是不适当的公开个体的隐私,则会使自然人个体接收本不愿意接收的社会评价,因而可能直接伤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例如公开妇女受到性侵犯的事实,被害妇女都会感到是再一次受到侮辱,人格尊严受到了伤害。并且隐私一旦公开,便不可复原,对当事人人格尊严造成的侵害即使补救也难有良好效果,同时还可能会连带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参考文献
  [1] 张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与平衡[J].法学评论,2007,(01)
  [2] 张健. 新闻自由与经济自由的和谐与悖谬[D]. 复旦大学, 2005
  [3] 孙拉萨.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D].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4] 万珂.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D],复旦大学,2007年
  作者简介: 洪文涛,男,1991年生,江西上饶人,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0级新闻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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