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的现状以及对策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zwn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前形势下,针对前段时间各地出现的杀婴案、摔婴案这些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果法律没有将其绳之于法,将有损法律的公平性。通过分析相似案例,可以清楚看出这些案例具有截然不同的审批结果,引起了学术界对于审判结果以及死亡赔偿金的疑问。本文主要是探讨的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的现状以及针对出现的问题的对应的措施,同时希望本文的完成能够对于法律关于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完善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法律完善
  当前形势下,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权利,但是就当前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来说,其并没有达到其原来的目的,反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影响了法律的公允性。
  一、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现状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1.法律规定混乱
  就当前具体情况来说,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整的法律,同时由于目前国内法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相关制度的解读主要呈现于各种规定中,同时司法方面的相关解释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只是起到了修改法律的主体的作用,从而导致了这样的情况发生:程序法与实体法、法律与司法相互之间具有沖突,导致不知道应该按照哪一个执行。
  2.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
  2010年《侵权责任法》自从实施以来,死亡赔偿金制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自从2013年《刑诉解释》制定以来,司法实践中完全撇开《侵权责任法》而是直接套用司法解释,这样呈现出这样的解释,对于新的司法解释的出现,直接运用,不考虑其是否符合事实,这样导致的最终情况是国内司法解释与法律效率像违背,也可以说在面对司法解释与法律相违背时不知如何抉择。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附带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中,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的问题是:
  1.判决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无合理性
  目前形势下,附带民事诉讼是涵盖精神损失的,在《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中,关于侵害生命权的案子中,赔偿的仅限于物质方面,死亡赔偿金是精神赔偿的范畴,因而,国内附带民事诉讼是不给及肯定的,这个方面在国内的最高法院的相关制度中可以找到答案。但是在法律上认可死亡赔偿金导致受害人任意索要不合理的款项是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依据的,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但是按照附带民事诉讼中单纯运用改解释,就会致使受害人家属任意索取赔偿金,同时当被告人赔偿的金额与受害人预期的金额不符合时候,很难进行民事调解。
  2.各地法院对死亡赔偿金判决不一致
  就当前具体情况来说,目前国内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究其主要的造成原因是各地法院在案件中运用的法律不是完全相同的,听说审判的标准又各有不同,这个情况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死亡赔偿金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总而言之,目前国内正在实行的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不仅仅对于受害人来说,没有起到应该达到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也有可能致使受害人获取亲属受到很大的损害,针对这样的情况,如果不尽快加以完善,肯定会对于国家法律的公信力以及权威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文主要是针对上文中所提到的问题,同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目前,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当前审判实践活动中的较大的比例,不应该仅仅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是简单的提及,同时只是凭借相关解释以及答复作为审判的标准,附带民事诉讼立方中的最初的目的就是由于其具有的独特的特点,同时拥有结合刑事与民事的便捷式特点。
  为了达到对于受害人全面保护的目的,我国应该在法律程序上加强管理,加强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特点,当然独立性不只是在受害人近亲属程序抉择总表现,同时更应该在法院的法律的使用中,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借鉴发过的附带模式,这样的情况下,在法律的相关的运用中,刑事程序更加的完善,并且也可以单独的运用民事诉讼方式;在关于案件的审理中,审判法官,同时也涵盖附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是民事程序的法官,在关于这些案例的审判中,应该单独运用民事法律。
  (二)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1.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原则
  目前在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中,应该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原则,主要的原则有两个,一方面是公平原则,在实际的运用中,由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尽管国内《宪法》有相关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在实际的审判中,对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死亡赔偿,应该根据法律的相关标准以及法官根据受害者精神损失的判定相结合的,得出合理的结果。
  另外一个方面是,全面赔偿原则,在相关案例中受害人由于生命的权利遭到了损害,不仅仅给其近亲属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与精神上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如果受害人并非当场离世,那么受害者的治疗费用以及相关瞬海扥等都是损失内容,特别是当受害者治疗无效宣告死亡的时候,上面所发生的非常应该与死亡赔偿金都算在赔偿范围内。
  2.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理论上应该涵盖两个组成环节,一个是物质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精神方面的瞬时,这两个部分应该具有各自的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中的物质的部分,计算标准应该根据下面的方式来进行:结合受害者的实际收入五物质方面基点,针对当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官关于被告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在该项制度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方面的情况,这个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方面的情况,但是在国外对于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具有长久的历史,同时这个制度还提出,受害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但是却没有办法获得相关的赔偿的时候,通过申请国家相关机构给与的相关赔偿。
  三、结语
  当前形势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国内的法律领域内是一个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法律制度。最近几年以来,法律界在理论方面以及实务方面关于这个方面的争议一直都没有断过,特别是在《刑诉解释》具体执行以后,法学学术界又一次响起了关于立法形式确定的争议,本文通过对于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相关探究,同时针对现状中的很多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措施,同时希望这一设想能够对我国的法制及法治建设起到微薄作用。
  参考文献:
  [1]熊选国.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疑难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3]邹川宁.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王利明.附带死亡赔偿金探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5]赵可.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3.
其他文献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183条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这一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也使得那些在经营管理上陷入困境的公司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尽快退出市场竞争,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略、模糊。虽然在其后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中,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仍然不强,为此,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之封闭性这一最大的属
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是新媒体的显著特点。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与传播形式,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人人拿着麦克风,人人都可被关注,随时随地可发布”,这话不是夸张,它是对新媒体最形象的描述,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媒介,都有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  一、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制度措施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检察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完善一套新媒体时代下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措施,明确
摘 要: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不仅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只有准确认定就业歧视,才能贯彻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实现就业平等。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理论在我国还在探索阶段。根据反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来看,就业歧视的认定应凸显损害后果,淡化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要件,贯彻有损害就有赔偿的法律原则,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广义的就业歧视行为的侵害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救济。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构成
摘 要:“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刑法中关于亲属之间相互包庇容隐的原则。它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闪光之处,是体现人伦道德对法律影响的思想结晶,反映出古代崇尚的“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和行为准则。在不断推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该原则所体现的立法人性化和礼治中注重亲情的原则在现代法制中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法律的人性关怀;价值分析  一、“亲亲相隐”的涵义  “亲亲相隐”是西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是一种新型人类病原菌,由它引起的感染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和生命.对其进行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可为该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参考.现就
提出两个不相交的线性流形之间的公垂线性流形的概念,并给出两个不相交的线性流形之间距离的一个充要条件.基于此条件,设计了求两线性流形之间距离与公垂线性流形的算法.
摘 要:司法预算是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物质基础。司法预算的独立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提升司法的品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要进一步解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并把加强法院经费保障作为第三个五年的主要任务之一。司法需求决定司法供给,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需求,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其中,很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和处理犯罪问题。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有诸多契合之处
研究了满足Ep)(Sl,[fn(μfm+λ)](k))=Ep)(Sl,[gn(μgm+λ)](k))的整函数f与g的唯一性,其中Sl={1,ω,…,lω-1},所得定理改进并推广了先前的一些结果.
摘要: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可否自主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规定、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作出分析。  关键词:起诉;上诉;一审;二审;当事人处分权  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可否自主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原告不可以撤回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二审期间,一审程序已经终结。二审是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