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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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可否自主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规定、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作出分析。
  关键词:起诉;上诉;一审;二审;当事人处分权
  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可否自主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原告不可以撤回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二审期间,一审程序已经终结。二审是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二审期间只可以撤回上诉,不能撤回起诉。如果当事人要终结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另一种观点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
  一、关于起诉、上诉和撤回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诉权,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请求国家保护权利的一个民事权利,也是启动国家保护机器的一个前提。根据法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整、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只有通过起诉这一程序,法院才会介入之间,通过国家权力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是非。
  上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有错误,而根据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而主动引起的第二次确认法律关系是非的程序。它以起诉为前提,是对第一次起诉的事实的再次确认和调整。
  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原提出的诉讼请求从法院撤回的诉讼行为。其条件是:在诉讼中;不違反法律规定;主动提出;按撤诉处理的,推定为主动提出。
  二、法条引述
  1.《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民诉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从条文内容上看,《民诉法》仅对狭义的撤诉(即一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和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作了规定,有些人认为根据《民诉法》第145条在二审诉讼中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不生效,对法院和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在二审法院裁判宣告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应为准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进行限制。依据《民诉法》第174条,二审程序对能否撤回原审起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应适用一审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私权性质的争议,虽然按一审程序进行再审,与初审程序不同,但毕竟适用一审程序,当事人撤回起诉,等于原告放弃通过司法强制力救济的机会,只要撤诉不侵犯公益性质的权益,法院没有必须干预的理由。还有人认为,《司法解释》第338条已经直接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在二审撤诉的权利,因此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二审撤回起诉具有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是有条件限制的,并非说明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必然准许。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原审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基于多种原因,但主要原因是预见到其可能败诉,才撤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为了防止原审原告滥用处分权,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于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征得其他人统一并经法院准许后,原审原告才可以撤回起诉。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撤回起诉后原审原告对同一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取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撤回原审的诉讼请求。因为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裁判,则是法官作出的、中立和睿智相结合的裁判。但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撤回原审起诉,需要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还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利益。而相关法律的缺失和漏洞,还须立法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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