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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激励性评价问题是电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商领域也不能幸免,但是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更新并不能完全满足该问题的处理需要,其中对平台法律行为的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最为欠缺,法律一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考虑秩序,却忽视了一定的市场需求。网络平台作为激励性评价的管理者,应当对评价进行特殊公示标注,做到足以让消费者对激励性评价和正常评价进行区分的程度,这样既保证电商信用评级的需要,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避了自身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