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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辩护策略因案而异,正确的策略选择是辩护成功的基础。制定策略要以案情为依据,同时辅以与当事人,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最后还要具备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
关键词:辩护策略;事实;证据
一、刑事诉讼策略方向概述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这时需不断地提醒自己:把持自己的底线——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并依法主张这些权利,從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辩护的案件类型有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强迫交易罪等一般犯罪主体的刑事案件,但更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刑事犯罪。通过刑辩律师的努力,有些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得了无罪、减刑、缓刑的预期效果。那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一般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呢?
刑事辩护策略因案而异,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体上讲刑事辩护有以下类型:
1.从不构成犯罪角度辩护辩护。具体有:从犯罪构成上进行辩护、从紧急避险上进行辩护、从正当防卫上进行辩护、从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上进行辩护、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上辩护,从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辩护。
2.从量刑角度辩护。具体有:从犯罪情节辩护、从犯罪事件、地点上进行辩护、从犯罪方法、手段、工具上进行辩护、从犯做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上进行辩护、从犯罪的未遂、中止上进行辩护、从自首、立功上进行辩护,从适用缓刑上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二、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刑警队长因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是县委书记的儿子而徇私舞弊,撤销案件,释放了犯罪嫌疑人。法医秦某在得知此情况后,将重要物证——留有犯罪嫌疑人精斑的布片丢弃。后县委书记自杀,董某之事被重新立案并判刑。秦某后因徇私枉法罪被起诉。
面对这起案件,我们会觉得徇私枉法罪是刑警队长一人犯的,秦某只是一名法医,而且是在刑警队长将嫌疑人释放后才丢弃的物证,秦某的行为跟最后释放嫌疑人没有因果关系。
徇私枉法罪,要求犯罪动机是使有罪的人不让他受刑事追究。案例中,“此情况”指董某为县委书记的儿子。秦某在明知物证应当永久保存的情况下,为什么将布片丢弃了呢?我们站在秦某的角度想,县委书记在一个县里的权利很大,而自己就是个公务员,既然队长都把人放了,我也就别惹事了,把物证一丢了事。而且在此案中布片仅能证明当晚董某和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对于被指控的强奸罪,并无任何影响。因此,秦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此罪,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起案件的启示是,一定要仔细推敲证据,斟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只有当因果联系成立时,犯罪才成立。反之,当事人无罪。
案例二:李某系某县一信用社主任,其前任屈某受人行行长指示大量挪用资金,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后来屈某以高息揽存方式吸收了1000万元资金。李某接任后,信用社现金更加紧张,导致大量储户在储蓄所门前大吵大闹,这种状况持续了一周左右。市人行行长要求李某自己想办法解决。李某动用各界关系,以高息吸收存款1200多万元承兑到期存款。事态平息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初看案情,觉得李某确实是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行为方式主要变现为一下三类: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李某行为符合第一款,但是明明是屈某违法在先,李某临危受命,平息了事件,却要承担违法责任。
仔细一想,将此案与“紧急避险”联系起来,颇有点脑筋急转弯的味道。这就要求我们对刑法中的概念做发散式理解,掌握其中的精髓,与事实紧密联系,方能将其为我们所用。
案例三:一起发生在凌晨六点的车祸,车辆从两名被害人身上轧过,将另一人刮倒轧伤,将其余两人拖挂车下,在同车儿子和紧随其后的司机的提醒下,司机行驶178米以后,将两名拖挂的被害人甩至路边。除挂倒轧伤的受害人外,其余四人全部死亡。司机逃逸5天后自首。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将司机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交通肇事罪成立,那么故意杀人罪呢?明知将他人拖挂,继续行车,将他人拖挂致死,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他不是明知就无法定罪。当事天太黑,王双娃撞人后惊慌失措,我们可以通过证明王双娃不知道有人被拖挂而作无罪辩护,但是有后车司机和儿子的提醒,证明难度比较大。我们来计算一下行驶178米所需的时间,大概16秒。那么要证明两名受害人是被拖挂致死必须证明他们是死于这16秒之内,如果死于16秒之前,那就是交通肇事致死,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了。要证明两名受害人死于16秒之内几乎是不可能的,那故意杀人罪就无法成立。
本案的关键是要击破对方的证据链,找对方的证据漏洞,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是打败对方的致命武器。
三、良好的刑辩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
(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能力
刑事辩护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必须在知道全部真相的情况下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一旦当事人对你有所隐瞒,一场辩护则有可能全盘皆输。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我们要对他讲明律师的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除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情况和信息外,有权予以保密。
(二)寻找证据漏洞的能力
证据不足是宣判无罪的理由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且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若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方委托人无罪,那么就必须推敲对方的证据链,斟酌他们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收集证据的能力
调查收集证据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换言之即用事实说话,最大限度的还原对当事人有力的事实是对刑辩律师的一大考验。为此我们需要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刑事诉讼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主导,他们掌握着第一手证据,与他们的良性沟通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案件真相,尤其是与公安机关。
【参考文献】
[1]李沛.辩护人的选择-从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谈起[J].法制与社会:司法天地,2014(02)
[2]黄轩艺.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策略[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6(10):159-160.
[3]郭太平.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辩护策略[J].中国律师,2010(10):54-55.
关键词:辩护策略;事实;证据
一、刑事诉讼策略方向概述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这时需不断地提醒自己:把持自己的底线——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并依法主张这些权利,從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辩护的案件类型有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强迫交易罪等一般犯罪主体的刑事案件,但更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刑事犯罪。通过刑辩律师的努力,有些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得了无罪、减刑、缓刑的预期效果。那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一般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呢?
刑事辩护策略因案而异,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体上讲刑事辩护有以下类型:
1.从不构成犯罪角度辩护辩护。具体有:从犯罪构成上进行辩护、从紧急避险上进行辩护、从正当防卫上进行辩护、从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上进行辩护、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上辩护,从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辩护。
2.从量刑角度辩护。具体有:从犯罪情节辩护、从犯罪事件、地点上进行辩护、从犯罪方法、手段、工具上进行辩护、从犯做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上进行辩护、从犯罪的未遂、中止上进行辩护、从自首、立功上进行辩护,从适用缓刑上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二、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刑警队长因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是县委书记的儿子而徇私舞弊,撤销案件,释放了犯罪嫌疑人。法医秦某在得知此情况后,将重要物证——留有犯罪嫌疑人精斑的布片丢弃。后县委书记自杀,董某之事被重新立案并判刑。秦某后因徇私枉法罪被起诉。
面对这起案件,我们会觉得徇私枉法罪是刑警队长一人犯的,秦某只是一名法医,而且是在刑警队长将嫌疑人释放后才丢弃的物证,秦某的行为跟最后释放嫌疑人没有因果关系。
徇私枉法罪,要求犯罪动机是使有罪的人不让他受刑事追究。案例中,“此情况”指董某为县委书记的儿子。秦某在明知物证应当永久保存的情况下,为什么将布片丢弃了呢?我们站在秦某的角度想,县委书记在一个县里的权利很大,而自己就是个公务员,既然队长都把人放了,我也就别惹事了,把物证一丢了事。而且在此案中布片仅能证明当晚董某和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对于被指控的强奸罪,并无任何影响。因此,秦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此罪,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起案件的启示是,一定要仔细推敲证据,斟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只有当因果联系成立时,犯罪才成立。反之,当事人无罪。
案例二:李某系某县一信用社主任,其前任屈某受人行行长指示大量挪用资金,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后来屈某以高息揽存方式吸收了1000万元资金。李某接任后,信用社现金更加紧张,导致大量储户在储蓄所门前大吵大闹,这种状况持续了一周左右。市人行行长要求李某自己想办法解决。李某动用各界关系,以高息吸收存款1200多万元承兑到期存款。事态平息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初看案情,觉得李某确实是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行为方式主要变现为一下三类: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李某行为符合第一款,但是明明是屈某违法在先,李某临危受命,平息了事件,却要承担违法责任。
仔细一想,将此案与“紧急避险”联系起来,颇有点脑筋急转弯的味道。这就要求我们对刑法中的概念做发散式理解,掌握其中的精髓,与事实紧密联系,方能将其为我们所用。
案例三:一起发生在凌晨六点的车祸,车辆从两名被害人身上轧过,将另一人刮倒轧伤,将其余两人拖挂车下,在同车儿子和紧随其后的司机的提醒下,司机行驶178米以后,将两名拖挂的被害人甩至路边。除挂倒轧伤的受害人外,其余四人全部死亡。司机逃逸5天后自首。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将司机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交通肇事罪成立,那么故意杀人罪呢?明知将他人拖挂,继续行车,将他人拖挂致死,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他不是明知就无法定罪。当事天太黑,王双娃撞人后惊慌失措,我们可以通过证明王双娃不知道有人被拖挂而作无罪辩护,但是有后车司机和儿子的提醒,证明难度比较大。我们来计算一下行驶178米所需的时间,大概16秒。那么要证明两名受害人是被拖挂致死必须证明他们是死于这16秒之内,如果死于16秒之前,那就是交通肇事致死,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了。要证明两名受害人死于16秒之内几乎是不可能的,那故意杀人罪就无法成立。
本案的关键是要击破对方的证据链,找对方的证据漏洞,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是打败对方的致命武器。
三、良好的刑辩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
(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能力
刑事辩护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必须在知道全部真相的情况下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一旦当事人对你有所隐瞒,一场辩护则有可能全盘皆输。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我们要对他讲明律师的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除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情况和信息外,有权予以保密。
(二)寻找证据漏洞的能力
证据不足是宣判无罪的理由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且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若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方委托人无罪,那么就必须推敲对方的证据链,斟酌他们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收集证据的能力
调查收集证据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换言之即用事实说话,最大限度的还原对当事人有力的事实是对刑辩律师的一大考验。为此我们需要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刑事诉讼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主导,他们掌握着第一手证据,与他们的良性沟通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案件真相,尤其是与公安机关。
【参考文献】
[1]李沛.辩护人的选择-从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谈起[J].法制与社会:司法天地,2014(02)
[2]黄轩艺.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策略[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6(10):159-160.
[3]郭太平.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辩护策略[J].中国律师,2010(1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