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法中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意义及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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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的刑罚分析框架中,多种分析因素的综合在刑罚的判决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我国刑法在不断地完善中也逐渐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刑罚的依法合理实施是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社会安定发展的坚强守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治的尊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实情况的逐步复杂化,我国的刑罚分析因素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丰富,而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被害人的视角。
  关键词 刑法 被害人视角 意义 理论分析
  作者简介:朱贺,南昌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6-02
  法治社会的建设程度逐渐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也表明了在经济社会日益复杂的当下,合理的法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刑法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刑法在维护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堡垒作用。刑法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所包含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刑法在实施刑罚的同时所要考量的因素十分的繁杂,但是每一个细节都成为决定刑罚的关键。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要想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满足人们要求权利和平等的基本诉求,就必须严格地进行细致的考量,对犯罪的整体层面以及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对比,以期实现满足人的平等之利益诉求。
  长期以来,刑罚的分析框架中难有被害者的因素出现,或者出现时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或者被害者的角色违背了实施刑罚的初衷。在形式诉讼领域中,被害人的关注度往往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事实的冲击下降低,刑法所关注的重点似乎也成了犯罪本身而非人本身。刑罚的作用在越来越多的实践中偏离了法律维护人的尊严的本意,逐渐成为维护刑法的尊严,维护法律和国家的权威的工具。
  人的尊严的维护乃是法律的最初意义,在刑法中引入被害人的视角是对人的尊重,对被害者的尊重,是保证法律公正的有效方法。被害人作为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理依法地实施刑罚重大,也能真正实现法律对于人的尊重和刑法对于人性的关怀。
  一、传统分析框架中对犯罪的偏颇认识导致缺少对被害人的正确对待
  由于在刑事事件的长期实践中存在一些意识的偏颇和缺位,导致传统的分析框架认为,犯罪侵害的主要不是具体个体的权益,而是国家的权威与法秩序。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统治者逐渐认识到了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整体要想实现长久的稳定就必须树立国家的权威。为了达到国家管理的有法可依,形成一个固定的标准,同时也为了安抚国民的整体情感和基本权利又确立了统一而规范的刑法体系,在维护公平的要求之下,法秩序的良好维持成为实现公平的必然要求,而犯罪的出现破坏了法秩序的平衡。
  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导致的是整体法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为恢复法秩序所遭受的侵犯,国家需要借助对犯罪人的惩罚来证成自身的权威。国家的秩序和稳定要靠秩序的正常维持和法律的共同遵守,在诸多现行法律中,刑法对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制度保障的作用。刑法犯罪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冲击非常大,与统治者要求统治稳定的意愿所背反。从国家整体的统治方向上看,这损害的是对统治安全以及秩序的冲击。在这样的观念之下,犯罪的唯一危害就是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框架的考量仅仅是是从社会、国家的方向来考虑,以整体的利益和长远的发展来对待犯罪,而却少了最重要的犯罪的受害者。惩治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完全成了司法者、执法者、统治者要求实现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需要,以儆效尤虽然不甚恰当,但是也反映出了刑法在惩治犯罪时所带有的强烈的维护整体尊严的意识。从法律维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的初衷来讲,这样的考量是偏颇的,甚至是对法律尊严的损害。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之权利,以确保人的尊严和人性的由来之美。社会乃是有人构成,社会的稳定与持续繁荣靠的是每个个体的稳定与安全,若人人自危,何来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有时候,国家的发展是走进了误区的,始终强调国家集体的概念,将国家集体的利益与尊严放在最高的位置上,成为人人头上的永久使命,戮力同心只为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在国家的荣誉和利益面前,一切都要后退,个人的利益永远要服从国家的要求。在某些时间里,追求个人幸福是件丢人的事情,往往被扣上自私寡义的帽子,甚至个人权利的守护都成了一件不值一提的事,也往往也难以得到重视与实现。这明显脱离了国家的意义,国家得以组建乃是因众多个体凭一己之力难以获得充分的生存资料,故而,群聚而成国家,以期凭集体之力实现个人幸福。国家的发展也是以个人的幸福为目标,充分保证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守护个人权利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然而,在实践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后果是,人们将国家给人化了,赋予国家以个人的需求和欲望,并且,国家吸收了所有人的自由与权利,实现个人的权利,这明显走进了误区。国家的目的乃是为了个体,它的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都是为了让每一个个体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集体中。
  被害人一直被刑罚分析框架所排斥在外的原因也大致如此,被害人视角的缺失成为刑罚考量因素不完整的重要原因,而这也导致了刑法的失衡和实施中的种种不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说,或者直接说,犯罪其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犯罪的实施者;二是犯罪的受害者。犯罪关系就产生在两者之间,刑法在进行刑事事件的分析与处理时,所要考虑的其实就是这两方的因素,而事实是犯罪分析框架从来都只是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方面或者社会的方面,完全将受害者因素放在分析框架之外,这无疑成了一种讽刺,犯罪的受害者反倒在刑罚的考量体系之外。犯罪的处理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心理上,这是对受害者自由平等的人身权利的捍卫与保护,乃是对个体尊严的维护。故而说,将被害人的视角引入刑法中,是完全自然而然、合乎逻辑的举措。
  二、在刑罚的分析框架中合理地引入被害人角色,不能片面的理解   犯罪分析框架的架构是多方面的,不能说哪一方为重,哪一方为次,只要是客观存在的犯罪因素,都是不能轻估的方面。被害人视角的引入并非是对犯罪其他因素的否定和偏废,而是为了更加全面,更加注重细节与人性地处理犯罪。对被害人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把握是要挽回犯罪造成的人人之间的不平等和心理上的不平衡,在物质与心理上尽量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诉求。引入被害人视角不是完全倾听被害者的诉求和满足他的一切报复要求,而是要在对被害者方面的考量中更加全面而准确地了解事实,并做出正确的合乎情理的犯罪处理。
  一种情况是,在某些刑事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将重点投放在犯罪嫌疑人以及具体案件中,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更具体考虑,将被害人吸附在犯罪整体上,仅仅是把被害者作为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或者仅仅是为了出庭举证。出于对法制的尊重,刑事事件的审理完全依据正常的法定手续,根据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事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应的判决,这无可厚非,这也只是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的公平性,然而,死守规矩仍然会让刑法的初衷难以实现,也有违法律的精神。犯罪造成的伤害首先是作用于受害者的,而刑法的作用就是通过这些方法或者手段尽量地去弥补伤害,重新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实现心理的平衡。不可否认的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实现这样的目的,在一定情况下确实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然而,在一些复杂多变的刑事事件中,案件的发展瞬息万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趋势,而这些仅凭固定的条文很难达到有效而刑罚效果。在这种情况之下,被害人所发挥的作用就极为重要了。要想实现犯罪后人人之间的平等,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极为关键,将被害人的赔偿欲求合理地纳入到审理的考量范围内,有助于这种平等的实现。不同的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心理诉求,在达到刑罚效果的实现路径上也有着不同的方式。这就要求在刑罚的分析处理中不仅要考虑受害人的客观动作和现实也要分析其具体的心理状态。
  另一种情况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合理探究受害者的责任与过失。犯罪固然是实施者的行为犯罪,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的实施者和刑罚的承担者,然而,在复杂的案情与事实之中,任何因素都会影响到罪犯的行为实施与否以及实施的具体程度,其中当然会包括被害者。对于那些属于被害者导致犯罪因素较大的案件,在量刑中,必然要考虑到被害者的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也会有相应的减轻。在一些情况中,由于受害者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的安全要求以及危险的存在,或者意识到了危险的存在,由于自己的侥幸心理放任自己的危险处境,造成犯罪,这就是受害者这个法益主体的没有对自己担负起安全的法律责任。在此种背景下,犯罪的责任就不可避免的有被害者的承担部分。在一些激愤伤人等情绪暴力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讲,犯罪的实施者其实是一种极为尴尬的境地,甚至是心理弱势的境地,在犯罪的实施中,由于被害者的刺激而导致犯罪的实施和升级。在这种情形下,被害者显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量刑之时,必然要有这方面的考虑。
  三、在创建法治的整体规则之中,以正确方法引入被害人视角
  被害人视角的引入在刑法的实施与科学化上意义重大,在以后的刑罚考量中也将发挥显著作用,然而,被害人的视角的引入又必须是谨慎的、小心操作的,不可有违整个法制建设的整体要求。
  刑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是轻松的、方便的,可是一旦将被害人视角等具有极强不确定性的因素吸纳进去,这种具体操作就极为复杂了。它要求在实施的过程中制定更加规范更加具体的规章细则,要求执法者、司法者有更加人性化、灵活化的办案技巧和能力,能够结合实际情况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现代刑法必然是规则与人性的良好结合,规则与人性不可偏废其一不可偏重其一。在充分引入被害人视角的同时要提高警惕,不能陷入到另一个误区中。要在刑事事件的分析框架的建构中融合多方因素,全面而细致地进考量,被害人视角引入要谨防由于主观过度导致人治色彩的增加,谨防凭个人的主观态度或者一己之好恶随意实施刑罚,这就演变成了对法律的践踏,对法制的侮辱。故而说,引入被害人视角意义非凡,要做好以后的刑法分析考量也是值得深究的难题。
  参考文献:
  [1]刘梦雅.刑事责任认定中的被害人过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
  [2]刘腾.被害人过错对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研究.南昌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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