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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代电子信息管理技术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我国各行政机构也正处于这一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目前,医疗、民政与公检法系统正在扩展应用,构建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平台。本文就检察机关技术检察文证审查的电子化进行研究,论证电子平台文证审查的功效、系统规划与建设、密级等。并浅论电子平台在检查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互连互通的功用。
关键词 文证审查 技术检察 电子政务
作者简介:李日熙,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5-02
法医学上的文证审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自侦等业务部门,在对案件证据审查中,均会遇到对鉴定结论、损伤机制、鉴定时机等证据性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形,这就表明各项检察业务对技术部门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有着客观需求。而该文证审查因为涉及人类医学和法学,势必涉及交叉部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多部门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交叉学科的发展。现代电子信息管理技术的发展,为多部门、多专业、多领域、多业务流程等交叉运用与信息数据的集合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电子平台。下面,作者想探讨电子平台上的文证审查问题。
一、文证审查的作用与缺陷
文证审查的定义。为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经常需要将用作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等文书、资料提交专业的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书面文证审查,出具文证审查文书,审核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一个过程,就是文证审查。
(一)文证审查在检察技术中的作用
可以概括如下:第一,文证审查可以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帮助相关检察执法人员强化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而掌握整个案件的情况;第二,文证审查可以检查案件中获取技术性证据程序上是否有瑕疵,起到技术监督的作用,从而保证证据获取的合法性;第三,文证审查可以对鉴定结论进行一个复查性的审查,对于案件关于伤情或其他标准的条件的证据有一个客观的认识,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情定性。
(二)开展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审查意见表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证据之一,并规定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三)文证审查的缺陷
虽然文证审查在技术检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文证审查在立法上,只是归入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资料审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在整个鉴定结论和文证审查的过程中,涉及主治的医院,鉴定机构,检察技术部门等部门的交叉。造成的鉴定结论和文证审查有脱节的现象。例如鉴定结论的书面格式混乱、鉴定标准的多样化等问题使得文证审查工作开展的困难;甚至在案件的辦理时,检察执法人员根本没将鉴定结论送检。
二、建立电子数据平台,增强文证审查功效,填补文证审查缺陷
而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进行更深一步的立法;完善伤情鉴定标准;提高技术侦查人员素质以外,我认为还可以构建一个电子信息化文证审查平台,在这个电子平台上,可以将主治医院,鉴定机构,检察机关串起来,使之形成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文证审查流程,以此重构现有的文证审查机制,克服上述问题。作为建立健全电子平台文证审查的事实依据——文证审查的问题与电子平台文证审查的功效:(1)建立数据共享与信息互联互通的电子平台,可保证文证审查资料信息的客观、不可修改性及唯一性。这些信息数据可直接从相关单位的历史数据库中调出,从而保证了用于文证审查历史资料的不可修改性,所有修改都有痕迹记录。(2)提高文证数据的精确度。从行为层级跃升为数据层级。(3)进行鉴证人员的思维路径控制与管理。即专业知识规范化、鉴证程序软件化、客观化,思维路径标准化、可视化,鉴证资料标准化、鉴证内容标准化。从而实现鉴证过程的可控化,痕迹记录,提高结论的可信性。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现代电子信息平台对于我们的影响和对传统行为平台的冲击。
三、建设文证审查电子数据平台的技术基础与社会环境
电子平台是相对于传统平台而言的,传统平台,也称为行为平台,是从自然社会、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技术支持体系。电子平台是信息社会的技术支持体系。由计算机及数据库软件系统、信息传输网络系统、管理信息软件系统构成的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零时空阻隔与非物理形态的信息传输效能。
二十世纪最为引人瞩目的科技发明,是计算机与信息网络技术。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使各行各业得到极大的发展,互联网的建立使得资信的流通变得十分便利,同时也给人类开创了一个新的思考问题的方向。人类的思考方式、行为模式由原先的行为平台逐步转变为电子平台,新的平台得益于数理逻辑的极大发展。中国的电子政务,曾经经历三个阶段。一个是办公室自动化的起步阶段,主要标志是信息公开、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第二阶段是控制阶段,“二网”、“四库”、“十二金”工程建设,把我国电子政务引入事务处理的水平。目前轮到医疗卫生信息化与法制信息化阶段。第三阶段是信息集成。政府统一的电子办事大厅与服务在线等。文证审查涉及到医疗领域和司法领域,因此,建立文证审查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电子平台与数据库,实现信息集成、数据管理更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们不但是互联网时代,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网络办公与现场移动执法已经是现实。信息社会的到来,知识经济的形成,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数理逻辑在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的广泛应用,为电子平台上的文证审查制度创造了技术基础。
四、文证审查信息系统的结构 文证审查信息系统能在电子数据平台上实现文证审查的管理。在此也你电子文证审查。由于电子文证审查依赖的是电子平台,这就说明了电子文证审查具有移动网络办公的可能性。因为是依赖电子平台,在基础设备上就与普通的行为平台有所不同,具体需要以下几种设备来支撑起电子平台。
1.录入设备,录入器就是信息的录入,由于鉴定结论涉及大量的书证材料,因此,必须要录入系统后才可以进行电子化文证审查。这里有两种录入方式,一种是在送检后进行文书的录入;第二种是在主治的医疗机构即开始进行录入由此一直传递,经鉴定机构最终到检察机关。显然,第一种方式并不是本文想讨论的,第二种方式才是本文所思考的。在主治的医疗输入相关的医学项目,通过这些项目来判定伤情。输入的内容在每个机构中也有不同,在主治医疗机构中输入的内容最多,在鉴定机构输入的内容较多,在检察机关输入的内容最少。由此筛选内容,進行最后的文证审查。最为理想境界就是在鉴定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直接自动交换到检察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中。实现双方的互联互通与自动交换审查。
2.伤情单位,即伤情构成要件,伤情构成要件主要是主治医生、鉴定医生、法医医生等通过填写基本的伤情情况完成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一个统一的伤情鉴定标准,在构建了伤情统一标准后,经主治医生、鉴定医生和法医医生进行一步步的输入,即可通过电子系统来检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生命科学中客观的状态描述当中,没有客观病状,没有统一标准,电子文证审查将难以开展。
3.搜索器,即查询,是专门保证自动化文证审查生成器能够正确找到相关的伤情描述和对应伤情的重要工具。当伤情的选项已确定大的部门后,面对部分庞杂的相关情况,法医一时间难以选择时可以通过统计关键字、词等所搜相关伤情,由此基本得出适用伤情标准。其中一条重要原则是宁滥勿缺。首先由搜索器大体确定涉及的伤情描述,然后就由法医进一步筛选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伤情描述。
4.数据库,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录入了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伤病情医学描述、症状分级、伤情级别等情况。在录入伤情描述后,工作并未结束,还要由大量医学专家为伤情编写适用伤情标准供执法者和法医来为案件定性。这个工作量异常巨大,且成本较大,所以建议联合几家较大的医疗教育机构进行联合编撰。当然在医疗系统进行编撰的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入编纂统一的伤情鉴定标准,以此防止标准不一,结论出错。
5.数据运算,以主体信息数据、行为模式信息数据、行为定性数据、伤情描述规范用语(伤情的描述,即医学上的定义)数据构成的数据采集表采集的数据,从而以实现伤情、时间、定性依据、伤残级别种类与幅度的关联。应用文档分类比较技术,实现结果的自动对比。因此而实现鉴定结论判别的自动化、智能化。
6.输出设备,具体鉴定结论定性与文证审查文书的输出。输出器要有灵活性,能够让法医具有修改权。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文证审查的准确性,同时还会保留原来文证审查生成器的文书以作比较。
如果有云计算为基础,系统的硬件资源共享,电子文证审查系统的结构就更为简单便捷。只须与提供鉴定的相关单位的鉴定信息数据进行关联,建立文证审查的部门与路径,审查的标准与输入的数据,输出的审查结果就可以了。具体的页面设置因已经是软件页面设计的范畴,此不详述。
五、电子文证审查的信息保密
由于整个电子文证审查制度涉及的部门较多,分别有主治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检察机关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密级的设定。在实践中,由于病人病历涉及的私人信息较多,因此,在主治医疗机构中的输入信息的密级最高,基本不涉及公开的可能性。在电子文证审查制度中,密级应是从主治医疗机构到鉴定机构到检察机关一层层递降的。因为在检察机关的层面,还涉及到政务和案件诉讼的信息公开问题,因此,在检察机关中可以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应该是案件相关联最大的,也就意味着在整个流程下来,检察机关的密级是较低的。当然,这是针对一般案件,如果是涉及国家秘密或军事秘密等具有涉密性的案件或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诉讼的话,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护。
电子平台上的文证审查制度重建只是我们构建电子政务中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具有前瞻性,在构建电子文证审查制度时,也考虑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业务模式重塑与流程再造。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应当捉住这个战略机遇期,构建起电子文证审查制度甚至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实践新模式。
参考文献:
[1]谷建平,王京斌,林建信.法医文证审查浅析.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文集.2000.
[2]张天祥,侯常永,李国宏.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常见问题和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26).
[3]邢浩伟.浅析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法制与社会.2009(31).
[4]吴冠州,宋达贵,张贻涛.伤害鉴定文证审查的原则.法律与医学杂志.1996(6).
[5]笪俊彪,叶林.文证审查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中国检察官.2008(8).
[6]陈德权,毕雪娟,闫丽.电子政务法规政策建设:国外启示与中国状况.电子政务.2011(5).
[7]唐莺.浅谈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搭建.企业导报.2010(2).
关键词 文证审查 技术检察 电子政务
作者简介:李日熙,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5-02
法医学上的文证审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自侦等业务部门,在对案件证据审查中,均会遇到对鉴定结论、损伤机制、鉴定时机等证据性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形,这就表明各项检察业务对技术部门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有着客观需求。而该文证审查因为涉及人类医学和法学,势必涉及交叉部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多部门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交叉学科的发展。现代电子信息管理技术的发展,为多部门、多专业、多领域、多业务流程等交叉运用与信息数据的集合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电子平台。下面,作者想探讨电子平台上的文证审查问题。
一、文证审查的作用与缺陷
文证审查的定义。为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经常需要将用作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等文书、资料提交专业的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书面文证审查,出具文证审查文书,审核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一个过程,就是文证审查。
(一)文证审查在检察技术中的作用
可以概括如下:第一,文证审查可以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帮助相关检察执法人员强化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而掌握整个案件的情况;第二,文证审查可以检查案件中获取技术性证据程序上是否有瑕疵,起到技术监督的作用,从而保证证据获取的合法性;第三,文证审查可以对鉴定结论进行一个复查性的审查,对于案件关于伤情或其他标准的条件的证据有一个客观的认识,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情定性。
(二)开展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审查意见表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证据之一,并规定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三)文证审查的缺陷
虽然文证审查在技术检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文证审查在立法上,只是归入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资料审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在整个鉴定结论和文证审查的过程中,涉及主治的医院,鉴定机构,检察技术部门等部门的交叉。造成的鉴定结论和文证审查有脱节的现象。例如鉴定结论的书面格式混乱、鉴定标准的多样化等问题使得文证审查工作开展的困难;甚至在案件的辦理时,检察执法人员根本没将鉴定结论送检。
二、建立电子数据平台,增强文证审查功效,填补文证审查缺陷
而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进行更深一步的立法;完善伤情鉴定标准;提高技术侦查人员素质以外,我认为还可以构建一个电子信息化文证审查平台,在这个电子平台上,可以将主治医院,鉴定机构,检察机关串起来,使之形成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文证审查流程,以此重构现有的文证审查机制,克服上述问题。作为建立健全电子平台文证审查的事实依据——文证审查的问题与电子平台文证审查的功效:(1)建立数据共享与信息互联互通的电子平台,可保证文证审查资料信息的客观、不可修改性及唯一性。这些信息数据可直接从相关单位的历史数据库中调出,从而保证了用于文证审查历史资料的不可修改性,所有修改都有痕迹记录。(2)提高文证数据的精确度。从行为层级跃升为数据层级。(3)进行鉴证人员的思维路径控制与管理。即专业知识规范化、鉴证程序软件化、客观化,思维路径标准化、可视化,鉴证资料标准化、鉴证内容标准化。从而实现鉴证过程的可控化,痕迹记录,提高结论的可信性。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现代电子信息平台对于我们的影响和对传统行为平台的冲击。
三、建设文证审查电子数据平台的技术基础与社会环境
电子平台是相对于传统平台而言的,传统平台,也称为行为平台,是从自然社会、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技术支持体系。电子平台是信息社会的技术支持体系。由计算机及数据库软件系统、信息传输网络系统、管理信息软件系统构成的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零时空阻隔与非物理形态的信息传输效能。
二十世纪最为引人瞩目的科技发明,是计算机与信息网络技术。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使各行各业得到极大的发展,互联网的建立使得资信的流通变得十分便利,同时也给人类开创了一个新的思考问题的方向。人类的思考方式、行为模式由原先的行为平台逐步转变为电子平台,新的平台得益于数理逻辑的极大发展。中国的电子政务,曾经经历三个阶段。一个是办公室自动化的起步阶段,主要标志是信息公开、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第二阶段是控制阶段,“二网”、“四库”、“十二金”工程建设,把我国电子政务引入事务处理的水平。目前轮到医疗卫生信息化与法制信息化阶段。第三阶段是信息集成。政府统一的电子办事大厅与服务在线等。文证审查涉及到医疗领域和司法领域,因此,建立文证审查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电子平台与数据库,实现信息集成、数据管理更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们不但是互联网时代,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网络办公与现场移动执法已经是现实。信息社会的到来,知识经济的形成,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数理逻辑在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的广泛应用,为电子平台上的文证审查制度创造了技术基础。
四、文证审查信息系统的结构 文证审查信息系统能在电子数据平台上实现文证审查的管理。在此也你电子文证审查。由于电子文证审查依赖的是电子平台,这就说明了电子文证审查具有移动网络办公的可能性。因为是依赖电子平台,在基础设备上就与普通的行为平台有所不同,具体需要以下几种设备来支撑起电子平台。
1.录入设备,录入器就是信息的录入,由于鉴定结论涉及大量的书证材料,因此,必须要录入系统后才可以进行电子化文证审查。这里有两种录入方式,一种是在送检后进行文书的录入;第二种是在主治的医疗机构即开始进行录入由此一直传递,经鉴定机构最终到检察机关。显然,第一种方式并不是本文想讨论的,第二种方式才是本文所思考的。在主治的医疗输入相关的医学项目,通过这些项目来判定伤情。输入的内容在每个机构中也有不同,在主治医疗机构中输入的内容最多,在鉴定机构输入的内容较多,在检察机关输入的内容最少。由此筛选内容,進行最后的文证审查。最为理想境界就是在鉴定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直接自动交换到检察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中。实现双方的互联互通与自动交换审查。
2.伤情单位,即伤情构成要件,伤情构成要件主要是主治医生、鉴定医生、法医医生等通过填写基本的伤情情况完成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一个统一的伤情鉴定标准,在构建了伤情统一标准后,经主治医生、鉴定医生和法医医生进行一步步的输入,即可通过电子系统来检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生命科学中客观的状态描述当中,没有客观病状,没有统一标准,电子文证审查将难以开展。
3.搜索器,即查询,是专门保证自动化文证审查生成器能够正确找到相关的伤情描述和对应伤情的重要工具。当伤情的选项已确定大的部门后,面对部分庞杂的相关情况,法医一时间难以选择时可以通过统计关键字、词等所搜相关伤情,由此基本得出适用伤情标准。其中一条重要原则是宁滥勿缺。首先由搜索器大体确定涉及的伤情描述,然后就由法医进一步筛选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伤情描述。
4.数据库,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录入了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伤病情医学描述、症状分级、伤情级别等情况。在录入伤情描述后,工作并未结束,还要由大量医学专家为伤情编写适用伤情标准供执法者和法医来为案件定性。这个工作量异常巨大,且成本较大,所以建议联合几家较大的医疗教育机构进行联合编撰。当然在医疗系统进行编撰的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入编纂统一的伤情鉴定标准,以此防止标准不一,结论出错。
5.数据运算,以主体信息数据、行为模式信息数据、行为定性数据、伤情描述规范用语(伤情的描述,即医学上的定义)数据构成的数据采集表采集的数据,从而以实现伤情、时间、定性依据、伤残级别种类与幅度的关联。应用文档分类比较技术,实现结果的自动对比。因此而实现鉴定结论判别的自动化、智能化。
6.输出设备,具体鉴定结论定性与文证审查文书的输出。输出器要有灵活性,能够让法医具有修改权。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文证审查的准确性,同时还会保留原来文证审查生成器的文书以作比较。
如果有云计算为基础,系统的硬件资源共享,电子文证审查系统的结构就更为简单便捷。只须与提供鉴定的相关单位的鉴定信息数据进行关联,建立文证审查的部门与路径,审查的标准与输入的数据,输出的审查结果就可以了。具体的页面设置因已经是软件页面设计的范畴,此不详述。
五、电子文证审查的信息保密
由于整个电子文证审查制度涉及的部门较多,分别有主治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检察机关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密级的设定。在实践中,由于病人病历涉及的私人信息较多,因此,在主治医疗机构中的输入信息的密级最高,基本不涉及公开的可能性。在电子文证审查制度中,密级应是从主治医疗机构到鉴定机构到检察机关一层层递降的。因为在检察机关的层面,还涉及到政务和案件诉讼的信息公开问题,因此,在检察机关中可以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应该是案件相关联最大的,也就意味着在整个流程下来,检察机关的密级是较低的。当然,这是针对一般案件,如果是涉及国家秘密或军事秘密等具有涉密性的案件或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诉讼的话,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护。
电子平台上的文证审查制度重建只是我们构建电子政务中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具有前瞻性,在构建电子文证审查制度时,也考虑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业务模式重塑与流程再造。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应当捉住这个战略机遇期,构建起电子文证审查制度甚至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实践新模式。
参考文献:
[1]谷建平,王京斌,林建信.法医文证审查浅析.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文集.2000.
[2]张天祥,侯常永,李国宏.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常见问题和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26).
[3]邢浩伟.浅析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法制与社会.2009(31).
[4]吴冠州,宋达贵,张贻涛.伤害鉴定文证审查的原则.法律与医学杂志.1996(6).
[5]笪俊彪,叶林.文证审查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中国检察官.2008(8).
[6]陈德权,毕雪娟,闫丽.电子政务法规政策建设:国外启示与中国状况.电子政务.2011(5).
[7]唐莺.浅谈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搭建.企业导报.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