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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4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明确了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将特殊体质作为法律原因力考量,以及对只有轻微过错侵权人需承担全部损害赔偿是否公平等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一直出现。文章检视当前既有学说和裁判案例,将受害人符合"知情特殊体质+过错程度达到同等及以上"条件和特殊体质之前就影响正常生活,作为法官可以按照损害参与度比例酌情减轻侵害人赔偿的判断依据。为当前该类案件"一刀切"的裁判方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