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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日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中“教育、挽救、感化”依然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这种原则的指导想,司法机关尽可能适用轻刑化已成为普遍现象,尽管这种做法相对绝大部分失足未成年人而言起到了一定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但由于矫正与监督的具体措施没有到位,使得不起诉、缓刑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要罚当其罪,要以“有效”教育为目标,而不是“宽大就是教育,不起诉、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就是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