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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规则,因此,当事人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当证据不足时,有些人就会尝试悬赏取证。悬赏取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可以弥补实践中的一些漏洞。悬赏取证具有诸多的基本特征,这使它不同于陷阱取证和贿买证人。同时,我们也应深刻认识到悬赏取证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承认悬赏取证的合法性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来对它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