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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人们深恶痛绝的官员贪污,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更让人震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5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说到或关注的腐败,大多是指贪污贿赂之类,对于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少有“对号入座”。纪检机关将惩治干部腐败的着眼点,也集中在“落腰包”的贪污受贿领域,对那些并未贪污受贿却违法行政、失职渎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似乎有所忽视。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抛开程序与监督,“只看目的不问手段”,或堂而皇之地用公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动用公款、公物上下打点,或放开胃口,用一根根贪婪的吸管将稀缺的公共资金吸个一干二净……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一旦有干部东窗事发,说情者便纷至沓来,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等理由为其开脱者有之,认为在“摸着石头过河”过程中交了“学费”应“内部处理”者有之,甚至有人过分强调本部门利益,以各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者也有之。这种在认识上“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的“同情和谅解”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不落腰包的腐败”愈演愈烈,加之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设定的刑罚偏低,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处理难”成了“潜规则”。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给国家造成几千万元、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的数据警示我们,与贪色掳钱的权色、权钱腐败相比,“不落腰包的腐败”是最隐蔽、最危险的腐败:一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与威信;二是扰乱了人民的生活秩序,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三是侵犯了法律尊严,对正在逐步建立的法制政府,带来了不可低估的破坏力。
正因为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纪检机关已频频将反腐败的矛头,由“落腰包”领域扩大到“不落腰包”领域。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让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并驾齐驱,有助于厘清人们在腐败问题上的种种模糊认识,有助于政府官员正确履行职责,健康运行权力。不过,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生,还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只有“不落腰包的腐败”绝迹了,“落腰包的腐败”才会少之又少。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说到或关注的腐败,大多是指贪污贿赂之类,对于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少有“对号入座”。纪检机关将惩治干部腐败的着眼点,也集中在“落腰包”的贪污受贿领域,对那些并未贪污受贿却违法行政、失职渎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似乎有所忽视。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抛开程序与监督,“只看目的不问手段”,或堂而皇之地用公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动用公款、公物上下打点,或放开胃口,用一根根贪婪的吸管将稀缺的公共资金吸个一干二净……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一旦有干部东窗事发,说情者便纷至沓来,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等理由为其开脱者有之,认为在“摸着石头过河”过程中交了“学费”应“内部处理”者有之,甚至有人过分强调本部门利益,以各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者也有之。这种在认识上“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的“同情和谅解”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不落腰包的腐败”愈演愈烈,加之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设定的刑罚偏低,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处理难”成了“潜规则”。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给国家造成几千万元、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的数据警示我们,与贪色掳钱的权色、权钱腐败相比,“不落腰包的腐败”是最隐蔽、最危险的腐败:一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与威信;二是扰乱了人民的生活秩序,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三是侵犯了法律尊严,对正在逐步建立的法制政府,带来了不可低估的破坏力。
正因为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纪检机关已频频将反腐败的矛头,由“落腰包”领域扩大到“不落腰包”领域。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让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并驾齐驱,有助于厘清人们在腐败问题上的种种模糊认识,有助于政府官员正确履行职责,健康运行权力。不过,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生,还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只有“不落腰包的腐败”绝迹了,“落腰包的腐败”才会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