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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之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重大进展,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待遇的公平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等问题。现就社保制度进一步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还没有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实行退休制度。近年来,由于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缴费与待遇的脱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日趋严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比部分在职人员的收入还高。另外,由于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少,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局面,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基金用于发放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形成“隐性债务”,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给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带来很大的隐患。
因此,建议国家要尽快出台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公平。
二、加强对养老金等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
截至2011年底,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已达2.86万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92万亿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按规定只能存放在指定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通胀的大背景下,仅通过存银行、买国债来运作的养老金,实际上是在贬值,因此对其的投资运营管理很重要,要尽快研究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但绝对不能入股市,因为股市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很大。建议能参股投资国有垄断且盈利稳定较好的企业,如移动、石化、银行等企业,以国企利润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同时国有企业的利润每年要拨付一定比例到社保基金。
三、对新就业人员免缴五年社保
目前五项保险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五险”企业和个人缴纳比例合计为40%,按其缴纳基数上限7662.5元、下限1532.5元计,五险缴纳上下限分别为3065元和613元。当前新就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和农村新进城就业不到五年的人员)刚踏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时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城市生活成本高,存在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困境,高比例的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为减轻其生存压力,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实行五年社保费用其个人部分免缴,企业原缴纳部分改作工资发放,期间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同时五年内通过国家和企业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此项措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新就业人员的关怀,在其事业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他们的购买力,可以扩大内需。
四、尽快实现全国社保统筹运转
现阶段,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还不能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平均每份工作持续时间不到两年),由于社保关系无法异地转续,且转移时只能提取个人缴纳部分,导致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保,基础参保率很低,无法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
因此建议尽快克服制度和技术上的问题,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允许社保中单位缴纳部分也可以随个人进行转移;对于因更换工作等原因引起的社保缴费中断,要允许个人以最低标准补交,保证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建言之二:关于税制改革的几点的建议
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征收体制下,实体企业与社会个人的税负均相对偏重,过重的税负不仅制约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合理的税收体制应致力于理顺国家、企业与个人收入的分配关系,切实调整当前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合理之处,更好地保障民生。为此,现就税制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
目前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过程中,中央分配的过多,尽管中央又通过转移支付将部分收入再分配给地方,但这种转移支付的分配机制并不合理:一是集中收取再转移支付的方式增加了运行成本;二是造成了“跑部钱进”,容易产生腐败与资金的浪费;三是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加收各种名目的税费,这无疑又进一步加重了企业与普通老百姓的负担。因此,建议一是合理安排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机制,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即要求地方做什么事、需要多少财力就直接留给地方多少财政收入,改变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先收后拨的现状;二是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应着重关注财政收支平衡问题,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着力于发展经济,改变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喜欢戴上“贫困”帽子向中央政府要补贴的状况;三是将增加税费的权力集中统一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开征,但可以将减免税费的权利下放到地方,这样更有利于地方经济的自主发展。
二、降低税率,让利于民
我国当前整体税费水平偏高,税种过多,企业不堪重负,特别是从事制造业的中小企业更是举步维艰,这也导致目前企业员工的收入难以提高。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比上年增加20639亿元,增长24.8%。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GDP增长率为9.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增长率为8.4%。这些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税收增长幅度已经远大于国内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无疑会给在当前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艰难运营的实体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和困难。
因此,建议切实减少税种、降低税率,让利于企业、让利于民,同时要求企业将国家税收让利部分进行合理应用,既可以应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也可以应用于提高职工收入。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优化分配结构,提高职工收入,真正拉动内需,提振民众消费信心,反过来,内需拉动后也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形成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自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基本上新入职的员工等于免交了个调税,但仍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利于培育中产阶级、中等收入群体,也不利于当前拉动消费内需的目标,尤其是在目前通胀背景下,相等货币的购买力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固定个税起征点的方式并没有考虑个体家庭成员的负担状况。为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老百姓实际生活水平,让老百姓能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建议进一步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考虑家庭成员负担因素,即个人每承担抚养一个无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家庭成员,其个税起征点再提高1500元,从而提高老百姓实际可支配收入,保障每个家庭生活,真正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
四、税制改革的必要措施
政府要少投资甚至不投资,一方面改变目前因政府投资而形成垄断性企业,另一方面避免当政府投资过大时,导致税收越收越多,钱仍然不够用时再滥收费的情况。由于政府投资的主体是政府,作为行业或地方的主管机构和部门,可能既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既是运动员又兼任裁判,其规则制定的公正性和规则执行的透明性既说不清也道不明。
政府要节约开支,特别是三公经费的开支。首先,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应推进对“三公”经费的审查,包括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要建立“三公”经费的监督问责制度,一旦出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进行问责。
建言之三:宗庆后:关于银行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建议
2011年,中国大部分实体企业举步维艰,制造企业利润率约仅为3%-5%,但银行业却独善其身,利润出现了大幅增长,中国500强企业排行榜中不少银行都跻身前列。据银监会统计数据,去年前三个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同比增长35.4%,预计2011年全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会超过一万亿元。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为54544亿元,比上年增长25.4%,低于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率10个百分点。
银行的高额利润既不因为其管理效率高,也不因为其创新能力强,主要来源于过高的存贷款利息差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类收费,这不仅加重了实体经济中贷款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减少了广大老百姓实际可支配收入。究其根源主要是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方法有待改进,对其设定的利润考核指标过高,导致民营与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或融资成本过高。因此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完善对银行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并推动银行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降低银行贷款利率,让利给企业
降低银行贷款利率,缩小存贷款利息差,遏制银行暴利。此项措施将直接降低实体企业的贷款融资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实体企业的发展,最终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
二、减少个人业务服务性收费,让利给老百姓
除了过高的存贷款利息差导致银行暴利之外,林林总总、名目繁多的银行收费项目也是导致其暴利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若想遏制银行暴利,应从清理银行收费项目入手并实现收费透明化。建议免除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银行费用,如异地存取款、跨行存取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手续费用。另外,国家应加强规范银行服务项目的定价行为,使之更加透明、规范、有序。此项措施能够让利于民,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三、解决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首先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偏高,导致民营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其次通过风险评估,政府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一般享有一定的优惠,导致实际上民营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相对要高;最后商业银行的现有问责激励机制导致其更愿意贷款给政府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与中小企业。银行在贷款时之所以厚此薄彼,在于民营与中小企业贷款出了问题,变成坏账,可能要追究责任;而作为政府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大项目贷款,即使发生了问题,变成坏账,相对来讲,也不会更多追究管理层的责任。
要解决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首先银行不要将盈利目标定在非常不切实际的高收益、高利润的目标上,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其次要重新构建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银行利润要建立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最后要逐步放开对存贷款利差的管制,渐进式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增强整个银行业的竞争。
四、尽快清理坏账,处置不良资产
由于当前房地产贷款及政府贷款规模过大,银行已形成一定的坏账,建议银行尽快清理坏账并冲抵利润,一方面避免将虚假的利益分配给股东,另一方面避免将来又要用政府财政来弥补积余坏账的窟窿。政府应该明确不再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错误买单,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自己适应并承担市场化的风险,而不是依赖于具有货币发行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坏账与不良资产的积累势必危害银行的流动性,导致银行被迫紧缩信贷,甚至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政治稳定。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处理目前已经发生的坏账与不良资产,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与控制新的银行坏账与不良资产的产生。
五、鼓励发展民营银行
1.当前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背景
在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贷款难。一方面是民间资金流动泛滥,另一方面是大量民营与中小企业在资金上嗷嗷待哺,民间资金和民营企业之间急需架设有效的资金融通渠道。另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担保机构不仅实力有限,而且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暗地从事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建议鼓励发展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并且责、权、利统一的民营银行。
2.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发展民营银行有利于规范民间信贷,让大量“地下钱庄”转到“地上”合法化经营,不仅可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而且能够有效遏制高利贷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发展民营银行有利于推动金融业竞争机制的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3.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具体建议
首先,在市场定位上,应将民营与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使其成为连接民间资金与民营企业之间的重要纽带,改变当前国有商业大银行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境况。
其次,在经营运作上,因其属于民间资本投资,无法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取得公众强烈的信任感与安全感,因此应允许民营银行适度提高存款利率,以吸引公众存款。同时因存款利率提高势必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应允许民营银行适度提高贷款利率,以在一定程度上冲抵吸引存款的成本增加。
再次,在风险保障上,民营银行一般规模较小所以风险相对较大,同时民营银行没有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因此银监会要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比如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有效应对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风险,并对存款人与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实施保障。建议强制规定存款低于20万元的储户均可无条件得到赔付。
最后,考虑民营银行规模较小风险较大,公众缺乏信任感与安全感,同时为吸引储户存款适度提高存款利率导致经营成本增加,还有为建立存款保险机制需要额外支付保险费等因素,建议国家应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以鼓励扶持,适度降低民营银行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税率。
建言之四:关于调整进出口与引进外资政策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采取出口退税、鼓励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而且各级政府层层考核出口指标与引进外资的指标,这些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短缺的状况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功不可没的积极作用,亦使我国成为世界制造大国。由于我国出口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低,加工贸易链处于低端,消耗了大量资源,还污染了环境,我国大量出口产品,而西方国家却限制对我国的出口,造成我国空有庞大的外汇储备,实际上等于打了白条,而且还逼使人民币升值,通过汇率调整逐步赖帐,等于将我国廉价打工的劳动成果再次送给人家,同时又因为外汇不能使用,增加人民币的发行量而造成国内物价上涨,非但如此还吃力不讨好,国际上还出现林林总总的中国威胁论,说我们影响人家就业,对我们实行反倾销,制造贸易摩擦。引进外资亦一样,人家借了我们的钱再来收购国内企业去赢取利润,而且还垄断了我国的粮油零售等产业,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我认为时过境迁,现在已到了需要调整进出口贸易及引进外资政策的时候了。
二、调整政策的几点建议
1.实行对等贸易,减少贸易顺差
实行对等贸易,实现国与国间的进出口额大体对等,亦就是我国出口多少亦要从对方进口相应的我国所需要的产品。目前我国出口产品大都是轻工产品,是老百姓所必需的生活品,物美价廉,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竞争力,如果不进口我们的产品,会导致他国物价上涨,因此不必担心他国一点都不进口我们的产品,同时亦要逼使他国卖给我国所需要的产品。即使短时间出口受阻,亦没有什么大问题,白送给外国人用还不如送给自己老百姓用,经济的原则无非是分工不同相互交换而已,我们13亿人口的大国,提高一下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就能自己消化掉了。
2.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现在我们国家应该说不缺钱了,因此对于仅拿钱来收购我国企业的应该不予鼓励和支持。为什么我们去收购国外的企业他们不同意,为什么我们不可以限制国外收购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利润比较好的企业?现在我国要引进的应该是拥有我们短缺的技术及产品的企业,从而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建议不要给各级政府下达引进外资硬性的考核指标,而是要根据当地经济实际发展需求对待外资,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国经济安全。
3.调整进口政策
对于我国紧缺的资源、高尖端技术装备采取免税进口,鼓励企业进口;对于我国不紧缺的或者可能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的,采取提高技术门槛,提高关税限制进口,保护我国产业的发展;对于石油等紧缺资源,应放开进口权,让民营企业亦能进口,改变目前央企垄断进口,造成我们要什么什么价格就涨的局面,流失大量财富。
4.调整出口政策
除了进出口对等之外,减少贸易顺差,对大宗物资及我国独有的资源要制定统一的、合理的出口价格,对于低价出口的非但不能退税,反而要对差额全额征税的办法,保持价格的稳定与合理,改变目前自相残杀、自相恶性竞争造成我们卖什么什么价格大跌的局面,维护我国应有的利益。
建言之五: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最近几年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系列有力调控措施下,我国大部分城市、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大城市的房价哪怕下降一半,普通工薪阶层还是买不起,解决不了刚性需求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弄清楚当前对住房有刚性需求的主要是年轻人,是参加工作之后成家立业的年轻人,他们是最迫切希望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住房是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内需来源,房地产行业亦是支柱产业,并且住房问题并非一次性就能解决的,而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因为每年都有新的年轻人成长起来,会带来新的住房需求。解决好住房问题,是让老百姓实现安居乐业,维持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为此针对我国老百姓如何解决住房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阶梯式的供房制度
1.廉租房。对于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提供50-60平米的廉租房,月租金控制在月收入的10%以下,或者以房屋按照15年期限折旧的标准收取租金,让这部分群体均有房住。若政府采取将廉租房土地行政划拨、免税费,按目前建房成本大约1500元/平米计算的话,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房产企业都还是可以经营廉租房的。
2.经济适用房。对于工作一定年限之后、收入已逐步提高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工薪阶层,提供90-10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应在每月还贷金额为夫妻二人月收入的20%、15年能还清本息的水平为好。而且作为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讲,这是一辈子的用房,因此每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若以后购买了商品房就必须将经济适用房按原价退回供后面有需要的人购买。
3.商品房。对于事业有成的高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可以不限面积、不限房价,但必须是用自有资金,不得贷款,而且要将原有经济适用房退还才能购买。
二、解决阶梯式供房必须采取的措施
1.降低土地成本。当前地方政府将土地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土地价格炒得很高,有的城市地价已到几千万一亩,楼面价到几万一平方米,房价如何能降的下來?政府土地卖的价高,农民拆迁补偿亦是水涨船高、漫天要价,动辄就是上千万再加几套房子的补偿。因此要降低土地成本,一是土地收入不准地方政府作为财政收入,二是给予农民的补偿亦要合情合理,能满足其生活需要、解决其后顾之忧即可。
2.减免税费,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免除一切税费。
3.建房、购房的银行贷款应实施低利率。
4.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利润超过10%的部分应全额征税。
三、解决当前存量房产的措施
目前房地产行业几乎停滞发展,已经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与此同时有刚性需求的人依然买不起房,大量的住房闲置,房地产商面临倒闭,银行坏账凸现,因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目前存量房产、重振房地产行业。
1.将100平方以下的房产采取政府免税费、银行免利息、开发商保本的方法,将房价调控到经济适用房的水平,供应无房户购置居住,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
2.超过100平方以上的住房,放开限购令,让有钱人去买,消化这部分房产,同时购这部分房产者不予银行贷款,对暂时尚不能售出的房屋且又有银行贷款的,采取银行挂账停息、并由银行监控销售的方法予以处理,即这批房子每卖一套,必须将资金回笼归还贷款,通过银行认可才能发放房产证。
3.鼓励投机炒房者将闲置房屋拿出来出租,既解决闲置房屋,通过出租来回收一定成本,又解决刚性需求者的住房问题。租金超过额定金额部分应全额征税,在额定费率内则全额免税。
建言之六: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建设长效保障机制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与民生密切相关,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当前政府管理部门和普通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虽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合,并努力将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有效的行政管理之中,但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让食品安全成为大家无法回避的一个涉及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现就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建设食品安全监管长效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食品源头控制能力的建设
《食品安全法》已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从近三年的实施情况看,我国在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生产及市场监管环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和供应等源头方面的监管仍属薄弱环节。从食品原料来源来看,现在食品原料源头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污染(水源、土地)、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残留污染、养殖环节抗生素滥用、饲料添加剂违规使用和非食用物质添加等方面,不解决食品原料来源的安全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为此,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强食品源头的安全控制和保障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严格治理环境污染问题,避免污染转移至食品原料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要控制各类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的能力建设和监管控制,如加强对食用初级农产品种植过程的农药残留控制能力建设;加强对畜、禽、渔等养殖过程兽药残留及其他违规添加控制能力的建设;加强非食用的化工产品流入到食品链的控制能力建设等。此外还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在该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许可及监管规定等。食品源头、过程管好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效果也将事半功倍,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监管”。
二、尊重科学、立足实际、与国际接轨,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已规定由卫生部门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在卫生部的努力下,三年来已陆续制订公布了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当前仍存在现行标准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安全法》要求相冲突的现象,导致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无所适从。例如,某些标准中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其主要理由是由于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偶然性很大,重现性较差,但事实上,任何检测结果都会因为各种偶然因素特别是检测过程某个环节的失误而出现误差,即使最高水平的检验人员也难保没有这样失误,因此,限制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复检,不仅缺乏科学、严谨的理论依据,甚至会使某些人为因素等造成的误判合法化。正因如此,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出于尊重科学的原因,原草案中这一规定最终被删除,但目前一些食品检测的标准中仍保留类似内容,这不仅与《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冲突,也会使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失去正当维权的机会。
为此,建议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进程,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制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以使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尽早出台,让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法可依;另外,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修改过程中,应力求与国际接轨,标准中除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管理的需要设定各项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外,应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科学地规定好各类指标的检验规则要求。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提升企业自身保障能力
在企业涉及办各类证照、产品进商超和日常监管查核中,目前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企业产品食品安全的管理还是只认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造成具备检验资质的企业仍旧不得不多次委托第三方进行产品检验,企业送检费用增加,不堪重负,但对于食品安全保障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善。
从近年来曝光的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往往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漏洞和隐患导致。为此,建议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的过程监督和控制。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监测方面的行为规范,转变当前监管工作中只认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意识,将第三方检测结果与企业自行检测能力水平的验证与提升密切挂钩,使企业自觉自愿通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对,不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自我保障的能力。另外,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财政支持和经费投入,特别是对现场监督、产品抽查等行政管理费用的投入,这不仅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高效、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以适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减负,避免行政成本的转嫁。
四、政府应加强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与风险管理作为国际公认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三者是相互关联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链条,其功能是“让公众了解风险管理如何进行从而避免公众恐慌”。
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大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究,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建设,同时要将研究的结果以通俗的、老百性听得懂的语言表达科学的真实,政府应将对风险交流的管理纳入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由政府、科技界、行业、媒体共同努力,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使风险交流能向全社会公开透明,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正确评价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防线前移至消费者理性的选择中,从加强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即是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来打一场食品安全的全民保卫战。
建言之七:关于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
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首次超过50%。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以城市化为主的新发展阶段。然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过度集中于大城市,无法真正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提出“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
一、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理由
1.过度发展大城市无法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科技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亟需转移,而目前大量劳动力过度集中于大城市,一方面,随着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大城市产生的劳动岗位已不能满足所有劳动力转移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和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而大城市也无力为大量涌入的劳动力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并产生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就医教育等诸多问题。同时农村富余劳动力无法在大城市安家立业还衍生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土地闲置等若干问题,已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城镇化才能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
大城市工业化带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候鸟”型转移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发展县、镇二三产业,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在县镇就业,真正的变成城镇居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就业、居住及社会保障条件,才能实现真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二、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
中小城市、小城镇处于农村之头、城市之尾,在城乡发展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然而既往政策上向沿海地区和大城市倾斜,导致我国中小城市城镇化发展在空间、规模、速度等方面极度不平衡,发展整体缺乏活力,吸纳农村人口、集聚产业等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因此我们建议,要把城镇化的重点真正转到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上来,通过工业下乡、制度创新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业集约化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发展规模,实现科学发展。
1.工业下乡并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
国家在规划产业布局时,努力推动工业下乡,将国家重大项目和制造业产业链从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并且通过制造业的发展带动相关配套领域、服务业(第三产业)在中小城镇的发展,并大力发展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乡镇企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信贷优惠措施,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和市场要素向县镇集中,引导就业主体向内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实现劳动力就近转移。
2.制度创新,促进中小城市城乡统筹,推动农业集约化发展
在中小城市发展的过程中,鼓励进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组织制度、社会保障全方位覆盖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试点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在教育、医疗等城镇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同时,对于已在城市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完成城镇化进程后,由国家收购其农村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进而推动农业产业集约化,促进农业生产水平的真正提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而进城农民也可以用这些资金买房置业,加速融入城镇的进程。
3.通过土地等政策,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
国家在指导大城市发展规划时应适当限制其发展规模,根据城市容纳度和资源情况,限制土地审批;同时调整大城市考核指标,逐步降低GDP、财政收入等数据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增加民生指数、市民满意度等指标;大城市在发展规划过程中也要调整定位,削减产业聚集功能,将第二产业向中小城市转移,降低城市人口聚集,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实现资源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建言之八:关于规范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收费行为、加大违规商超企业处罚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零售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甚至竞争优势的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甚至索取商业贿赂行为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现象如不能及时制止,不仅会影响零售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危及上游供应商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生存和赢利能力。近期,商务部等五部委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发布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方案》),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这确实是件好事,但我们也注意到,当前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仍然屡禁不止,确实存在着法规和制度上的一些漏洞或可趁之机,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就如何更好地从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当前防范和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相关法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目前许多大型商超零售行业已经扭曲正常的商业盈利模式,这是导致其违规收费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正如《清理工作方案》所指出的,商超零售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是进销差价以及租赁收入。商超零售企业只有理顺其与上游制造企业、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以及与下游消费者之间零售价的价差,获取合理的价差收入,其赢利模式才可能是健康的、长远的。而当前某些商超零售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入场,恶性追求低价销售,改变合理价差的销售模式,导致正常产品销价无利可图,才转而向供应商索取价差之外的费用来实现赢利或弥补亏损,这是导致当前各种名目违规费用出现的主要原因。而目前处于下游的制造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要承受低廉的供应价格,又要支付高额的违规费用,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必将影响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生存能力。
2.当前商超零售企业不仅存在违规收费问题,还存在大量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由于大型商超零售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除了收取各类名目的进场费等违规费用之外,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大型商超零售企业采购人员向供应商索取商业贿赂已经成了潜规则(某些企业甚至为了节约人员开支,暗地纵容采购人员索贿),而且索贿金额一年比一年高。这不仅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供应商的销售成本,损害了零售企业与供应商正当的交易秩序,更扰乱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
3.目前法规允许的促销收费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仍然可能产生商超零售企业变相违规收费行为。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此次发布的《清理工作方案》,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但由于这种促销收费没有标准可依,等于为商超零售企业开了方便之门。由于目前商超零售企业往往有一定的垄断或竞争优势,其在服务收费的议价上明显处于有利位置,一般供应商根本无法与其平等协商,而且,其甚至完全可能将原来的各种不规范收费转移到促销服务费中,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义合法但数额高昂的促销服务费来逃避法律监管。因此,现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清理工作方案》虽然规定了促销服务费应当明码实价并且依照合同约定收费、提供服务,但实际意义并不大,极易给商超零售企业抓住漏洞,用合法形式掩盖其违规收费行为。
4.治理商超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执法部门不统一,并且现有的法律制裁措施威慑力不大。目前针对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这次《清理工作方案》所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十分分散,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多个零星法律条款,执法机关又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而专门针对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只有一部商务部等五部委的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且最高只有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权限。因此,虽然一些地方对商超企业违规收费问题有过一些治理措施,但收效并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力度不大,相对于动辄数万甚至几十万的违规收费,这样的处罚并不能抵挡违规收费的诱惑。至于此次《清理工作方案》中首先采取让商超零售企业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来进行清理,对这些商超零售企业更起不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
二、对目前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建议
1.建议引导商超零售企业建立合理、有序的价差销售模式,通过正常的价差来实现赢利,同时对商超零售企业恶意的低价竞争进行治理和处罚,以保障商超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2.在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取各类费用的同时,将商超零售企业及其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索贿行为也作为此类整治的重点之一,并对这种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予以严厉处罚。
3.建议限制和规范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收费,制止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高价服务收费行为。建议将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定价,并由商务、物价、工商部门共同制订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和促销服务的标准规范,改变单一供应商在与具有竞争优势的商超零售企业进行议定价格和合同谈判时的不利地位,有效防止商超零售企业将促销服务费变相成为掩盖违规收费行为的“合法形式”。
4.建议统一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执法机构,授权工商部门为唯一的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大家都可管反而大家都不管的结果。
5.建议加大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将原有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力度,有效防范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建言之九:关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建议
医药卫生事业关乎社会和谐、国家稳定、民众福祉,具有十分突出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几十年来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进步。特别是2009年,新医改方案推出以后,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全民医保提前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成,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就。然而,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性沉疴深重,积弊甚多,改革难度大,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还未真正解决。
一、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目前基层医院医疗设备比较差,大量的医科大学毕业生亦不愿到基层医院就业,造成基层医院医疗水平差、病人不愿在基层医院看病,都拥到大医院就医,导致人满为患,造成了看病难。而大医院不少医科大学的硕士生在做配药、护士等工作,人才发挥不了作用,而且由于人满为患,医生看病几分钟一个,靠检测报告判定病情、配药,实际上医疗质量亦不尽人意。建议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社区医院以大医院牵头组织医疗集团公司,增加基层医院的医疗设备,组织大小医院的医生巡回在各级医院看病,一则可以提高基层医院医务人员的水平,同时亦可使一部分病人可以就近在基层医院看病,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二、采取由国家负担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合理收入,解决看病贵问题
看病贵,主要是由于医院要自行负责一部分医务人员收入,因此医院必定要向病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支付工资,因而总体医疗费用并没有降下来。为此,建议国家对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按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实行全包。全国医务人员据统计仅六、七百万人,只是中小学老师的一半左右,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这点开支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对于部分原来收入较高的医务人员,国家全包后,采取允许多点执业的办法弥补其不足,调动积极性。
当然,国家对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工资奖金实行全包后,还要考虑一个活力的问题,防止出现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积极性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出现倒退。各医院要按医务人员真正的技术水平、医德、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实行绩效工资。医院要接受社会监督,由政府组织对医院医术水平、医德、服务水平进行公开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财政拨款额度。
三、对药厂进行清理,国家实行治疗药品统购、统销的专卖
目前由于管理不严以及地方利益驱动,药厂太多,过度竞争,销售环节过多,价格虚高,质量还不能保证。建议国家清理药厂,对治疗药实行定点生产,按需下达生产任务。同时由政府核清成本、合理定价,药厂利润控制在10%左右,并且按计划直接卖给地、市、县医药公司,并给予5%利差直接卖给医院,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销售费用,真正把药品价格降到合理水平。对于未定点生产治疗药的工厂可以转型生产保健药品,通过市场化运作。
四、由国家组织新药开发
目前我国新药研发应该说是很落后,原因是审批手续繁杂,费用过大、风险过大,包括目前发达国家,很多专利药都到期了,海归人才回国想开发这些药品,药厂都不敢接,因此国家组织相应的研究院所负责开发新药,然后组织药厂生产,国家自己研究开发、自己审核就可以减少许多繁琐的审批手续,可加快新药开发的进度。
五、国家组织攻关,自行开发医疗器械
目前医院的大部分医疗设备都是进口的,价格昂贵,亦是造成中小医院医疗设备比较落后的原因之一,建议国家组织科技攻关,发展医疗器械产业,降低成本,为中小医院配置医疗器械,提高基层医院医疗装备水平。
六、建议国家大幅提高对医疗卫生的投入
要做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少病人的开支,既要保证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又要增加医疗设备的投入,又要加强新药的研发,没有国家的投入是办不到的。近几年,国家对医疗卫生的投入虽然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仍严重不足,据统计中国政府对医疗总费用负担大约是17%,而欧盟是80%-90%,美国是46%,泰国是56%,印度、古巴、朝鲜、缅甸是政府全包的。我国对医疗卫生投入占GDP约为2.7%,而发达国家约占GDP的10%以上,新兴国家如巴西是7.9%,印度是6.1%,可见差距之大。我们目前的财政投入占医院支出比重大约在1%-5%之间,有的医院甚至不够水电费开支,各项费用都靠医院创收,这是看病难、看病贵等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明确医疗卫生属公益性事业这一性质,既然是公益性事业,政府就应该负责医务人员收入、负责基本医疗。为此建议国家大幅提高对医疗卫生的投入。
建言之十:关于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的建议
新就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和农村新进城就业不到五年的人员,他们刚踏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存在收入低、压力大的困境。为了更好的缓解新就业人员的经济压力,鼓励新就业人员成长,我们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降低负担、增强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有生力量。
一、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的必要性
1.新就业人员生活面临较大压力
新就业人员刚刚进入工作岗位,劳动技能不成熟,无法立即为企业创造很高价值,工薪收入相对较低,须要一个提高的过程。但目前物价上涨速度过快,城市生活成本高昂,致使他们的生活质量相对较低,生活面临较大压力。
2.收入低、生活压力大不利于新就业人员成长和发展
新就业人员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生力军,他们刚刚踏入社会,对社会和工作的认识较浅,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阶段,也更容易接触到各种思想并受其影响。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现状容易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不利于他们的学习和发展,无法安心在本职岗位上积累经验、学习技能,缓慢的成长速度又影响他们收入的快速提高,并造成人员流动频繁。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的收入,并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在其事业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体现国家对新就业人员的关怀,一定程度上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同时也可以提高其购买力,扩大内需。
1.制定政策,保证新就业人员收入逐年增长
在考虑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高新就业人员的起薪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同时,国家按照GDP与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制定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以每年不低于经济增长幅度的比例逐年提高其工资水平,确保新就业人员共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收入稳步提高。
2.对新就业人员免缴五年社保
目前五项保险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五险”企业和个人缴纳比例合计为40%,缴纳这些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为减轻其生存压力,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实行免缴五年社保费用其个人部分,企业原缴纳部分改作工资发放,期间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同时五年内通过国家和企业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3.为新就业人员提供住房等保障服务
在大中城市,住房(租房、新购住房)费用是新就业人员特别是非本地就业人员的主要成本,为降低新就业人员负担,鼓励他们将收入主体用于改善生活质量和学习提高中,建议动用国家和社会力量,为新就业人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一方面政府建设单身宿舍,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配套,低价租给工作五年之内的人员;另一方面放宽企业生活配套用地比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资金建设集体宿舍,以降低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成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促进新就业人员的健康、快速成长。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重大进展,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待遇的公平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等问题。现就社保制度进一步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还没有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实行退休制度。近年来,由于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缴费与待遇的脱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日趋严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比部分在职人员的收入还高。另外,由于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少,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局面,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基金用于发放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形成“隐性债务”,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给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带来很大的隐患。
因此,建议国家要尽快出台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公平。
二、加强对养老金等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
截至2011年底,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已达2.86万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92万亿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按规定只能存放在指定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通胀的大背景下,仅通过存银行、买国债来运作的养老金,实际上是在贬值,因此对其的投资运营管理很重要,要尽快研究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但绝对不能入股市,因为股市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很大。建议能参股投资国有垄断且盈利稳定较好的企业,如移动、石化、银行等企业,以国企利润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同时国有企业的利润每年要拨付一定比例到社保基金。
三、对新就业人员免缴五年社保
目前五项保险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五险”企业和个人缴纳比例合计为40%,按其缴纳基数上限7662.5元、下限1532.5元计,五险缴纳上下限分别为3065元和613元。当前新就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和农村新进城就业不到五年的人员)刚踏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时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城市生活成本高,存在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困境,高比例的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为减轻其生存压力,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实行五年社保费用其个人部分免缴,企业原缴纳部分改作工资发放,期间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同时五年内通过国家和企业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此项措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新就业人员的关怀,在其事业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他们的购买力,可以扩大内需。
四、尽快实现全国社保统筹运转
现阶段,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还不能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平均每份工作持续时间不到两年),由于社保关系无法异地转续,且转移时只能提取个人缴纳部分,导致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保,基础参保率很低,无法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
因此建议尽快克服制度和技术上的问题,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允许社保中单位缴纳部分也可以随个人进行转移;对于因更换工作等原因引起的社保缴费中断,要允许个人以最低标准补交,保证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建言之二:关于税制改革的几点的建议
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征收体制下,实体企业与社会个人的税负均相对偏重,过重的税负不仅制约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合理的税收体制应致力于理顺国家、企业与个人收入的分配关系,切实调整当前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合理之处,更好地保障民生。为此,现就税制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
目前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过程中,中央分配的过多,尽管中央又通过转移支付将部分收入再分配给地方,但这种转移支付的分配机制并不合理:一是集中收取再转移支付的方式增加了运行成本;二是造成了“跑部钱进”,容易产生腐败与资金的浪费;三是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加收各种名目的税费,这无疑又进一步加重了企业与普通老百姓的负担。因此,建议一是合理安排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机制,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即要求地方做什么事、需要多少财力就直接留给地方多少财政收入,改变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先收后拨的现状;二是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应着重关注财政收支平衡问题,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着力于发展经济,改变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喜欢戴上“贫困”帽子向中央政府要补贴的状况;三是将增加税费的权力集中统一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开征,但可以将减免税费的权利下放到地方,这样更有利于地方经济的自主发展。
二、降低税率,让利于民
我国当前整体税费水平偏高,税种过多,企业不堪重负,特别是从事制造业的中小企业更是举步维艰,这也导致目前企业员工的收入难以提高。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比上年增加20639亿元,增长24.8%。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GDP增长率为9.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增长率为8.4%。这些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税收增长幅度已经远大于国内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无疑会给在当前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艰难运营的实体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和困难。
因此,建议切实减少税种、降低税率,让利于企业、让利于民,同时要求企业将国家税收让利部分进行合理应用,既可以应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也可以应用于提高职工收入。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优化分配结构,提高职工收入,真正拉动内需,提振民众消费信心,反过来,内需拉动后也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形成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自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基本上新入职的员工等于免交了个调税,但仍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利于培育中产阶级、中等收入群体,也不利于当前拉动消费内需的目标,尤其是在目前通胀背景下,相等货币的购买力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固定个税起征点的方式并没有考虑个体家庭成员的负担状况。为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老百姓实际生活水平,让老百姓能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建议进一步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考虑家庭成员负担因素,即个人每承担抚养一个无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家庭成员,其个税起征点再提高1500元,从而提高老百姓实际可支配收入,保障每个家庭生活,真正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
四、税制改革的必要措施
政府要少投资甚至不投资,一方面改变目前因政府投资而形成垄断性企业,另一方面避免当政府投资过大时,导致税收越收越多,钱仍然不够用时再滥收费的情况。由于政府投资的主体是政府,作为行业或地方的主管机构和部门,可能既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既是运动员又兼任裁判,其规则制定的公正性和规则执行的透明性既说不清也道不明。
政府要节约开支,特别是三公经费的开支。首先,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应推进对“三公”经费的审查,包括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要建立“三公”经费的监督问责制度,一旦出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进行问责。
建言之三:宗庆后:关于银行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建议
2011年,中国大部分实体企业举步维艰,制造企业利润率约仅为3%-5%,但银行业却独善其身,利润出现了大幅增长,中国500强企业排行榜中不少银行都跻身前列。据银监会统计数据,去年前三个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同比增长35.4%,预计2011年全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会超过一万亿元。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为54544亿元,比上年增长25.4%,低于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率10个百分点。
银行的高额利润既不因为其管理效率高,也不因为其创新能力强,主要来源于过高的存贷款利息差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类收费,这不仅加重了实体经济中贷款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减少了广大老百姓实际可支配收入。究其根源主要是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方法有待改进,对其设定的利润考核指标过高,导致民营与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或融资成本过高。因此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完善对银行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并推动银行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降低银行贷款利率,让利给企业
降低银行贷款利率,缩小存贷款利息差,遏制银行暴利。此项措施将直接降低实体企业的贷款融资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实体企业的发展,最终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
二、减少个人业务服务性收费,让利给老百姓
除了过高的存贷款利息差导致银行暴利之外,林林总总、名目繁多的银行收费项目也是导致其暴利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若想遏制银行暴利,应从清理银行收费项目入手并实现收费透明化。建议免除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银行费用,如异地存取款、跨行存取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手续费用。另外,国家应加强规范银行服务项目的定价行为,使之更加透明、规范、有序。此项措施能够让利于民,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三、解决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首先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偏高,导致民营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其次通过风险评估,政府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一般享有一定的优惠,导致实际上民营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相对要高;最后商业银行的现有问责激励机制导致其更愿意贷款给政府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与中小企业。银行在贷款时之所以厚此薄彼,在于民营与中小企业贷款出了问题,变成坏账,可能要追究责任;而作为政府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大项目贷款,即使发生了问题,变成坏账,相对来讲,也不会更多追究管理层的责任。
要解决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首先银行不要将盈利目标定在非常不切实际的高收益、高利润的目标上,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其次要重新构建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银行利润要建立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最后要逐步放开对存贷款利差的管制,渐进式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增强整个银行业的竞争。
四、尽快清理坏账,处置不良资产
由于当前房地产贷款及政府贷款规模过大,银行已形成一定的坏账,建议银行尽快清理坏账并冲抵利润,一方面避免将虚假的利益分配给股东,另一方面避免将来又要用政府财政来弥补积余坏账的窟窿。政府应该明确不再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错误买单,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自己适应并承担市场化的风险,而不是依赖于具有货币发行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坏账与不良资产的积累势必危害银行的流动性,导致银行被迫紧缩信贷,甚至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政治稳定。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处理目前已经发生的坏账与不良资产,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与控制新的银行坏账与不良资产的产生。
五、鼓励发展民营银行
1.当前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背景
在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贷款难。一方面是民间资金流动泛滥,另一方面是大量民营与中小企业在资金上嗷嗷待哺,民间资金和民营企业之间急需架设有效的资金融通渠道。另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担保机构不仅实力有限,而且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暗地从事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建议鼓励发展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并且责、权、利统一的民营银行。
2.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发展民营银行有利于规范民间信贷,让大量“地下钱庄”转到“地上”合法化经营,不仅可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而且能够有效遏制高利贷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发展民营银行有利于推动金融业竞争机制的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3.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具体建议
首先,在市场定位上,应将民营与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使其成为连接民间资金与民营企业之间的重要纽带,改变当前国有商业大银行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境况。
其次,在经营运作上,因其属于民间资本投资,无法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取得公众强烈的信任感与安全感,因此应允许民营银行适度提高存款利率,以吸引公众存款。同时因存款利率提高势必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应允许民营银行适度提高贷款利率,以在一定程度上冲抵吸引存款的成本增加。
再次,在风险保障上,民营银行一般规模较小所以风险相对较大,同时民营银行没有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因此银监会要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比如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有效应对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风险,并对存款人与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实施保障。建议强制规定存款低于20万元的储户均可无条件得到赔付。
最后,考虑民营银行规模较小风险较大,公众缺乏信任感与安全感,同时为吸引储户存款适度提高存款利率导致经营成本增加,还有为建立存款保险机制需要额外支付保险费等因素,建议国家应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以鼓励扶持,适度降低民营银行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税率。
建言之四:关于调整进出口与引进外资政策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采取出口退税、鼓励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而且各级政府层层考核出口指标与引进外资的指标,这些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短缺的状况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功不可没的积极作用,亦使我国成为世界制造大国。由于我国出口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低,加工贸易链处于低端,消耗了大量资源,还污染了环境,我国大量出口产品,而西方国家却限制对我国的出口,造成我国空有庞大的外汇储备,实际上等于打了白条,而且还逼使人民币升值,通过汇率调整逐步赖帐,等于将我国廉价打工的劳动成果再次送给人家,同时又因为外汇不能使用,增加人民币的发行量而造成国内物价上涨,非但如此还吃力不讨好,国际上还出现林林总总的中国威胁论,说我们影响人家就业,对我们实行反倾销,制造贸易摩擦。引进外资亦一样,人家借了我们的钱再来收购国内企业去赢取利润,而且还垄断了我国的粮油零售等产业,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我认为时过境迁,现在已到了需要调整进出口贸易及引进外资政策的时候了。
二、调整政策的几点建议
1.实行对等贸易,减少贸易顺差
实行对等贸易,实现国与国间的进出口额大体对等,亦就是我国出口多少亦要从对方进口相应的我国所需要的产品。目前我国出口产品大都是轻工产品,是老百姓所必需的生活品,物美价廉,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竞争力,如果不进口我们的产品,会导致他国物价上涨,因此不必担心他国一点都不进口我们的产品,同时亦要逼使他国卖给我国所需要的产品。即使短时间出口受阻,亦没有什么大问题,白送给外国人用还不如送给自己老百姓用,经济的原则无非是分工不同相互交换而已,我们13亿人口的大国,提高一下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就能自己消化掉了。
2.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现在我们国家应该说不缺钱了,因此对于仅拿钱来收购我国企业的应该不予鼓励和支持。为什么我们去收购国外的企业他们不同意,为什么我们不可以限制国外收购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利润比较好的企业?现在我国要引进的应该是拥有我们短缺的技术及产品的企业,从而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建议不要给各级政府下达引进外资硬性的考核指标,而是要根据当地经济实际发展需求对待外资,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国经济安全。
3.调整进口政策
对于我国紧缺的资源、高尖端技术装备采取免税进口,鼓励企业进口;对于我国不紧缺的或者可能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的,采取提高技术门槛,提高关税限制进口,保护我国产业的发展;对于石油等紧缺资源,应放开进口权,让民营企业亦能进口,改变目前央企垄断进口,造成我们要什么什么价格就涨的局面,流失大量财富。
4.调整出口政策
除了进出口对等之外,减少贸易顺差,对大宗物资及我国独有的资源要制定统一的、合理的出口价格,对于低价出口的非但不能退税,反而要对差额全额征税的办法,保持价格的稳定与合理,改变目前自相残杀、自相恶性竞争造成我们卖什么什么价格大跌的局面,维护我国应有的利益。
建言之五: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最近几年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系列有力调控措施下,我国大部分城市、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大城市的房价哪怕下降一半,普通工薪阶层还是买不起,解决不了刚性需求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弄清楚当前对住房有刚性需求的主要是年轻人,是参加工作之后成家立业的年轻人,他们是最迫切希望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住房是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内需来源,房地产行业亦是支柱产业,并且住房问题并非一次性就能解决的,而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因为每年都有新的年轻人成长起来,会带来新的住房需求。解决好住房问题,是让老百姓实现安居乐业,维持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为此针对我国老百姓如何解决住房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阶梯式的供房制度
1.廉租房。对于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提供50-60平米的廉租房,月租金控制在月收入的10%以下,或者以房屋按照15年期限折旧的标准收取租金,让这部分群体均有房住。若政府采取将廉租房土地行政划拨、免税费,按目前建房成本大约1500元/平米计算的话,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房产企业都还是可以经营廉租房的。
2.经济适用房。对于工作一定年限之后、收入已逐步提高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工薪阶层,提供90-10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应在每月还贷金额为夫妻二人月收入的20%、15年能还清本息的水平为好。而且作为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讲,这是一辈子的用房,因此每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若以后购买了商品房就必须将经济适用房按原价退回供后面有需要的人购买。
3.商品房。对于事业有成的高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可以不限面积、不限房价,但必须是用自有资金,不得贷款,而且要将原有经济适用房退还才能购买。
二、解决阶梯式供房必须采取的措施
1.降低土地成本。当前地方政府将土地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土地价格炒得很高,有的城市地价已到几千万一亩,楼面价到几万一平方米,房价如何能降的下來?政府土地卖的价高,农民拆迁补偿亦是水涨船高、漫天要价,动辄就是上千万再加几套房子的补偿。因此要降低土地成本,一是土地收入不准地方政府作为财政收入,二是给予农民的补偿亦要合情合理,能满足其生活需要、解决其后顾之忧即可。
2.减免税费,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免除一切税费。
3.建房、购房的银行贷款应实施低利率。
4.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利润超过10%的部分应全额征税。
三、解决当前存量房产的措施
目前房地产行业几乎停滞发展,已经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与此同时有刚性需求的人依然买不起房,大量的住房闲置,房地产商面临倒闭,银行坏账凸现,因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目前存量房产、重振房地产行业。
1.将100平方以下的房产采取政府免税费、银行免利息、开发商保本的方法,将房价调控到经济适用房的水平,供应无房户购置居住,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
2.超过100平方以上的住房,放开限购令,让有钱人去买,消化这部分房产,同时购这部分房产者不予银行贷款,对暂时尚不能售出的房屋且又有银行贷款的,采取银行挂账停息、并由银行监控销售的方法予以处理,即这批房子每卖一套,必须将资金回笼归还贷款,通过银行认可才能发放房产证。
3.鼓励投机炒房者将闲置房屋拿出来出租,既解决闲置房屋,通过出租来回收一定成本,又解决刚性需求者的住房问题。租金超过额定金额部分应全额征税,在额定费率内则全额免税。
建言之六: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建设长效保障机制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与民生密切相关,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当前政府管理部门和普通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虽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合,并努力将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有效的行政管理之中,但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让食品安全成为大家无法回避的一个涉及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现就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建设食品安全监管长效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食品源头控制能力的建设
《食品安全法》已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从近三年的实施情况看,我国在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生产及市场监管环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和供应等源头方面的监管仍属薄弱环节。从食品原料来源来看,现在食品原料源头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污染(水源、土地)、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残留污染、养殖环节抗生素滥用、饲料添加剂违规使用和非食用物质添加等方面,不解决食品原料来源的安全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为此,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强食品源头的安全控制和保障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严格治理环境污染问题,避免污染转移至食品原料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要控制各类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的能力建设和监管控制,如加强对食用初级农产品种植过程的农药残留控制能力建设;加强对畜、禽、渔等养殖过程兽药残留及其他违规添加控制能力的建设;加强非食用的化工产品流入到食品链的控制能力建设等。此外还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在该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许可及监管规定等。食品源头、过程管好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效果也将事半功倍,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监管”。
二、尊重科学、立足实际、与国际接轨,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已规定由卫生部门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在卫生部的努力下,三年来已陆续制订公布了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当前仍存在现行标准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安全法》要求相冲突的现象,导致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无所适从。例如,某些标准中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其主要理由是由于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偶然性很大,重现性较差,但事实上,任何检测结果都会因为各种偶然因素特别是检测过程某个环节的失误而出现误差,即使最高水平的检验人员也难保没有这样失误,因此,限制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复检,不仅缺乏科学、严谨的理论依据,甚至会使某些人为因素等造成的误判合法化。正因如此,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出于尊重科学的原因,原草案中这一规定最终被删除,但目前一些食品检测的标准中仍保留类似内容,这不仅与《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冲突,也会使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失去正当维权的机会。
为此,建议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进程,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制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以使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尽早出台,让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法可依;另外,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修改过程中,应力求与国际接轨,标准中除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管理的需要设定各项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外,应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科学地规定好各类指标的检验规则要求。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提升企业自身保障能力
在企业涉及办各类证照、产品进商超和日常监管查核中,目前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企业产品食品安全的管理还是只认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造成具备检验资质的企业仍旧不得不多次委托第三方进行产品检验,企业送检费用增加,不堪重负,但对于食品安全保障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善。
从近年来曝光的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往往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漏洞和隐患导致。为此,建议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的过程监督和控制。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监测方面的行为规范,转变当前监管工作中只认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意识,将第三方检测结果与企业自行检测能力水平的验证与提升密切挂钩,使企业自觉自愿通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对,不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自我保障的能力。另外,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财政支持和经费投入,特别是对现场监督、产品抽查等行政管理费用的投入,这不仅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高效、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以适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减负,避免行政成本的转嫁。
四、政府应加强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与风险管理作为国际公认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三者是相互关联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链条,其功能是“让公众了解风险管理如何进行从而避免公众恐慌”。
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大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究,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建设,同时要将研究的结果以通俗的、老百性听得懂的语言表达科学的真实,政府应将对风险交流的管理纳入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由政府、科技界、行业、媒体共同努力,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使风险交流能向全社会公开透明,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正确评价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防线前移至消费者理性的选择中,从加强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即是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来打一场食品安全的全民保卫战。
建言之七:关于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
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首次超过50%。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以城市化为主的新发展阶段。然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过度集中于大城市,无法真正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提出“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
一、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理由
1.过度发展大城市无法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科技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亟需转移,而目前大量劳动力过度集中于大城市,一方面,随着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大城市产生的劳动岗位已不能满足所有劳动力转移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和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而大城市也无力为大量涌入的劳动力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并产生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就医教育等诸多问题。同时农村富余劳动力无法在大城市安家立业还衍生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土地闲置等若干问题,已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城镇化才能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
大城市工业化带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候鸟”型转移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发展县、镇二三产业,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在县镇就业,真正的变成城镇居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就业、居住及社会保障条件,才能实现真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二、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
中小城市、小城镇处于农村之头、城市之尾,在城乡发展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然而既往政策上向沿海地区和大城市倾斜,导致我国中小城市城镇化发展在空间、规模、速度等方面极度不平衡,发展整体缺乏活力,吸纳农村人口、集聚产业等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因此我们建议,要把城镇化的重点真正转到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上来,通过工业下乡、制度创新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业集约化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发展规模,实现科学发展。
1.工业下乡并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
国家在规划产业布局时,努力推动工业下乡,将国家重大项目和制造业产业链从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并且通过制造业的发展带动相关配套领域、服务业(第三产业)在中小城镇的发展,并大力发展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乡镇企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信贷优惠措施,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和市场要素向县镇集中,引导就业主体向内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实现劳动力就近转移。
2.制度创新,促进中小城市城乡统筹,推动农业集约化发展
在中小城市发展的过程中,鼓励进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组织制度、社会保障全方位覆盖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试点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在教育、医疗等城镇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同时,对于已在城市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完成城镇化进程后,由国家收购其农村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进而推动农业产业集约化,促进农业生产水平的真正提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而进城农民也可以用这些资金买房置业,加速融入城镇的进程。
3.通过土地等政策,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
国家在指导大城市发展规划时应适当限制其发展规模,根据城市容纳度和资源情况,限制土地审批;同时调整大城市考核指标,逐步降低GDP、财政收入等数据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增加民生指数、市民满意度等指标;大城市在发展规划过程中也要调整定位,削减产业聚集功能,将第二产业向中小城市转移,降低城市人口聚集,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实现资源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建言之八:关于规范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收费行为、加大违规商超企业处罚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零售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甚至竞争优势的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甚至索取商业贿赂行为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现象如不能及时制止,不仅会影响零售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危及上游供应商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生存和赢利能力。近期,商务部等五部委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发布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方案》),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这确实是件好事,但我们也注意到,当前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仍然屡禁不止,确实存在着法规和制度上的一些漏洞或可趁之机,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就如何更好地从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当前防范和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相关法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目前许多大型商超零售行业已经扭曲正常的商业盈利模式,这是导致其违规收费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正如《清理工作方案》所指出的,商超零售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是进销差价以及租赁收入。商超零售企业只有理顺其与上游制造企业、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以及与下游消费者之间零售价的价差,获取合理的价差收入,其赢利模式才可能是健康的、长远的。而当前某些商超零售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入场,恶性追求低价销售,改变合理价差的销售模式,导致正常产品销价无利可图,才转而向供应商索取价差之外的费用来实现赢利或弥补亏损,这是导致当前各种名目违规费用出现的主要原因。而目前处于下游的制造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要承受低廉的供应价格,又要支付高额的违规费用,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必将影响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生存能力。
2.当前商超零售企业不仅存在违规收费问题,还存在大量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由于大型商超零售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除了收取各类名目的进场费等违规费用之外,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大型商超零售企业采购人员向供应商索取商业贿赂已经成了潜规则(某些企业甚至为了节约人员开支,暗地纵容采购人员索贿),而且索贿金额一年比一年高。这不仅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供应商的销售成本,损害了零售企业与供应商正当的交易秩序,更扰乱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
3.目前法规允许的促销收费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仍然可能产生商超零售企业变相违规收费行为。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此次发布的《清理工作方案》,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但由于这种促销收费没有标准可依,等于为商超零售企业开了方便之门。由于目前商超零售企业往往有一定的垄断或竞争优势,其在服务收费的议价上明显处于有利位置,一般供应商根本无法与其平等协商,而且,其甚至完全可能将原来的各种不规范收费转移到促销服务费中,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义合法但数额高昂的促销服务费来逃避法律监管。因此,现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清理工作方案》虽然规定了促销服务费应当明码实价并且依照合同约定收费、提供服务,但实际意义并不大,极易给商超零售企业抓住漏洞,用合法形式掩盖其违规收费行为。
4.治理商超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执法部门不统一,并且现有的法律制裁措施威慑力不大。目前针对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这次《清理工作方案》所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十分分散,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多个零星法律条款,执法机关又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而专门针对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只有一部商务部等五部委的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且最高只有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权限。因此,虽然一些地方对商超企业违规收费问题有过一些治理措施,但收效并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力度不大,相对于动辄数万甚至几十万的违规收费,这样的处罚并不能抵挡违规收费的诱惑。至于此次《清理工作方案》中首先采取让商超零售企业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来进行清理,对这些商超零售企业更起不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
二、对目前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建议
1.建议引导商超零售企业建立合理、有序的价差销售模式,通过正常的价差来实现赢利,同时对商超零售企业恶意的低价竞争进行治理和处罚,以保障商超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2.在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取各类费用的同时,将商超零售企业及其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索贿行为也作为此类整治的重点之一,并对这种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予以严厉处罚。
3.建议限制和规范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收费,制止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高价服务收费行为。建议将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定价,并由商务、物价、工商部门共同制订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和促销服务的标准规范,改变单一供应商在与具有竞争优势的商超零售企业进行议定价格和合同谈判时的不利地位,有效防止商超零售企业将促销服务费变相成为掩盖违规收费行为的“合法形式”。
4.建议统一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执法机构,授权工商部门为唯一的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大家都可管反而大家都不管的结果。
5.建议加大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将原有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力度,有效防范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建言之九:关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建议
医药卫生事业关乎社会和谐、国家稳定、民众福祉,具有十分突出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几十年来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进步。特别是2009年,新医改方案推出以后,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全民医保提前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成,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就。然而,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性沉疴深重,积弊甚多,改革难度大,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还未真正解决。
一、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目前基层医院医疗设备比较差,大量的医科大学毕业生亦不愿到基层医院就业,造成基层医院医疗水平差、病人不愿在基层医院看病,都拥到大医院就医,导致人满为患,造成了看病难。而大医院不少医科大学的硕士生在做配药、护士等工作,人才发挥不了作用,而且由于人满为患,医生看病几分钟一个,靠检测报告判定病情、配药,实际上医疗质量亦不尽人意。建议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社区医院以大医院牵头组织医疗集团公司,增加基层医院的医疗设备,组织大小医院的医生巡回在各级医院看病,一则可以提高基层医院医务人员的水平,同时亦可使一部分病人可以就近在基层医院看病,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二、采取由国家负担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合理收入,解决看病贵问题
看病贵,主要是由于医院要自行负责一部分医务人员收入,因此医院必定要向病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支付工资,因而总体医疗费用并没有降下来。为此,建议国家对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按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实行全包。全国医务人员据统计仅六、七百万人,只是中小学老师的一半左右,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这点开支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对于部分原来收入较高的医务人员,国家全包后,采取允许多点执业的办法弥补其不足,调动积极性。
当然,国家对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工资奖金实行全包后,还要考虑一个活力的问题,防止出现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积极性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出现倒退。各医院要按医务人员真正的技术水平、医德、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实行绩效工资。医院要接受社会监督,由政府组织对医院医术水平、医德、服务水平进行公开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财政拨款额度。
三、对药厂进行清理,国家实行治疗药品统购、统销的专卖
目前由于管理不严以及地方利益驱动,药厂太多,过度竞争,销售环节过多,价格虚高,质量还不能保证。建议国家清理药厂,对治疗药实行定点生产,按需下达生产任务。同时由政府核清成本、合理定价,药厂利润控制在10%左右,并且按计划直接卖给地、市、县医药公司,并给予5%利差直接卖给医院,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销售费用,真正把药品价格降到合理水平。对于未定点生产治疗药的工厂可以转型生产保健药品,通过市场化运作。
四、由国家组织新药开发
目前我国新药研发应该说是很落后,原因是审批手续繁杂,费用过大、风险过大,包括目前发达国家,很多专利药都到期了,海归人才回国想开发这些药品,药厂都不敢接,因此国家组织相应的研究院所负责开发新药,然后组织药厂生产,国家自己研究开发、自己审核就可以减少许多繁琐的审批手续,可加快新药开发的进度。
五、国家组织攻关,自行开发医疗器械
目前医院的大部分医疗设备都是进口的,价格昂贵,亦是造成中小医院医疗设备比较落后的原因之一,建议国家组织科技攻关,发展医疗器械产业,降低成本,为中小医院配置医疗器械,提高基层医院医疗装备水平。
六、建议国家大幅提高对医疗卫生的投入
要做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少病人的开支,既要保证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又要增加医疗设备的投入,又要加强新药的研发,没有国家的投入是办不到的。近几年,国家对医疗卫生的投入虽然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仍严重不足,据统计中国政府对医疗总费用负担大约是17%,而欧盟是80%-90%,美国是46%,泰国是56%,印度、古巴、朝鲜、缅甸是政府全包的。我国对医疗卫生投入占GDP约为2.7%,而发达国家约占GDP的10%以上,新兴国家如巴西是7.9%,印度是6.1%,可见差距之大。我们目前的财政投入占医院支出比重大约在1%-5%之间,有的医院甚至不够水电费开支,各项费用都靠医院创收,这是看病难、看病贵等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明确医疗卫生属公益性事业这一性质,既然是公益性事业,政府就应该负责医务人员收入、负责基本医疗。为此建议国家大幅提高对医疗卫生的投入。
建言之十:关于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的建议
新就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和农村新进城就业不到五年的人员,他们刚踏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存在收入低、压力大的困境。为了更好的缓解新就业人员的经济压力,鼓励新就业人员成长,我们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降低负担、增强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有生力量。
一、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的必要性
1.新就业人员生活面临较大压力
新就业人员刚刚进入工作岗位,劳动技能不成熟,无法立即为企业创造很高价值,工薪收入相对较低,须要一个提高的过程。但目前物价上涨速度过快,城市生活成本高昂,致使他们的生活质量相对较低,生活面临较大压力。
2.收入低、生活压力大不利于新就业人员成长和发展
新就业人员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生力军,他们刚刚踏入社会,对社会和工作的认识较浅,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阶段,也更容易接触到各种思想并受其影响。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现状容易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不利于他们的学习和发展,无法安心在本职岗位上积累经验、学习技能,缓慢的成长速度又影响他们收入的快速提高,并造成人员流动频繁。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的收入,并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在其事业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体现国家对新就业人员的关怀,一定程度上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同时也可以提高其购买力,扩大内需。
1.制定政策,保证新就业人员收入逐年增长
在考虑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高新就业人员的起薪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同时,国家按照GDP与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制定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以每年不低于经济增长幅度的比例逐年提高其工资水平,确保新就业人员共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收入稳步提高。
2.对新就业人员免缴五年社保
目前五项保险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五险”企业和个人缴纳比例合计为40%,缴纳这些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为减轻其生存压力,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实行免缴五年社保费用其个人部分,企业原缴纳部分改作工资发放,期间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同时五年内通过国家和企业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3.为新就业人员提供住房等保障服务
在大中城市,住房(租房、新购住房)费用是新就业人员特别是非本地就业人员的主要成本,为降低新就业人员负担,鼓励他们将收入主体用于改善生活质量和学习提高中,建议动用国家和社会力量,为新就业人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一方面政府建设单身宿舍,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配套,低价租给工作五年之内的人员;另一方面放宽企业生活配套用地比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资金建设集体宿舍,以降低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成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促进新就业人员的健康、快速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