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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现行宪法在社会各项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因此,必须从重视公民宪法教育,培养公民宪法意识;设立宪法监督机构,加强违宪惩治力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拓宽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采取措施,破解宪法实施之困,助力“中国梦”早日实现。
关键词:宪法;实施
何为“中国梦”?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如何实现中国梦?就是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加快社会发展,持续改善民生等等。但在筑梦旅程中,依法治国始终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30年来历经4次修改,可以说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实现“中国梦”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写入宪法。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们憧憬着,这些宪法条文能从纸上走入尘世,活生生出现在大众面前,成为每一位合法公民的护身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能从“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赋予其生命的关键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民主,而且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等一系列国家重大问题。现行宪法是一部良法与善法,因为它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与利益诉求,充满着民主与法治的精神;但现行宪法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破解宪法实施之困,助力“中国梦”早日实现。
重视公民宪法教育,培养公民宪法意识
宪法,对于中国来说,是鸦片战争后从西方继受而来的。尽管中国古籍文献中出现过“宪法”一词,但它与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并无产生民主宪政的土壤,宪法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再加上新中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像1982年宪法那样明确地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人们对“宪法”价值的认知程度较低,长期以来所养成的对宪法的认知观念就是宪法不过是国家的政治宣言书,一种道德律法。由于对宪法的认知程度较低,造成公民缺乏宪法意识,不能运用宪法概念、规范、原则及精神,观察、分析、处理与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如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四类人员从事娱乐业事件等违宪事件,大都没有在宪法层面得以解决,这便是缺乏宪法意识的表现。
要重视公民宪法教育,让宪法进入课堂。各级党校、群众夜校、大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开设宪法课, 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高校学生、普通群众对宪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贯彻落实宪法重大意义等有关常识的认识,使全党全国人民都能懂得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要培养公民宪法意识,让宪法精神落到实处。通过宣传教育和严肃执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为宪法意识的培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主体意识,树立对权利和平等观念的正确认识,引导全体社会成员树立起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公民只有具备了宪法意识,并将其运用于实际,才能对各种社会问题作出是否合宪的判断,从而防范各类违宪案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基本权利。
设立宪法监督机构,加强违宪惩治力度
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等国家重大问题,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事需要国家的专门机关监督来进行,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并且监督方式单一,现有的监督体制只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对其他具体行为的监督方式还没有具体规定,尤其在方式和程序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的监督,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加之违宪制裁的罚惩力度不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这些原因造成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时有发生。
要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吸收其他宪法监督体制的长处。建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其他监督方式并存的宪法监督体制,同时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处理违宪案件,确保人民群众的宪法权利从纸上走下来,成为现实的权利。
要加强对各界团体及个人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尤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强化对社会各界的合宪性审查,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保证社会和谐。
要加大违宪制裁惩罚力度,突出宪法监督的强制性。对违反宪法的个人或团体,应由什么国家机关、按什么法律程序和条文来具体追究其法律责任,要作出具体规定。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在我国,目前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而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來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同时,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些因素,导致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却不能获得有效救济。
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和宪法诉讼机制,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穷尽一切办法仍不能获得救济时,允许公民依据宪法提出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让宪法进入司法,让宪法也能成为法官审案的依据,发挥直接效力,介入公民私人生活。
要拓宽合法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权利与救济相连,无救济就无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拓宽救济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显而易见的合法方式,找到更多的解决问题平台、表达更多的利益诉求、推动更多的矛盾化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胡锦涛.解读“中国梦”,2013-03-21.
[2]焦洪昌.宪法学
[3]段欣毅、盛卉.宪法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12-12-04
关键词:宪法;实施
何为“中国梦”?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如何实现中国梦?就是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加快社会发展,持续改善民生等等。但在筑梦旅程中,依法治国始终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30年来历经4次修改,可以说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实现“中国梦”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写入宪法。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们憧憬着,这些宪法条文能从纸上走入尘世,活生生出现在大众面前,成为每一位合法公民的护身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能从“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赋予其生命的关键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民主,而且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等一系列国家重大问题。现行宪法是一部良法与善法,因为它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与利益诉求,充满着民主与法治的精神;但现行宪法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破解宪法实施之困,助力“中国梦”早日实现。
重视公民宪法教育,培养公民宪法意识
宪法,对于中国来说,是鸦片战争后从西方继受而来的。尽管中国古籍文献中出现过“宪法”一词,但它与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并无产生民主宪政的土壤,宪法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再加上新中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像1982年宪法那样明确地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人们对“宪法”价值的认知程度较低,长期以来所养成的对宪法的认知观念就是宪法不过是国家的政治宣言书,一种道德律法。由于对宪法的认知程度较低,造成公民缺乏宪法意识,不能运用宪法概念、规范、原则及精神,观察、分析、处理与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如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四类人员从事娱乐业事件等违宪事件,大都没有在宪法层面得以解决,这便是缺乏宪法意识的表现。
要重视公民宪法教育,让宪法进入课堂。各级党校、群众夜校、大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开设宪法课, 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高校学生、普通群众对宪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贯彻落实宪法重大意义等有关常识的认识,使全党全国人民都能懂得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要培养公民宪法意识,让宪法精神落到实处。通过宣传教育和严肃执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为宪法意识的培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主体意识,树立对权利和平等观念的正确认识,引导全体社会成员树立起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公民只有具备了宪法意识,并将其运用于实际,才能对各种社会问题作出是否合宪的判断,从而防范各类违宪案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基本权利。
设立宪法监督机构,加强违宪惩治力度
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等国家重大问题,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事需要国家的专门机关监督来进行,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并且监督方式单一,现有的监督体制只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对其他具体行为的监督方式还没有具体规定,尤其在方式和程序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的监督,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加之违宪制裁的罚惩力度不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这些原因造成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时有发生。
要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吸收其他宪法监督体制的长处。建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其他监督方式并存的宪法监督体制,同时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处理违宪案件,确保人民群众的宪法权利从纸上走下来,成为现实的权利。
要加强对各界团体及个人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尤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强化对社会各界的合宪性审查,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保证社会和谐。
要加大违宪制裁惩罚力度,突出宪法监督的强制性。对违反宪法的个人或团体,应由什么国家机关、按什么法律程序和条文来具体追究其法律责任,要作出具体规定。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在我国,目前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而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來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同时,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些因素,导致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却不能获得有效救济。
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和宪法诉讼机制,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穷尽一切办法仍不能获得救济时,允许公民依据宪法提出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让宪法进入司法,让宪法也能成为法官审案的依据,发挥直接效力,介入公民私人生活。
要拓宽合法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权利与救济相连,无救济就无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拓宽救济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显而易见的合法方式,找到更多的解决问题平台、表达更多的利益诉求、推动更多的矛盾化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胡锦涛.解读“中国梦”,2013-03-21.
[2]焦洪昌.宪法学
[3]段欣毅、盛卉.宪法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