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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道路上驾车朝人群冲撞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冲关的方式,故意驾车碰瓷的方式如果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也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2种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种是醉酒驾车采取和放火罪,爆炸罪危害性相当行为,二是醉酒驾车肇事以后,继续冲撞,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关键词 道路范围 机动车 殴打司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
依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近年来,发生在道路上与车辆有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逐渐增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以长沙市所发生在恒大雅苑工地附近的案例为例,2011年4月,水泥搅拌车司机李某因为和工地工人发生口角,驾驶某重达16吨的混凝土搅拌车在建筑工地、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肆意冲撞行人、机动车辆,先后撞击30多辆车,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2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除了驾驶汽车朝人群冲撞以外,出现了抢夺在道路上正在驾车司机方向盘、殴打正在道路上驾车司机等新形式的犯罪手段,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就在道路上与车辆有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行为厘清相似罪的界限提供一点借鉴。
一、驾车朝人群、车辆故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故意驾车朝人群和车辆冲撞,由于道路上人群和车辆比较多,行为人危害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该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点,属于使用危险方法实行的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认定此类行为要区分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不同。朝人群冲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差别是主观心态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交通肇事罪中也可以造成多人死亡,但是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的心态。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还是不特定。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犯罪,并且对公共安全没有威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结合周边环境来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构成威胁的,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实践来看,故意朝车辆和人群冲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部分是处于报复社会的心理,但是目前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发生在冲卡冲关和碰瓷过程中,行为人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构成威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一)在冲卡、冲关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情形
在冲卡、冲关的案件中,行为人为了摆脱检查人员的检查,在明知前面有人群和车辆的情况下,强行冲关,或者故意朝车辆撞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12年北京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北京市某桥西向东辅路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孙某某驾车加速闯卡,将协警郭某某、林某撞成轻伤。同时,致崔某某驾驶的奔驰牌轿车、曹某驾驶的劳斯莱斯牌轿车及在现场执勤的依维柯牌警车损坏。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mg/100ml。该案件中,孙某冲关时候,前面有人群和车辆,但是不停车,继续往前加速冲击,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八个月。
(二)碰瓷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碰瓷”一词来源于古代,传统形态是无赖手托瓷器,故意与人碰撞将瓷器摔碎,假称名贵瓷器,借机向对方索财。碰瓷形式有人碰人,例如,估计踩对方踩一脚要其赔偿;有人碰物,例如,故意把易碎商品摆在摊边上,乘机索要高额赔偿);有人碰车,比如故意把脚伸到车轮底下,声称对方车压了脚,或者故意用身体朝对方车撞击,甚至事先把自己弄伤,要求车主赔钱;还有车碰车,比如故意用车撞击对方,造成对方负事故全责的假象,之后索赔。
碰瓷的案件,主要目的是侵财,按照取财物方式不同,分别定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抢劫罪等罪名。笔者认为,在以车碰车的碰瓷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上,行为人采取用车故意朝对方车辆撞击的方式,危及到对方车辆上人员安全,由于发生在道路上,对周边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04年4月以来,北京市31名案犯纠集在一起,在北京市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省市进京的中、高档小轿车并尾随其后,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突然加速撞向前车侧后方,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假象;事故发生后,其他被告人轮流冒充驾驶人,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作出前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后,以此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其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3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一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在道路上抢夺正在驾车司机方向盘、殴打正在驾车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几年以来,发生了多起在道路上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殴打正在驾车司机的案件,对于公共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但是各地处理的方法不一样。山东发生的一起乘客因为坐车过站而发生的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件,最初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以治安处罚。后来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抢夺司机方向盘以后,还发生了殴打在道路上驾车司机的事件。湖南就发生一起抢夺驾车司机方向盘,导致车坠入湖中,车上多名乘客死亡的事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司机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也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抢夺方向盘和殴打司机的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间接故意,理由如下;第一,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抢夺正在驾车司机的方向盘或者殴打正在驾车司机,对于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应该是预见到的,所以可以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是否属于过于自信过失么?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发生应该是存在一定的客观根据的。比如,采取预防措施,有一定驾驶经验等。本案中,行为人殴打司机不存在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客观根据。第二,本类行为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一般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司机驾车时候注意力必须高度集中,否则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殴打正在驾车司机或者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势必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这一点行为人应该是明知的。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该结果发生,说明对于该结果的发生是听之任之放任的心理态度。持过失心态人观点认为,行为人应该也在车上,该行为同样会危害自己,所以对于该结果发生是持否定的态度。在实际中,行为人不顾及自身利益,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也时常发生。比如,今年频频发生在公交车上纵火案件,行为人也应该知道公交车上纵火,自身的安全也没有保障,但是却决定实行。主观上出于故意。劫持航空器的罪犯,手持爆炸物劫持飞机,应该知道该行为对自身安全有危险,但是为了追究特定的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所以,不能以行为人置身于车上而否定其主观上故意的心理态度。
也有观点认为,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和抢夺正在开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这一行为,不仅仅危害车上乘客,也危害了路上行人和其他车辆上乘客的人身安全,而对此结果,行为人是预见不到,也不能有效控制的,所以侵害到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手段也是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大致相当,一经实行,会造成多人死伤结果发生。
三、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弥补了法律上空白,法律修改之前危害程度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没有造成严重实际危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只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明显打击不力,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以后,醉驾的数量明显下降,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大大降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纵观刑法规定,目前酒后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酒后驾驶,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2)行为人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3)行为人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性,构成危险驾驶罪。(4)行为人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交通工具,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在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择一重罪处罚,(5)行为人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具有严重的公共安全威胁性,并且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从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醉酒驾驶有两种情况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第一种是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放火、爆炸行为危害程度大致相当,要把握行为和放火、爆炸犯罪具有相当的公共安全危险性,实践中一般依据地点,时间,具体情势结合常识,常理,常情进行判断,因为严重醉酒而丧失驾驶能力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因为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在大雾天、暴雨时段高速行使,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在车辆,行人较多的地段醉酒且多次闯红灯行驶的,都可以认为危害程度和放火、爆炸罪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第二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规定,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在此种情形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1)如何理解继续冲撞。继续冲撞是否仅仅为继续朝人群或者车辆冲撞?如果醉酒驾车以后发生事故,不停车继续冲关的行为是否为继续冲撞的情形?最近有一案例,一酒驾司机驾车肇事后,没有停车,而是冲关继续前行,造成执法人员受伤。对此案例,有几种不同意见,意见一是认为,行为人以交通肇事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理由是造成执法人员的重伤,只造成特定人员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妨害公务罪认定。意见二认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认为醉酒驾车冲关的行为和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危及公共安全,同时又破坏了执行公务的活动,应当数罪并罚。意见三认为只定一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肇事之后,驾车继续冲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冲关行为被包含在危险方法之中,没有不要单独定罪。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定罪处罚。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继续冲撞不仅仅是对人群和车辆冲撞,也包括冲关等危险行为。(2)继续冲撞之后,是否一定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笔者认为,继续冲撞可能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后果,也可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成立本罪的条件,所以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以后,继续冲撞的,其危害程度和放火、爆炸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如果继续冲撞对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范跃红.拉扯正在开公交车司机,闯大祸[N].检察日报,2012年6月24号第一版.
[2]卢金增.下车遭拒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N].检察日报,2013年7月12日第一版.
[3]金泽刚.公交车司机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定性[J].河南公安高等红钻可学校学报,2002(10):28-31.
[4]孙贯杰,董宏涛.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1):79.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关键词 道路范围 机动车 殴打司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
依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近年来,发生在道路上与车辆有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逐渐增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以长沙市所发生在恒大雅苑工地附近的案例为例,2011年4月,水泥搅拌车司机李某因为和工地工人发生口角,驾驶某重达16吨的混凝土搅拌车在建筑工地、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肆意冲撞行人、机动车辆,先后撞击30多辆车,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2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除了驾驶汽车朝人群冲撞以外,出现了抢夺在道路上正在驾车司机方向盘、殴打正在道路上驾车司机等新形式的犯罪手段,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就在道路上与车辆有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行为厘清相似罪的界限提供一点借鉴。
一、驾车朝人群、车辆故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故意驾车朝人群和车辆冲撞,由于道路上人群和车辆比较多,行为人危害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该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点,属于使用危险方法实行的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认定此类行为要区分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不同。朝人群冲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差别是主观心态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交通肇事罪中也可以造成多人死亡,但是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的心态。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还是不特定。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犯罪,并且对公共安全没有威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结合周边环境来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构成威胁的,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实践来看,故意朝车辆和人群冲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部分是处于报复社会的心理,但是目前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发生在冲卡冲关和碰瓷过程中,行为人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构成威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一)在冲卡、冲关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情形
在冲卡、冲关的案件中,行为人为了摆脱检查人员的检查,在明知前面有人群和车辆的情况下,强行冲关,或者故意朝车辆撞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12年北京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北京市某桥西向东辅路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孙某某驾车加速闯卡,将协警郭某某、林某撞成轻伤。同时,致崔某某驾驶的奔驰牌轿车、曹某驾驶的劳斯莱斯牌轿车及在现场执勤的依维柯牌警车损坏。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mg/100ml。该案件中,孙某冲关时候,前面有人群和车辆,但是不停车,继续往前加速冲击,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八个月。
(二)碰瓷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碰瓷”一词来源于古代,传统形态是无赖手托瓷器,故意与人碰撞将瓷器摔碎,假称名贵瓷器,借机向对方索财。碰瓷形式有人碰人,例如,估计踩对方踩一脚要其赔偿;有人碰物,例如,故意把易碎商品摆在摊边上,乘机索要高额赔偿);有人碰车,比如故意把脚伸到车轮底下,声称对方车压了脚,或者故意用身体朝对方车撞击,甚至事先把自己弄伤,要求车主赔钱;还有车碰车,比如故意用车撞击对方,造成对方负事故全责的假象,之后索赔。
碰瓷的案件,主要目的是侵财,按照取财物方式不同,分别定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抢劫罪等罪名。笔者认为,在以车碰车的碰瓷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上,行为人采取用车故意朝对方车辆撞击的方式,危及到对方车辆上人员安全,由于发生在道路上,对周边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04年4月以来,北京市31名案犯纠集在一起,在北京市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省市进京的中、高档小轿车并尾随其后,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突然加速撞向前车侧后方,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假象;事故发生后,其他被告人轮流冒充驾驶人,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作出前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后,以此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其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3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一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在道路上抢夺正在驾车司机方向盘、殴打正在驾车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几年以来,发生了多起在道路上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殴打正在驾车司机的案件,对于公共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但是各地处理的方法不一样。山东发生的一起乘客因为坐车过站而发生的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件,最初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以治安处罚。后来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抢夺司机方向盘以后,还发生了殴打在道路上驾车司机的事件。湖南就发生一起抢夺驾车司机方向盘,导致车坠入湖中,车上多名乘客死亡的事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司机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也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抢夺方向盘和殴打司机的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间接故意,理由如下;第一,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抢夺正在驾车司机的方向盘或者殴打正在驾车司机,对于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应该是预见到的,所以可以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是否属于过于自信过失么?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发生应该是存在一定的客观根据的。比如,采取预防措施,有一定驾驶经验等。本案中,行为人殴打司机不存在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客观根据。第二,本类行为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一般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司机驾车时候注意力必须高度集中,否则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殴打正在驾车司机或者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势必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这一点行为人应该是明知的。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该结果发生,说明对于该结果的发生是听之任之放任的心理态度。持过失心态人观点认为,行为人应该也在车上,该行为同样会危害自己,所以对于该结果发生是持否定的态度。在实际中,行为人不顾及自身利益,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也时常发生。比如,今年频频发生在公交车上纵火案件,行为人也应该知道公交车上纵火,自身的安全也没有保障,但是却决定实行。主观上出于故意。劫持航空器的罪犯,手持爆炸物劫持飞机,应该知道该行为对自身安全有危险,但是为了追究特定的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所以,不能以行为人置身于车上而否定其主观上故意的心理态度。
也有观点认为,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和抢夺正在开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这一行为,不仅仅危害车上乘客,也危害了路上行人和其他车辆上乘客的人身安全,而对此结果,行为人是预见不到,也不能有效控制的,所以侵害到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手段也是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大致相当,一经实行,会造成多人死伤结果发生。
三、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弥补了法律上空白,法律修改之前危害程度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没有造成严重实际危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只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明显打击不力,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以后,醉驾的数量明显下降,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大大降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纵观刑法规定,目前酒后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酒后驾驶,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2)行为人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3)行为人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性,构成危险驾驶罪。(4)行为人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交通工具,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在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择一重罪处罚,(5)行为人醉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具有严重的公共安全威胁性,并且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从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醉酒驾驶有两种情况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第一种是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放火、爆炸行为危害程度大致相当,要把握行为和放火、爆炸犯罪具有相当的公共安全危险性,实践中一般依据地点,时间,具体情势结合常识,常理,常情进行判断,因为严重醉酒而丧失驾驶能力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因为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在大雾天、暴雨时段高速行使,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在车辆,行人较多的地段醉酒且多次闯红灯行驶的,都可以认为危害程度和放火、爆炸罪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第二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规定,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在此种情形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1)如何理解继续冲撞。继续冲撞是否仅仅为继续朝人群或者车辆冲撞?如果醉酒驾车以后发生事故,不停车继续冲关的行为是否为继续冲撞的情形?最近有一案例,一酒驾司机驾车肇事后,没有停车,而是冲关继续前行,造成执法人员受伤。对此案例,有几种不同意见,意见一是认为,行为人以交通肇事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理由是造成执法人员的重伤,只造成特定人员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妨害公务罪认定。意见二认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认为醉酒驾车冲关的行为和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危及公共安全,同时又破坏了执行公务的活动,应当数罪并罚。意见三认为只定一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肇事之后,驾车继续冲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冲关行为被包含在危险方法之中,没有不要单独定罪。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定罪处罚。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继续冲撞不仅仅是对人群和车辆冲撞,也包括冲关等危险行为。(2)继续冲撞之后,是否一定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笔者认为,继续冲撞可能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后果,也可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成立本罪的条件,所以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以后,继续冲撞的,其危害程度和放火、爆炸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如果继续冲撞对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范跃红.拉扯正在开公交车司机,闯大祸[N].检察日报,2012年6月24号第一版.
[2]卢金增.下车遭拒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N].检察日报,2013年7月12日第一版.
[3]金泽刚.公交车司机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定性[J].河南公安高等红钻可学校学报,2002(10):28-31.
[4]孙贯杰,董宏涛.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1):79.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