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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讯逼供被刑事立法坚决否定的背景下,因其所导致的冤假错案却频频发生,如何理性看待刑讯逼供?本文从刑讯逼供与技术手段之间的关系展开,说明刑讯逼供的发生是受刑事侦查技术手段限制所导致的。科技的进步才能真正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 冤假错案 技术手段
作者简介:方圆,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8-01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和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其供认犯罪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采取的的态度是明令禁止的,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
然而,就是在这样刑事立法坚决禁止、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坚决抵制态度的情况下,为何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却屡屡发生,之前闹的沸沸扬扬的赵作海案,是继佘祥林杀妻案又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因刑讯逼供而发生的冤假错案。从客观上说,刑讯逼供是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背道而驰的。但是,需要强调一点,刑讯逼供的发生其实并不是和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缺失。
一、刑讯逼供是技术问题,而非道德问题
刑讯逼供与其说是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问题,还不如客观地说是技术问题,是受技术手段的限制。在古代,世界各地,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因而刑讯逼供被大量使用,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一个或许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当时缺乏可靠、可信且便捷的侦查技术,如现在的指纹鉴定技术、足迹鉴定技术等等。在一个严重缺乏技术的年代,从某种意义上讲刑讯逼供或许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随着现代分析方法联用技术、激光技术、微区分析技术、电子计算机及其图像处理技术、声纹技术、现代生物遗传技术等在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极大促进了现代刑事物证技术的迅猛发展。如利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对指纹库中是否有现场提取的罪犯指纹只需几分钟,这些技术都为侦查案件提供了方便,对于揭露犯罪与证实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手段。自然而然,刑讯逼供发生率相应地较古代而大大降低。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使用刑讯逼供与古代相比,在量上是绝对地减少,就现如今发生的因刑讯逼供发生的冤假错案会产生这么强烈的反应而言,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使人们观念上绝对排斥刑讯逼供。
事实上,当今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刑讯逼供发生率能够大大减少,不能说全部但是其主要的决定力量还是在司法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司法工作能通过更可靠、简便的技术手段来进行。这与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并无关系,我们不能说今天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一定比古代的高,而是与科学技术有关。因此,刑讯逼供是技术问题,而非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问题。
二、当前,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发展所经历的一个必经阶段
考虑我国当前的侦查技术手段与社会历史转型期的特殊国情,尽管刑讯逼供从根本上被否定其合法性,但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是必然的,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必要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案子多、任务重以及智能犯罪比重上升的趋势的问题。一方面案子多、任务重使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快速结案,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口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尽管获取口供是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但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其诉讼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另一方面,智能型犯罪越来越多,有些犯罪隐蔽性很强,而各地区的侦查技术却比较薄弱,导致取证困难。与此同时,侦查技术手段落后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侦查活动对口供产生极强的依赖性。这就使侦查人员萌发了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的歪念头。
虽然各国都公开杜绝刑讯逼供,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手段的限制,或多或少都在使用刑讯逼供,如采取变相刑讯、隐秘刑讯。即使是发达国家,如以人权、民主、自由高于一切的美国,也没有完全摆脱刑讯逼供。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警力严重不足、警员分布不合理、侦查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社会治安相对较差、同时又对刑事案件侦破率提出命案必破等过高要求的背景下,刑讯逼供行为的普遍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真正杜绝刑讯逼供的关键在于科技的进步
既然刑讯逼供的根源终究是技术问题,那么要想真正杜绝刑讯逼供,只能从技术层面来考虑。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科技的进步不是一两天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刑讯逼供是每个国家都要经历的阶段,其具有不可避免性。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刑讯逼供。
尽管刑讯逼供现象频频暴露出,但是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刑讯逼供采取禁止的态度,这是一个进步。也有学者提出回归新中国成立初期时看守所“侦羁分离”的状态,将看守所交由中立的司法部来管理,从而起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当然,这个想法在当前可能还不具有实施的可行性,目前中国公安部已经设立单独的监管局,这在当前是合理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員对刑讯逼供都在努力解决。只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对其进展速度不要抱过高期待,刑讯逼供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
参考文献:
[1]周绪鹏.浅谈刑讯逼供成因及其遏制对策.青年科学.2010(5).
[2]王立志.当代刑讯逼供之刑事政策及启示.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0.12(1).
关键词刑讯逼供 冤假错案 技术手段
作者简介:方圆,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8-01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和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其供认犯罪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采取的的态度是明令禁止的,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
然而,就是在这样刑事立法坚决禁止、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坚决抵制态度的情况下,为何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却屡屡发生,之前闹的沸沸扬扬的赵作海案,是继佘祥林杀妻案又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因刑讯逼供而发生的冤假错案。从客观上说,刑讯逼供是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背道而驰的。但是,需要强调一点,刑讯逼供的发生其实并不是和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缺失。
一、刑讯逼供是技术问题,而非道德问题
刑讯逼供与其说是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问题,还不如客观地说是技术问题,是受技术手段的限制。在古代,世界各地,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因而刑讯逼供被大量使用,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一个或许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当时缺乏可靠、可信且便捷的侦查技术,如现在的指纹鉴定技术、足迹鉴定技术等等。在一个严重缺乏技术的年代,从某种意义上讲刑讯逼供或许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随着现代分析方法联用技术、激光技术、微区分析技术、电子计算机及其图像处理技术、声纹技术、现代生物遗传技术等在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极大促进了现代刑事物证技术的迅猛发展。如利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对指纹库中是否有现场提取的罪犯指纹只需几分钟,这些技术都为侦查案件提供了方便,对于揭露犯罪与证实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手段。自然而然,刑讯逼供发生率相应地较古代而大大降低。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使用刑讯逼供与古代相比,在量上是绝对地减少,就现如今发生的因刑讯逼供发生的冤假错案会产生这么强烈的反应而言,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使人们观念上绝对排斥刑讯逼供。
事实上,当今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刑讯逼供发生率能够大大减少,不能说全部但是其主要的决定力量还是在司法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司法工作能通过更可靠、简便的技术手段来进行。这与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并无关系,我们不能说今天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一定比古代的高,而是与科学技术有关。因此,刑讯逼供是技术问题,而非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问题。
二、当前,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发展所经历的一个必经阶段
考虑我国当前的侦查技术手段与社会历史转型期的特殊国情,尽管刑讯逼供从根本上被否定其合法性,但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是必然的,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必要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案子多、任务重以及智能犯罪比重上升的趋势的问题。一方面案子多、任务重使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快速结案,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口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尽管获取口供是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但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其诉讼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另一方面,智能型犯罪越来越多,有些犯罪隐蔽性很强,而各地区的侦查技术却比较薄弱,导致取证困难。与此同时,侦查技术手段落后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侦查活动对口供产生极强的依赖性。这就使侦查人员萌发了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的歪念头。
虽然各国都公开杜绝刑讯逼供,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手段的限制,或多或少都在使用刑讯逼供,如采取变相刑讯、隐秘刑讯。即使是发达国家,如以人权、民主、自由高于一切的美国,也没有完全摆脱刑讯逼供。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警力严重不足、警员分布不合理、侦查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社会治安相对较差、同时又对刑事案件侦破率提出命案必破等过高要求的背景下,刑讯逼供行为的普遍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真正杜绝刑讯逼供的关键在于科技的进步
既然刑讯逼供的根源终究是技术问题,那么要想真正杜绝刑讯逼供,只能从技术层面来考虑。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科技的进步不是一两天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刑讯逼供是每个国家都要经历的阶段,其具有不可避免性。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刑讯逼供。
尽管刑讯逼供现象频频暴露出,但是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刑讯逼供采取禁止的态度,这是一个进步。也有学者提出回归新中国成立初期时看守所“侦羁分离”的状态,将看守所交由中立的司法部来管理,从而起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当然,这个想法在当前可能还不具有实施的可行性,目前中国公安部已经设立单独的监管局,这在当前是合理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員对刑讯逼供都在努力解决。只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对其进展速度不要抱过高期待,刑讯逼供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
参考文献:
[1]周绪鹏.浅谈刑讯逼供成因及其遏制对策.青年科学.2010(5).
[2]王立志.当代刑讯逼供之刑事政策及启示.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