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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难点和可行性,并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特点总结了资产评估主要要素的特殊性,以发挥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只是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尽管新颁布的《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允许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但银行并没有对此项业务展示出足够的兴趣。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风险,特别是作为押品价值的评估难以确定,急需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开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及可行性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难点:
1.知识产权价值难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受技术因素、市场因素、法律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高、风险大的特点。且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如商标和专利价值影响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异。另外,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风险,易受到外界因素和突发事件的影响。如项著名的商标可能会随着企业突发事件的影响(如“三鹿事件”)使得其价值大大缩水。
2.知识产权涉及法律问题复杂:知识产权不同的产权状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常规的知识产权应注重的保护范围、法律状态及知识产权类型等因素的分析外,还应重点注意质押物在质押日的权属及有效性和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例如,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性审查,其权利是不稳定的。另外,还应注意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纠纷及专利无效等事项、是否必须与专有技术相结合使用,以及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等问题。
3.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差: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创新性和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类的知识产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具有较强的专属性。这种专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复杂、掌握难度大,受让企业的范围较窄,交易对象不易寻找。其次,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有很多的配套措施,包括相关人员的培训、相关设备的购置等。这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附加成本价高,加大了变现的难度。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是通过一些有效措施的实施还是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是通过知识产权评估解决价值问题。银行可以聘请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质押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既可以降低银行系统的相关成本,又可以获得较为准确的质押知识产权价值,降低质押贷款风险。二是通过缩短贷款期限降低贷款风险。严格的控制质押贷款期限,是解决这问题的有效途径。缩短贷款期限,不仅可以降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从而化解银行放贷风险,而且还可以加快银行资金流动提高利润。三是创新贷款回收途径。一项知识产权可能会有很多的有形资产与之相配套,它们构成了企业的个“资产组”,而知识产权正是这个资产组的核心资源,失去知识产权整个资产组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银行可以通过对核心知识产权查封、拍卖等方式迫使贷款企业还款。
二、知识产权质押对象的选择
质押对象的选择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要选好贷款企业,其次是要选好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对于前者,银行系统应该有完善的内控措施和信誉记录,本文将重点探讨贷款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选取。
1,选择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贷款企业往往拥有多种知识产权,但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抵押价值。经过国内外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着“80:20”原则,也就是说企业所拥有的80%知识产权创造了20%的企业价值,而剩余的20%的核心知识产权却创造了企业80%的企业价值。企业内部很多知识产权并没有太大的价值,而少部分核心知识产权却具有很高的质押价值。将贷款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贷款的对象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
2 选择投入配套设施的知识产权:已投入相关配套设施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资产起构成了企业的个资产组。当资产组失去知识产权后,其他资产的价值会大大降低。选择这部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对象,可以加大企业贷款的违约成本,降低银行放贷风险。
3 选择使用范围较广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影响着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有些知识产权使用范围较窄,专属性强,其它企业难以掌握和利用,大大影响了其变现能力。使用范围较广的知识产权会更容易找到受让企业。因此,银行应尽量选择使用范围较广的知识产权,以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在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殊性。
1 选择价值类型
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价值类型是确保评估结果合理性的首要保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评估机构在选择价值类型之前应与银行进行充分的沟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情况是银行想要了解的是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目的市场价值,然后再根据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要求选择合适的放贷折扣率,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类型;另
种情况是银行考虑到若贷款企业未能如期还款,银行将有权处置质押知识产权以弥补未能收回贷款的损失,银行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出售的方式来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选择适用于市场价值或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清算价值或变现价值较为适合。
2 确定评估假设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来说,银行是通过出售或拍卖等方式来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而非将知识产权用于持续使用。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假设应设定在清算假设、非公开市场假设下。
3 评估方法比较与选择
成本法原理简单,易于掌握和运用,但是,基于知识产权资产成本的特殊性,成本法在评估知识产权时还存在很多限制。首先,知识产权的研发需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生产工艺开发等漫长过程,科研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其价值并不与其开发费用和时间产生某种既定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要准确地量化知识产权成本非常困难。其次,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源于开发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对于资产评估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而言,这里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是其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在于其能给占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大小,即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
采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质押价值,应注意适合市场法的前提是否具备,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对象,搜集类似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信息。当与类似知识产权具有可比性时,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权属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因素、交易地点和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方面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评估质押条件下的知识产权还具有很多局限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交易信息的可利用性差,参照物可比条件很难满足等等。
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是其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即对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量化为预期收益,并将其作为被评估对象评估作价的基础,恰好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相对应;收益法适应性强、灵活方便;能够避开市场法和成本法所面临的难题,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选用收益法具备明显优势。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只是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尽管新颁布的《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允许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但银行并没有对此项业务展示出足够的兴趣。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风险,特别是作为押品价值的评估难以确定,急需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开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及可行性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难点:
1.知识产权价值难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受技术因素、市场因素、法律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高、风险大的特点。且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如商标和专利价值影响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异。另外,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风险,易受到外界因素和突发事件的影响。如项著名的商标可能会随着企业突发事件的影响(如“三鹿事件”)使得其价值大大缩水。
2.知识产权涉及法律问题复杂:知识产权不同的产权状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常规的知识产权应注重的保护范围、法律状态及知识产权类型等因素的分析外,还应重点注意质押物在质押日的权属及有效性和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例如,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性审查,其权利是不稳定的。另外,还应注意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纠纷及专利无效等事项、是否必须与专有技术相结合使用,以及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等问题。
3.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差: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创新性和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类的知识产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具有较强的专属性。这种专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复杂、掌握难度大,受让企业的范围较窄,交易对象不易寻找。其次,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有很多的配套措施,包括相关人员的培训、相关设备的购置等。这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附加成本价高,加大了变现的难度。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是通过一些有效措施的实施还是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是通过知识产权评估解决价值问题。银行可以聘请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质押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既可以降低银行系统的相关成本,又可以获得较为准确的质押知识产权价值,降低质押贷款风险。二是通过缩短贷款期限降低贷款风险。严格的控制质押贷款期限,是解决这问题的有效途径。缩短贷款期限,不仅可以降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从而化解银行放贷风险,而且还可以加快银行资金流动提高利润。三是创新贷款回收途径。一项知识产权可能会有很多的有形资产与之相配套,它们构成了企业的个“资产组”,而知识产权正是这个资产组的核心资源,失去知识产权整个资产组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银行可以通过对核心知识产权查封、拍卖等方式迫使贷款企业还款。
二、知识产权质押对象的选择
质押对象的选择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要选好贷款企业,其次是要选好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对于前者,银行系统应该有完善的内控措施和信誉记录,本文将重点探讨贷款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选取。
1,选择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贷款企业往往拥有多种知识产权,但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抵押价值。经过国内外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着“80:20”原则,也就是说企业所拥有的80%知识产权创造了20%的企业价值,而剩余的20%的核心知识产权却创造了企业80%的企业价值。企业内部很多知识产权并没有太大的价值,而少部分核心知识产权却具有很高的质押价值。将贷款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贷款的对象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
2 选择投入配套设施的知识产权:已投入相关配套设施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资产起构成了企业的个资产组。当资产组失去知识产权后,其他资产的价值会大大降低。选择这部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对象,可以加大企业贷款的违约成本,降低银行放贷风险。
3 选择使用范围较广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影响着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有些知识产权使用范围较窄,专属性强,其它企业难以掌握和利用,大大影响了其变现能力。使用范围较广的知识产权会更容易找到受让企业。因此,银行应尽量选择使用范围较广的知识产权,以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在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殊性。
1 选择价值类型
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价值类型是确保评估结果合理性的首要保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评估机构在选择价值类型之前应与银行进行充分的沟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情况是银行想要了解的是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目的市场价值,然后再根据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要求选择合适的放贷折扣率,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类型;另
种情况是银行考虑到若贷款企业未能如期还款,银行将有权处置质押知识产权以弥补未能收回贷款的损失,银行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出售的方式来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选择适用于市场价值或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清算价值或变现价值较为适合。
2 确定评估假设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来说,银行是通过出售或拍卖等方式来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而非将知识产权用于持续使用。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假设应设定在清算假设、非公开市场假设下。
3 评估方法比较与选择
成本法原理简单,易于掌握和运用,但是,基于知识产权资产成本的特殊性,成本法在评估知识产权时还存在很多限制。首先,知识产权的研发需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生产工艺开发等漫长过程,科研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其价值并不与其开发费用和时间产生某种既定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要准确地量化知识产权成本非常困难。其次,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源于开发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对于资产评估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而言,这里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是其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在于其能给占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大小,即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
采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质押价值,应注意适合市场法的前提是否具备,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对象,搜集类似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信息。当与类似知识产权具有可比性时,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权属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因素、交易地点和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方面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评估质押条件下的知识产权还具有很多局限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交易信息的可利用性差,参照物可比条件很难满足等等。
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是其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即对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量化为预期收益,并将其作为被评估对象评估作价的基础,恰好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相对应;收益法适应性强、灵活方便;能够避开市场法和成本法所面临的难题,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选用收益法具备明显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