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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的转换
收集、回收、处理和利用旧设备的WEEE指令和预先规定的转换出发点是旧设备的占有者—无论私人家庭还是其他占有者—有义务将旧设备与未分类的住宅废物区分开。旧设备是循环经济法和废物利用法意义上的废旧电气电子设备,指占有者不再使用和占有者已经处理、将要处理或必须处理的产品。
由WEEE指令转换的德国法令主要针对制造商。制造商是指以其商标制造电气电子设备和第一次在该法的适用范围内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法人或自然人。此外,制造商也指以自己的商标转售给其他供货商的法人。制造商也是第一次将设备输入德国并投入流通领域或向欧盟其他成员国输出并在当地直接交付给用户的人。
为最终用户提供电气电子设备、或者将电气电子设备供给没有注册的制造商销售的经销商与制造商处于同等地位。如果提供生产者违反电气电子设备法的预先规定所制造的产品,这种类型的经销商和制造商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从私人家庭收集旧设备
只要涉及私人家庭的旧设备,应通过“公开合法的清除责任单位”—通常是乡、镇—进行旧设备的收集。如果性质和数量与私人家庭比较等同,从工商业、工业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收集的旧电气电子设备同样该由乡、镇收集。收集旧设备在交付时不应提出补偿。
考虑到担心乡、镇可能对其任务要求苛刻,可能拒绝接受由于污染对人的健康和安全有危害的旧设备;另外,交付大量的设备需要与承担清除工作的乡、镇预先协商等因素,经销商有可能像私人家庭一样将旧设备转交给乡、镇,移交给制造商或自己负责再使用、处理或清除。乡、镇不应要求为交付通常巨大数量的产品而索取补偿。如果制造商经营自己的私人家庭旧设备的回收系统,则必须保证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收集、处理和再使用自己的产品,这就缩小了制造商提取乡、镇旧设备的责任范围。
2. 从乡、镇提取(领取)旧设备
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第16章第5条,每个制造商有义务按“中央注册登记处”的分配立即提取(领取)旧的电子电气设备。当在2~3天内按分配进行提取(领取)时,提取(领取)才有效。每个制造商提取(领取)的旧设备数量原则上按制造商以相应的设备类型进入流通领域的电气电子设备比例计算。
电气电子设备法通过参阅“集体制度”可理解为:制造商在提取(领取)方面合作并“通过共同委托一个或多个清除者或参加集体制度”来实际履行义务。
3. 回收其他用户的旧设备
为回收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的旧设备,制造商必须为回收“创造合理的可能性”,并清除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的旧设备。在这方面,电气电子设备法没有采用规定制造商在提供新设备时承担回收和清除旧设备义务的WEEE指令模式。因此,使制造商减轻了由追溯既往的责任而产生的金融风险。
此外,明确允许制造商对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的旧设备作出不同的规定,即与用户协商不由制造商进行回收,而用户自己负责清除。或者,制造商可以通过协商由用户承担清除2005年8月13日以前进入流通的设备的法律义务,即制造商提供新的代替旧的。
4. 重新使用、处理和利用
制定电气电子设备法的目的是从法律方面详细说明废物的含义。在产生的废物方面,电气电子设备法规定了评估重新使用和利用的标准。在处理设备之前,按电气电子设备法第11章第一条款检查旧设备或每个组成部分是否能重新使用。重新使用是“旧设备或其组件用于制造或进入流通的措施之一”。不能重新使用的产品需清除、处理,在这方面,电气电子设备法对处理方法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包括清除产品中所有液体和清除含某些有害物质的材料、配制品和组件的处理。
处理的目的是简化旧设备的使用。至于使用情况,通过参考“循环经济法/废物利用法”确定使用的方式,即使用或回收金属和其他无机物。接受WEEE指令中的使用和循环率并明确规定涉及设备和组件、材料和物质的哪些设备种类达到哪种重新使用和利用率。特别是确定材料的利用范围。材料的利用是生产过程中完成的原来或其他目的的重新用尽,而不是能量的利用。作为能量使用的燃烧不符合电气电子设备法的使用目的。
5. 公共机构和中央注册登记处
电气电子设备法也预先规定了收集和清除旧设备的机构框架。在这方面立法者预见,建立新的官方机构,而且委托电气电子工业界完成这个任务。该任务主要委托给两个机构:“公共机构”和“中央注册登记处”。
电气工业中央联合会和联邦信息经济协会从事制造商建立“旧电气电子设备登记处基金会”的工作。从2003年起就已经有了准备接受任务的“电气电子设备登记处项目协会”。
电气电子设备法阐明,“公共机构”特别是由于竞争的原因不建立或不经营收集和清除的整个系统。“公共机构”禁止与清除企业(履行制造商承担的电气电子设备法的相应义务)缔结中介合同。
6. 登记
“中央注册登记处”登记其申请的制造商并分配给它们登记号码。制造商对登记承担义务并必须将登记号码在贸易中使用,即在供货或交货单上注明。特别是经营者因此可以判断把自己作为制造商的风险。经营没有登记的制造商的设备的人起制造商作用,然后作为制造商对电气电子设备法承担义务。电气电子设备法涉及的制造商须履行登记义务,即不是裸组件也不是电气电子设备法涉及的电气电子设备的产品生产者,当他们将设备销售给仅将其商标安在设备上然后将设备投入流通的其他人时,从电气电子设备法意义上讲,设备生产者不视为制造商,而商标的持有者才是履行电气电子设备法的制造商。
登记的前提是:制造商每年为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并能在私人家庭中使用的设备提供回收和清除资金,向中央注册登记处提供无支付能力的可靠担保。回收资金仅根据设备适用于私人家庭情况来安排。立法者的出发点是适用于几乎所有电气电子设备,但也允许制造商证明设备仅由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使用。当制造商将设备提供给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协商回收的工商用户(该工商用户承担回收义务)时,才能开这种证明。但工商用户不能将设备送给或出售给职工。担保方式仍由制造商选择,可考虑保险和银行担保。
对合同签订的影响及实践意义
1. 与清除企业的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当制造商为第三者即专门的清除企业支付了款项,他就履行了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给予他提取、重新使用或利用旧设备(至少私人家庭的旧设备)的义务。根据循环经济法/废物利用法的规定,承担义务者(制造商)通过委托第三者不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此外,委托的第三者必须符合要求并可靠。电气电子设备法的风险仍存在于承担义务的制造商的对外关系中(当第三者没有履行义务时,可向“中央注册登记处”报告情况),只有在对内关系时才能转嫁给委托的清除企业。
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制造商的义务超出描述的基本特征是多方面的和有效的。因此,应极其准确地介绍清除企业取得的成绩并最终规定收费。在这方面,必须确定哪些责任由制造商自己履行,对“公共机构”通报义务,清除企业是否作为广泛的服务部门工作等。此外,描述应是前瞻性的,以便保证以后扩大制造商的义务范围时清除企业承担其履行义务并减轻制造商的负担。清除企业的责任也应合理协商,以便制造商违反义务时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损失赔偿。
2. 与工商业用户的回收和清除协议
考虑到制造商的回收和清除义务,面对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的新设备,制造商拟订合同就会留有余地。如果制造商没有达成协议,它仍有清除义务。
制造商是否争取将清除义务推卸给工商业用户,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自己或通过第三者组织回收和清除其产品。工商业用户在评估其购买价格时,考虑估算将来怎样的回收和清除成本以及是否最终由制造商或由他自己承担。
在制造商免除义务情况下,义务推卸给工商业用户的合同,也应慎重规定用户将义务移交给以后使用购买产品的第三者的条款。从电气电子设备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看出制造商第一次将义务推卸给工商业用户就已被免除义务。可以想像,以后使用购买设备的用户(与制造商达成没有其他补充条款的合同协议)引证电气电子设备法的规定,要求制造商回收和清除,制造商是不可以推卸责任的。
3. 制造商的性质、注册
电气电子设备法的主要义务与作为制造商的电气电子工业企业的性质有关。因此,在确定性质时尽可能细心认真。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首先无条件地保证只经销注册制造商的设备。因此,经营者不应只看制造商的陈述,而应自己作调查研究:电气电子设备法规定,“公共机构”在因特网上公布“中央注册登记处”有关制造商的注册通告。如果经销商相信制造商的不实陈述,就可能产生违反此陈述的购买合同要求。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制造商义务仍然针对经销商。
此外,制造商的概念与电气电子设备的生产和进入流通联系在一起。仅提供组件和半成品,而不是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提供电气电子设备的供货商不承担制造商义务。在这方面,制造商在设备上的标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制造商的义务与这个事实联系在一起。如果设备标有制造商的商标投入市场,则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应包含使用商标的明确规定。
可以想像会出现向其他制造商提供配有自己商标的设备的制造商,当其他制造商在设备上补充其名称时,在很大程度上前者仍然是电气电子设备法意义的制造商。按照法律条文,不视安装名称的方式(名称的大小)而定。如果“无名”制造商可实现其顾客(商标制造商)作为电气电子设备法意义上的制造商生效而不是他自己,则每种提示不以自己的名称发生而仅以商标制造商的商标出现。
需要注意,在产品输入德国时,制造商的义务不能通过使用商标来消除。在这方面,制造商是将设备输入德国并第一次投入流通的人。
总之,这些规定与事实上的真相有关,而与合同拟订无关。只要作出商标的规定,并落实这些规定。还应规定违规时的处罚。此外,可能有参与者之间内部关系与制造商义务不一致的规定——例如可协商供货商的顾客履行制造商义务。但在对外关系方面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财政和税务观点
税务和财政方面的规定很多,最应注意的是:建立的电气电子法律草案特别指出,制造商对从2005年8月13日进入流通的设备有清除义务,并负责准备清除费用;这主要取决于制造商选择提出担保的哪种方式;可在电气电子设备法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因此对制造商来说,有了对自己的企业最佳形象发展余地的选择。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准备金在税务上可对州和联邦的财政产生减税的效果。(全文完)
收集、回收、处理和利用旧设备的WEEE指令和预先规定的转换出发点是旧设备的占有者—无论私人家庭还是其他占有者—有义务将旧设备与未分类的住宅废物区分开。旧设备是循环经济法和废物利用法意义上的废旧电气电子设备,指占有者不再使用和占有者已经处理、将要处理或必须处理的产品。
由WEEE指令转换的德国法令主要针对制造商。制造商是指以其商标制造电气电子设备和第一次在该法的适用范围内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法人或自然人。此外,制造商也指以自己的商标转售给其他供货商的法人。制造商也是第一次将设备输入德国并投入流通领域或向欧盟其他成员国输出并在当地直接交付给用户的人。
为最终用户提供电气电子设备、或者将电气电子设备供给没有注册的制造商销售的经销商与制造商处于同等地位。如果提供生产者违反电气电子设备法的预先规定所制造的产品,这种类型的经销商和制造商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从私人家庭收集旧设备
只要涉及私人家庭的旧设备,应通过“公开合法的清除责任单位”—通常是乡、镇—进行旧设备的收集。如果性质和数量与私人家庭比较等同,从工商业、工业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收集的旧电气电子设备同样该由乡、镇收集。收集旧设备在交付时不应提出补偿。
考虑到担心乡、镇可能对其任务要求苛刻,可能拒绝接受由于污染对人的健康和安全有危害的旧设备;另外,交付大量的设备需要与承担清除工作的乡、镇预先协商等因素,经销商有可能像私人家庭一样将旧设备转交给乡、镇,移交给制造商或自己负责再使用、处理或清除。乡、镇不应要求为交付通常巨大数量的产品而索取补偿。如果制造商经营自己的私人家庭旧设备的回收系统,则必须保证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收集、处理和再使用自己的产品,这就缩小了制造商提取乡、镇旧设备的责任范围。
2. 从乡、镇提取(领取)旧设备
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第16章第5条,每个制造商有义务按“中央注册登记处”的分配立即提取(领取)旧的电子电气设备。当在2~3天内按分配进行提取(领取)时,提取(领取)才有效。每个制造商提取(领取)的旧设备数量原则上按制造商以相应的设备类型进入流通领域的电气电子设备比例计算。
电气电子设备法通过参阅“集体制度”可理解为:制造商在提取(领取)方面合作并“通过共同委托一个或多个清除者或参加集体制度”来实际履行义务。
3. 回收其他用户的旧设备
为回收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的旧设备,制造商必须为回收“创造合理的可能性”,并清除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的旧设备。在这方面,电气电子设备法没有采用规定制造商在提供新设备时承担回收和清除旧设备义务的WEEE指令模式。因此,使制造商减轻了由追溯既往的责任而产生的金融风险。
此外,明确允许制造商对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的旧设备作出不同的规定,即与用户协商不由制造商进行回收,而用户自己负责清除。或者,制造商可以通过协商由用户承担清除2005年8月13日以前进入流通的设备的法律义务,即制造商提供新的代替旧的。
4. 重新使用、处理和利用
制定电气电子设备法的目的是从法律方面详细说明废物的含义。在产生的废物方面,电气电子设备法规定了评估重新使用和利用的标准。在处理设备之前,按电气电子设备法第11章第一条款检查旧设备或每个组成部分是否能重新使用。重新使用是“旧设备或其组件用于制造或进入流通的措施之一”。不能重新使用的产品需清除、处理,在这方面,电气电子设备法对处理方法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包括清除产品中所有液体和清除含某些有害物质的材料、配制品和组件的处理。
处理的目的是简化旧设备的使用。至于使用情况,通过参考“循环经济法/废物利用法”确定使用的方式,即使用或回收金属和其他无机物。接受WEEE指令中的使用和循环率并明确规定涉及设备和组件、材料和物质的哪些设备种类达到哪种重新使用和利用率。特别是确定材料的利用范围。材料的利用是生产过程中完成的原来或其他目的的重新用尽,而不是能量的利用。作为能量使用的燃烧不符合电气电子设备法的使用目的。
5. 公共机构和中央注册登记处
电气电子设备法也预先规定了收集和清除旧设备的机构框架。在这方面立法者预见,建立新的官方机构,而且委托电气电子工业界完成这个任务。该任务主要委托给两个机构:“公共机构”和“中央注册登记处”。
电气工业中央联合会和联邦信息经济协会从事制造商建立“旧电气电子设备登记处基金会”的工作。从2003年起就已经有了准备接受任务的“电气电子设备登记处项目协会”。
电气电子设备法阐明,“公共机构”特别是由于竞争的原因不建立或不经营收集和清除的整个系统。“公共机构”禁止与清除企业(履行制造商承担的电气电子设备法的相应义务)缔结中介合同。
6. 登记
“中央注册登记处”登记其申请的制造商并分配给它们登记号码。制造商对登记承担义务并必须将登记号码在贸易中使用,即在供货或交货单上注明。特别是经营者因此可以判断把自己作为制造商的风险。经营没有登记的制造商的设备的人起制造商作用,然后作为制造商对电气电子设备法承担义务。电气电子设备法涉及的制造商须履行登记义务,即不是裸组件也不是电气电子设备法涉及的电气电子设备的产品生产者,当他们将设备销售给仅将其商标安在设备上然后将设备投入流通的其他人时,从电气电子设备法意义上讲,设备生产者不视为制造商,而商标的持有者才是履行电气电子设备法的制造商。
登记的前提是:制造商每年为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并能在私人家庭中使用的设备提供回收和清除资金,向中央注册登记处提供无支付能力的可靠担保。回收资金仅根据设备适用于私人家庭情况来安排。立法者的出发点是适用于几乎所有电气电子设备,但也允许制造商证明设备仅由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使用。当制造商将设备提供给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协商回收的工商用户(该工商用户承担回收义务)时,才能开这种证明。但工商用户不能将设备送给或出售给职工。担保方式仍由制造商选择,可考虑保险和银行担保。
对合同签订的影响及实践意义
1. 与清除企业的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当制造商为第三者即专门的清除企业支付了款项,他就履行了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给予他提取、重新使用或利用旧设备(至少私人家庭的旧设备)的义务。根据循环经济法/废物利用法的规定,承担义务者(制造商)通过委托第三者不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此外,委托的第三者必须符合要求并可靠。电气电子设备法的风险仍存在于承担义务的制造商的对外关系中(当第三者没有履行义务时,可向“中央注册登记处”报告情况),只有在对内关系时才能转嫁给委托的清除企业。
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制造商的义务超出描述的基本特征是多方面的和有效的。因此,应极其准确地介绍清除企业取得的成绩并最终规定收费。在这方面,必须确定哪些责任由制造商自己履行,对“公共机构”通报义务,清除企业是否作为广泛的服务部门工作等。此外,描述应是前瞻性的,以便保证以后扩大制造商的义务范围时清除企业承担其履行义务并减轻制造商的负担。清除企业的责任也应合理协商,以便制造商违反义务时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损失赔偿。
2. 与工商业用户的回收和清除协议
考虑到制造商的回收和清除义务,面对作为私人家庭的其他用户的新设备,制造商拟订合同就会留有余地。如果制造商没有达成协议,它仍有清除义务。
制造商是否争取将清除义务推卸给工商业用户,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自己或通过第三者组织回收和清除其产品。工商业用户在评估其购买价格时,考虑估算将来怎样的回收和清除成本以及是否最终由制造商或由他自己承担。
在制造商免除义务情况下,义务推卸给工商业用户的合同,也应慎重规定用户将义务移交给以后使用购买产品的第三者的条款。从电气电子设备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看出制造商第一次将义务推卸给工商业用户就已被免除义务。可以想像,以后使用购买设备的用户(与制造商达成没有其他补充条款的合同协议)引证电气电子设备法的规定,要求制造商回收和清除,制造商是不可以推卸责任的。
3. 制造商的性质、注册
电气电子设备法的主要义务与作为制造商的电气电子工业企业的性质有关。因此,在确定性质时尽可能细心认真。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首先无条件地保证只经销注册制造商的设备。因此,经营者不应只看制造商的陈述,而应自己作调查研究:电气电子设备法规定,“公共机构”在因特网上公布“中央注册登记处”有关制造商的注册通告。如果经销商相信制造商的不实陈述,就可能产生违反此陈述的购买合同要求。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制造商义务仍然针对经销商。
此外,制造商的概念与电气电子设备的生产和进入流通联系在一起。仅提供组件和半成品,而不是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提供电气电子设备的供货商不承担制造商义务。在这方面,制造商在设备上的标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制造商的义务与这个事实联系在一起。如果设备标有制造商的商标投入市场,则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应包含使用商标的明确规定。
可以想像会出现向其他制造商提供配有自己商标的设备的制造商,当其他制造商在设备上补充其名称时,在很大程度上前者仍然是电气电子设备法意义的制造商。按照法律条文,不视安装名称的方式(名称的大小)而定。如果“无名”制造商可实现其顾客(商标制造商)作为电气电子设备法意义上的制造商生效而不是他自己,则每种提示不以自己的名称发生而仅以商标制造商的商标出现。
需要注意,在产品输入德国时,制造商的义务不能通过使用商标来消除。在这方面,制造商是将设备输入德国并第一次投入流通的人。
总之,这些规定与事实上的真相有关,而与合同拟订无关。只要作出商标的规定,并落实这些规定。还应规定违规时的处罚。此外,可能有参与者之间内部关系与制造商义务不一致的规定——例如可协商供货商的顾客履行制造商义务。但在对外关系方面根据电气电子设备法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财政和税务观点
税务和财政方面的规定很多,最应注意的是:建立的电气电子法律草案特别指出,制造商对从2005年8月13日进入流通的设备有清除义务,并负责准备清除费用;这主要取决于制造商选择提出担保的哪种方式;可在电气电子设备法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因此对制造商来说,有了对自己的企业最佳形象发展余地的选择。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准备金在税务上可对州和联邦的财政产生减税的效果。(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