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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位取代社会本位的趋势并不能否定公共利益的本意;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制约可以通过在宪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抽象界定实现;地方立法机关有权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但不能与全国人大的界定相冲突。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选择,应采取由宪法进行原则性界定,由涉及公共利益的各法律文件进行具体界定的立法模式。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不作规定,而由有关单行法律作出规定的做法是不可行的;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不能成为立法机关逃避立法义务的理由;在私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界定公共利益是不得不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