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如何加强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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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法律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地位和检察权基本属性的直接定位。[1]反渎局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个重要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其设立和运行,是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客观要求,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更是以法治权、塑造限制国家权力和尊重人权理念的过程,可以说,反渎局的法律监督内涵便是通过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国家法治及人权保障。
  (一)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有责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是否正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促使其严格执法,廉政勤政。尤其是反渎局集中享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具有直接性和针对性。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及第四章的7种罪名都属于反渎局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的40多个部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是反渎局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反渎局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基本方式。
   (二)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检察监督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其实质是依托诉讼手段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其价值追求目标就是秩序和正义。检察机关尤其是反渎局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能促进司法的民主、公开和公平,即实现司法公正。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多集中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名上,犯罪主体多为公安人员、法院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且在侦查阶段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渎职犯罪问题尤为突出。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较,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职务枉法性,其危害性更大,近年还呈现出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渎职犯罪特别是徇私舞弊类犯罪日益群体化,多窝案、串案、团伙作案,犯罪实施方式日益复杂化、智能化的趋势。[2]因此,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检察监督,是当前促进司法公正、根除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
  (三)对公民人权的保护职能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而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改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将人权保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立案侦查,可见,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反渎局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加强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履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和预防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是否正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廉政勤政。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和被滥用,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免遭不法侵害,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诉讼、检察监督等制度。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检察权具有制约行政权滥用、控制司法权行使以及矫正曲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必然使检察机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加强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加强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实施的利用、滥用法定职权,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行使职权时严重超出法律授权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其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对此,反渎局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运用依法立案侦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各种侦查手段等,深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是否正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1、通过查处行政管理执法领域和司法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勤政,遏制司法腐败。
  以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的观念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权利制约成为法治最本质的内容。只有当以控权为本质的宪法能够被遵守的时候,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反渎局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惩处并防止行政管理执法领域和司法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从而实现对公共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勤政,遏制司法腐败,从而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国家的实现。
  2、通过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促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很多都与地方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有关,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经济和生命利益,危害公共安全。反渎局作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职能部门,有权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群眾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发展。
  (二)强化渎职侵权犯罪预防是加强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补充手段
  渎职侵权犯罪预防作为治本之策,将法律监督的关口前移,已经成为反渎局大力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必要补充手段。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逻辑延伸,是深化检察机关改革的重要内容。[3]
  1、通过开展职务犯罪教育与宣传警示活动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事前预防,提高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当前,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这种“不入腰包的腐败”缺乏了解,往往认为渎职的官员只要没有中饱私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犯罪,只是属于“工作失误”。甚至是执法司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往往分不清“渎职”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与界限。对此,反渎局应当在大力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加强渎职侵权犯罪宣传预防工作,充分借助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宣传监督作用,进一步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深入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行业和单位,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构筑全方位的社会预防监督网络,共同防范和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2、通过走访座谈、法制教育和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有关单位完善防范机制和廉政建设,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廉洁守法意识。
  在大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和警醒作用,坚持打防并举,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形式。把走访座谈和宣讲法制课作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走访座谈、法制课教育等形式积极帮助发案单位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达到“办好一个案,治理一条线,预防一大片”的效果,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注释:
  [1]蒋伟亮,张先昌主编:《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监督——多维视野下的法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第120页。
  [2]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检察监督课题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检察监督》,中国知网www.cnki.net,2008年8月8日。
  [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引自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广东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报告(2004年-2005年度)》,2005年9月版,第14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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