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祭奠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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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案件被诉诸法院。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时无法可依,仅能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判,出现了相差甚至相反的结果,同时造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和统一。本文所述的祭奠权与我国人民关系甚为密切,由于生活中关于祭奠权的纠纷不断增加,因此关于祭奠权的立法更为急迫与必要。
  关键词:祭奠权;侵权认定;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50-01
  作者简介:李海威(1993-),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祭奠权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关于祭奠权纠纷的案件被诉诸法院。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祭奠权未有明文规定,使法官只得依公序良俗原则审理案件。
  (一)祭奠权的内涵
  那么何谓祭奠权呢?对此学者持不同态度。有的学者认为,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而杨立新教授认为“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是指近亲属之间对亡故亲人的祭祀和悼念的意愿和可能。”①对此,笔者认为应采第一种解释,祭奠权是指权利人对已故的亲属进行祭祀以寄托哀思,由此获得精神寄托的一项人格上的权利。在法律没有规定祭奠权时,学理上将祭奠权归入了一般人格权,但祭奠权是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应与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并列,纳入具体人格权。
  二、我国祭奠权侵权认定与保护
  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祀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若行为人行为侵害了祭奠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社会善良风俗,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就因其行为造成的侵害赔偿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一)我国祭奠权侵权认定
  我国关于祭奠权的纠纷越来越普遍,祭奠权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必须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祭奠权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具有违法行为,具有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1.祭奠权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现阶段关于祭奠权纠纷的案件大多数都是主观故意而导致的,如父母过世,故意不通知其他子女;因过失行为,如忘记通知,导致的侵害行为的发生,一般免责。但故意行为也应存在例外情形,如亡故人留有遗嘱,清晰写明过世后不希望某人参加祭奠仪式的,祭奠权人可以按照遗嘱记载不履行通知义务;又或祭奠权人在亡故者生前遗弃、虐待、拒绝赡养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不通知其亡故人死亡事实及参与丧葬仪式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2.违法行为
  祭奠权大致分为告知权、参与权祭奠性的纪念物所有权、丧事决定权、署名权五项。若某祭奠权人或第三人故意不告知其他祭奠权人亡故人死亡的事实、原因、时间、埋葬地点;以任何方式阻止祭奠权人参与各种祭奠仪式;侵害祭奠性的纪念物的所有权;丧失关于祭奠仪式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安排的决定权以及在墓碑上刻亡故之人的姓名等致使权利人丧失祭奠权的行为。
  3.损害事实
  祭奠权与其他权利不同,祭奠权的客体为祭奠利益。祭奠利益包括财产上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利益。在大多数关于祭奠权纠纷的案件中,祭奠权人的诉讼请求大多数都具有精神损害赔偿。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害祭奠权的行为和损害的后果之间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对祭奠权的保护
  祭奠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在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祭奠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如因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对祭奠权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名誉的,祭奠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因其行为对祭奠权人造成的损失。就赔偿损失而言,财产上的损失可以依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精神上的创伤却难以恢复。关于祭奠权纠纷的案件,大多数受害人都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对祭奠权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结语
  祭奠权法定化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无论道路多么曲折、漫长,我们必须将祭奠权上升为法定权利,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说法官在审理祭奠权纠纷案件时依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但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随着人们对祭奠权的重视,更需要法律对祭奠权的保护。祭奠权的确权是十分迫切的,与“亲吻权”等权利相比,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祭奠权法定化无疑是对祭奠权的进一步保护,符合我国的法治理念,同时对我国的法制体系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 注 释 ]
  ①杨立新.诠释祭奠权[N].检察日报,2002-7-19.
  [ 参 考 文 献 ]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杨立新.诠释祭奠权[N].检察日报,2002- 7- 19.
  [3]程立武.祭奠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耿新春.论我国祭奠权的法定化[Z].CNKI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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