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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施行给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的司法警察工作注入了许多新鲜元素,其中新增加的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报告规定,充实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本文拟从《条例》规定展开,浅析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职能的拓展。
关键词 司法警察 监督职能 检警分离 工作规范
作者简介:冯志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3-02
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的先后颁布实施,为司法警察部门工作职能拓展转型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给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的法警工作注入了许多新鲜元素,其中新增加的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报告规定,充实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仅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完善自侦案件和内部监督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延展法警工作职能、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的良好契机。本文拟从《条例》规定展开,浅析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职能的拓展。
一、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
司法警察部门对办案人员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其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中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保障了作为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处理错误指令和违法指令的权利。同时,法律也作出了司法警察对违法违规行为须向上汇报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职责,其中提出意见和向上级汇报是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作出决定和命令的办案人员的两种主要监督方式。在相关条例中,2012年12月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也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至于在哪些场合或环节司法警察中可以行使监督职责,笔者以为可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履行《条例》规定八项基本职责的过程中,包括(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拘传;(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四)参与搜查;(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上述这些场合或环节司法警察在经办检察官或其他办案人员指挥下直接参与其中,理所当然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监督汇报的职责。
二是《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情形,即在办案人员实施讯问、询问活动的环节。按照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司法警察不直接参与办案人员的讯问、询问活动,但由于实际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传唤、拘传、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进行讯问(询)问时,司法警察都相应的以协助执行者或者办案工作区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可以说如影随形,相比僵化死板的办案纪律监督卡等各种制式表格,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的侦查措施、问话活动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则有着最直观最全面的了解,因此《条例》赋予了司法警察在讯问、询问活动中监督汇报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三条并无将监督汇报职责限制在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范畴,换言之,实践中大量的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等因办理案件需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他场所的问话活动,司法警察亦可以对其实施监督。
二、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
虽然,近年来自侦权监督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公诉、侦监、控申、纪检等部门分别从线索受理、立案、羁押审查、起诉等多方面对自侦权实行监督,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涵盖,个别专门制度如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设计,更是使得监督机制更加立体;但实践中对自侦权的监督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如:(1)重配合轻监督;(2)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3)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等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条例》中新增加的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规定,可以看作是自侦权监督机制的有益尝试和重要补充。
(一)司法警察部门对自侦活动的高参与度
按照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化要求,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严格实行检警分离,严禁以检代警。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已经大量参与到协助自侦部门办案的活动中,从前期侦查、传唤,到押解、拘留等多个环节,司法警察都作为协助角色全部参与;同时,司法警察部门作为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者,对自侦部门在办案工作区的问话活动和嫌疑人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说,司法警察部门对自侦办案有相当高的参与度,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活动有最直观的了解,就监督职责而言,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事后监督和书面监督,司法警察部门在侦查活动过程中的监督制约可以说是同步的和具体的。
(二)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角色长期缺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而长期以来由于司法警察部门体制和职责尚未理顺,同时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从属性的定位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难以在彼此之间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尤其在基层检察机关重心倾斜自侦办案的形势下,全力配合自侦办案的需求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监督作用的发挥,比如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对检察官违规乃至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监督一说便无从谈起。 此外,公诉、监所等业务部门在办案工作区有大量的讯问、询问活动,《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责,理清了部门间的关系,使其办案工作区管理者的职能更加明晰,有利于对办案工作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职能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一)规范用警制度和职权行使评估备案制度
严格按照警务保障程序的要求规范用警派警制度,坚决杜绝派警无申请、无审批、无登记,多为口头通知派警的三无现象。在用警要求上必须严格遵照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司法警察法定职责的内容,严禁越权用警、超范围用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并层级审批,审批文件不齐全的应通知用警部门及时补齐。同时,对侦查措施的执行要逐步实行评估和备案制度,以执行拘留强制措施为例,除用警手续外,须由自侦部门提供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予以核实和备案,杜绝先拘后补等违法现象;对自侦部门在采取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二)规范健全办案工作区使用登记制度
通过健全完善《办案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办案工作区使用登记表》、《办案工作区日值班情况登记表》等一系列工作区使用登记制度,有效对工作区内的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诉讼当事人实行管理,重点对自侦部门是否有超期羁押或刑讯逼供等渎职行为和对业务部门在办案区的问话活动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违法情况要及时通知提醒办案人员,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三)积极探索《警务建议书》、《季度用警情况通报》等监督新方式
《条例》仅规定司法警察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向上级汇报”,对如何具体实施监督职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可以不断探索和总结更具操作性、更具实效性的履职方式,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
通过制作《警务建议书》,将司法警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存在的违规情况或建议改善的地方进行书面化,由经办司法警察制作、部门负责人签发,送达办案部门后由相关负责人将处理信息反馈到司法警察部门。《警务建议书》的制作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职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水平。
《季度用警情况通报》是司法警察部门按季度对执行传唤、看管、送达法律文书、办案工作区使用等用警情况和职责执行情况在院内各部门间进行通报,一方面让业务部门了解司法警察部门的履职情况和工作进度,另一方面使用警制度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条例》通过两个条文,对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作出了有益尝试,尽管在操作性上尚待进一步加强,某些情况亦未涉及,但整体上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拓展创造了良好机遇。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执法环境等各方面都逐年改善。 期待通过《条例》颁布实行的契机,在今后的检察业务的发展中司法警察能彰显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注释:
潘胜.试析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研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 07/caoxinyu2013070815002752336308.shtml2013-07-0815:02:00来源:法律教育网.
王庆生.浅议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0 10/t20101018_455440.html2010-10-1810:45来源:正义网.
韦东,莫文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今日南国.2009(139).
陈海娥.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监督角色定位.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
高旭红.全面规范司法警察工作,着力保障检察执法办案.http://www.spp.gov.cn/zdgz/201305/t20130523_59022.shtml2013-05-2315:00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 司法警察 监督职能 检警分离 工作规范
作者简介:冯志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3-02
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的先后颁布实施,为司法警察部门工作职能拓展转型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给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的法警工作注入了许多新鲜元素,其中新增加的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报告规定,充实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仅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完善自侦案件和内部监督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延展法警工作职能、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的良好契机。本文拟从《条例》规定展开,浅析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职能的拓展。
一、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
司法警察部门对办案人员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其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中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保障了作为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处理错误指令和违法指令的权利。同时,法律也作出了司法警察对违法违规行为须向上汇报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职责,其中提出意见和向上级汇报是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作出决定和命令的办案人员的两种主要监督方式。在相关条例中,2012年12月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也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至于在哪些场合或环节司法警察中可以行使监督职责,笔者以为可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履行《条例》规定八项基本职责的过程中,包括(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拘传;(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四)参与搜查;(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上述这些场合或环节司法警察在经办检察官或其他办案人员指挥下直接参与其中,理所当然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监督汇报的职责。
二是《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情形,即在办案人员实施讯问、询问活动的环节。按照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司法警察不直接参与办案人员的讯问、询问活动,但由于实际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传唤、拘传、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进行讯问(询)问时,司法警察都相应的以协助执行者或者办案工作区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可以说如影随形,相比僵化死板的办案纪律监督卡等各种制式表格,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的侦查措施、问话活动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则有着最直观最全面的了解,因此《条例》赋予了司法警察在讯问、询问活动中监督汇报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三条并无将监督汇报职责限制在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范畴,换言之,实践中大量的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等因办理案件需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他场所的问话活动,司法警察亦可以对其实施监督。
二、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
虽然,近年来自侦权监督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公诉、侦监、控申、纪检等部门分别从线索受理、立案、羁押审查、起诉等多方面对自侦权实行监督,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涵盖,个别专门制度如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设计,更是使得监督机制更加立体;但实践中对自侦权的监督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如:(1)重配合轻监督;(2)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3)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等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条例》中新增加的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规定,可以看作是自侦权监督机制的有益尝试和重要补充。
(一)司法警察部门对自侦活动的高参与度
按照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化要求,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严格实行检警分离,严禁以检代警。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已经大量参与到协助自侦部门办案的活动中,从前期侦查、传唤,到押解、拘留等多个环节,司法警察都作为协助角色全部参与;同时,司法警察部门作为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者,对自侦部门在办案工作区的问话活动和嫌疑人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说,司法警察部门对自侦办案有相当高的参与度,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活动有最直观的了解,就监督职责而言,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事后监督和书面监督,司法警察部门在侦查活动过程中的监督制约可以说是同步的和具体的。
(二)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角色长期缺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而长期以来由于司法警察部门体制和职责尚未理顺,同时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从属性的定位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难以在彼此之间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尤其在基层检察机关重心倾斜自侦办案的形势下,全力配合自侦办案的需求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监督作用的发挥,比如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对检察官违规乃至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监督一说便无从谈起。 此外,公诉、监所等业务部门在办案工作区有大量的讯问、询问活动,《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责,理清了部门间的关系,使其办案工作区管理者的职能更加明晰,有利于对办案工作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职能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一)规范用警制度和职权行使评估备案制度
严格按照警务保障程序的要求规范用警派警制度,坚决杜绝派警无申请、无审批、无登记,多为口头通知派警的三无现象。在用警要求上必须严格遵照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司法警察法定职责的内容,严禁越权用警、超范围用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并层级审批,审批文件不齐全的应通知用警部门及时补齐。同时,对侦查措施的执行要逐步实行评估和备案制度,以执行拘留强制措施为例,除用警手续外,须由自侦部门提供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予以核实和备案,杜绝先拘后补等违法现象;对自侦部门在采取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二)规范健全办案工作区使用登记制度
通过健全完善《办案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办案工作区使用登记表》、《办案工作区日值班情况登记表》等一系列工作区使用登记制度,有效对工作区内的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诉讼当事人实行管理,重点对自侦部门是否有超期羁押或刑讯逼供等渎职行为和对业务部门在办案区的问话活动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违法情况要及时通知提醒办案人员,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三)积极探索《警务建议书》、《季度用警情况通报》等监督新方式
《条例》仅规定司法警察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向上级汇报”,对如何具体实施监督职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可以不断探索和总结更具操作性、更具实效性的履职方式,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
通过制作《警务建议书》,将司法警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存在的违规情况或建议改善的地方进行书面化,由经办司法警察制作、部门负责人签发,送达办案部门后由相关负责人将处理信息反馈到司法警察部门。《警务建议书》的制作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职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水平。
《季度用警情况通报》是司法警察部门按季度对执行传唤、看管、送达法律文书、办案工作区使用等用警情况和职责执行情况在院内各部门间进行通报,一方面让业务部门了解司法警察部门的履职情况和工作进度,另一方面使用警制度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条例》通过两个条文,对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作出了有益尝试,尽管在操作性上尚待进一步加强,某些情况亦未涉及,但整体上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拓展创造了良好机遇。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执法环境等各方面都逐年改善。 期待通过《条例》颁布实行的契机,在今后的检察业务的发展中司法警察能彰显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注释:
潘胜.试析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研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 07/caoxinyu2013070815002752336308.shtml2013-07-0815:02:00来源:法律教育网.
王庆生.浅议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0 10/t20101018_455440.html2010-10-1810:45来源:正义网.
韦东,莫文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今日南国.2009(139).
陈海娥.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监督角色定位.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
高旭红.全面规范司法警察工作,着力保障检察执法办案.http://www.spp.gov.cn/zdgz/201305/t20130523_59022.shtml2013-05-2315:00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