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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为治理直隶水患,防止其动摇政权稳定性,于雍正时设立直隶河道总督专管河务。但直隶河道总督从设立之初就与直隶总督在治河问题上存在职权重叠或掣肘,随着直隶总督深度参与河务,直隶总河逐渐丧失了治河话语权。此中夹杂了统治者的治河思想及治国方略。
【关键词】直隶河道总督;直隶总督;治河权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5-0065-03
目前学界已有关于河道总督治河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河道总督与两江总督及河南、山东巡抚等地方印官的治河权责变化上。而对直隶河道总督与直隶总督的权利关系演变研究还相对薄弱。直隶河道总督存在的十九年中,一直与直隶总督存在治河权的博弈。本文旨在通过搜集史料,分析他们在治河中的权利及关系演变,从中窥见清政府的治河方略。
一、清代直隶河道总督的设立
清代河道总督主理黄、运、永定等河疏防治理等事务。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设河道总督驻扎济宁,统辖全国河流疏防治理等事务。康熙十六年(1677年),因江南黄淮运交汇之地河务紧急,任靳辅为总河大规模治河,并将总河驻地移至清江浦。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遇河工关系紧要,兰家渡决口筑塞方完,河南堤岸工程专令河南巡抚暂行料理,如有应会总河事务,仍移文商榷毋误”[1],此为地方巡抚兼理河务之始。康熙三十二年,“河南工程不必行总河往勘,照该抚所请修筑”[1],巡抚开始深度参与河务。康熙四十四年(1706年),因总河忙于江南河务,且直隶、山东河道与总河相距甚远,令照河南例,命时任直隶巡抚的赵宏燮兼管直隶河务,若非紧急大工可直接由地方督抚请旨修筑。雍正二年(1724年),因河南中牟等县堤工紧要,设立副总河,由署河南巡抚谙练河务的嵇曾筠担任,管理河南河务。雍正四年(1726年),因山东河务紧要,虽山东河务“向系山东巡抚管理,但巡抚有地方责任,恐不能兼理河务”[1],而山东为河南下游,故令副总河兼理河南山东两省河务。雍正七年,令南北两河分治,授总河为南河总督,副总河为东河总督。此时虽因地分设总河,但各河段遇有修筑工程仍令会同商酌。雍正九年,因永定河屡屡泛滥,且流经京畿重地,故设直隶河道总督驻扎天津,专掌直隶河务。自此全国河务实现划区分段治理,解决了河道总督难以一身统筹全局的两难境地。
二、直隶治河权归属
清初,总河虽名义上统筹全国河务,实则将重心放于江南段河防中,无暇顾及他处。直隶河务初由直隶巡抚兼管。雍正九年,设直隶总河,由时任直隶总督的刘于义兼任,虽很快改任沈廷正,但自此便奠定了直隶总督兼管河务的基调。雍正时河道总督频繁更换了六任,中间不免出现悬置,所以河务一度由直隶总督兼管。
乾隆元年(1736年),裁副总河,总河悬置,由直隶总督李卫兼管河务。乾隆二年(1737年)六月,因永定河发生重大水患,任顾琮为直隶总河,与时任直督李卫会同治河。乾隆认为直隶河道水利关系重大,为于运道民生有所裨益,应作长远筹划,其对顾琮等治河方略不甚满意,“著大学士鄂尔泰亲往详勘形势,畴度机宜,应如何改移开濬修筑之处,熟商妥议,酌定规模”[2],仍令顾琮、李卫督率办理。但在治河过程中,双方合作存在较大分歧。鄂尔泰与顾琮持相同意见,与李卫意见不一,乾隆倾向于鄂尔泰一方。为了河工顺利开展,免受掣肘,乾隆三年(1738年)四月,撤销了李卫的治河权,称“直隶总督事件繁多,难以兼顾河务,李卫不必管理。其一切河工事宜,应交与总河专办,俾事权归一方有裨益。”[2]乾隆之后做出说明,“直隶河工自应总督会同总河办理。前著李卫不必办理者,以伊彼此不和,于公事无益故耳。今孙嘉淦并不似此,著仍照旧例亦兼管河工事务。”[2]孙嘉淦任直督后,提出将永定河复归故道的方案,虽然受到大臣反对,但乾隆依然给予大力支持,以期达到一劳永逸之效。在此次治河过程中,孙嘉淦与顾琮意见不符,对顾琮的意见全然漠视。对此顾琮抱怨道:“臣遵旨会议善后事宜,所有咨商督臣应堤防挑筑之处,督臣于题疏内概行删除,是以臣言不足用也。今总河虽暂停淘汰,而形迹已与督臣相左,恳恩调臣回京,俾督臣一手办理。”乾隆看过这份颇有怨气的奏折后非常愤怒,指责其:“汝等河工大小官员,以为将来无河可修,无利可渔,趁此一举可以多吞……今汝之奸,朕皆烛破。”[2]言辞之激烈表明,乾隆对总河的治绩及动机持否定态度,且对河官中长久存在的腐敗现象早已洞若观火,认为其只考虑自身利益。孙嘉淦越过总河直接上报的行为,乾隆持默许态度。
孙嘉淦的治河效果并不理想,令乾隆大失所望,指责“明知汝二人皆不可办此,欲过秋汛之后,使高斌来专办一切。”[2]乾隆六年(1741年),调时任南河总督的高斌为直隶总督来兼管河务,总河暂且悬置。高斌有丰富的治水经验,对于直隶河道治理更得心应手,乾隆指出“雍正十一年,高斌管理盐政时,皇考曾降旨令其讲究河工事务,以期熟谙备用,今果得其力。”[3]乾隆自始至终认为直隶河务本就为直隶总督兼管,而直隶总河仅起辅助作用。乾隆三年,裁撤李卫直督之职,除表面所说与总河等不和的原因外,实际主要因对李卫的表现不满。是年五月,一份诏谕说道:“近看李卫办事甚属麤率,不似从前,昨已降旨讯谕,今览奏雨水麦收情形之折,其中错谬之处甚多,如奏称连日忽阴忽雨,见在入土尺许,尚未透足等语,天下岂有得雨尺许,而尚未透足之理,明系雨泽短少而为捏饰之奏,观此则从所报未至尺许者,竟属全无雨泽矣……今陈奏于朕前者尚且如此,则其办理措施岂能妥协,大出朕意料之外,可传旨讯饬之。”[4]李卫奏折中话语矛盾,有悖实际且较为敷衍,乾隆看出其于河务并不上心亦不谙练,不久便撤销其职。之后任命的孙嘉淦,乾隆对其本是寄予厚望,在治河失败后,又任命谙练河务的高斌为直隶总督兼管河务。由此可知,直隶总河虽名义上主理河务,但乾隆实际把直隶总督作为河务的主导者,总督裁撤的直接原因是治河不力而非其他,在治河出现问题后,他首先想到的不是更换总河,而是寄希望于下一任直督,用心一目了然。 乾隆九年(1744年),因直隶兴举水利,命时任直隶总督的高斌与吏部尚书刘于义会议,乾隆下令:“畿辅兴修水利乃地方第一要务,必简用得人,始能有益无弊。总督高斌事件繁多,难以专心水利之事,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刘于义曾任直隶总督及布政史,于阖省情形素所练习,若与高斌悉心筹画经理,自可成利济之功,而收永远之效。”[2]值此兴修水利之际,却未设总河,而是派曾担任过直隶总督有治水经验的刘于义协同办理河务,可见乾隆已默认直隶总河无存在的意义。
乾隆十四年(1749年)三月,正式裁撤直隶总河,任方观承为直隶总督专管河务,称“直隶河道事务近年以总督兼理,不过伏秋汛至之时,往来率属防护,工程俱已平稳,所有直隶河道总督不必设为专缺,即于总督关防饬书内添入‘兼理河道’字样”[2]。此后仍有官员上奏请设专管河务大臣,均被乾隆驳回。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六月,御史朱续经从天津巡漕事竣回朝复命,称直隶胥役敛派车船勒索贿放,弹劾直隶总督方观承未尽其职,不能督率属员力锄奸蠹,并请设专司河务大臣来专管河务。乾隆道:“直隶曾设河道总督,亦不过专办永定河防汛工程,此外全省河渠原非所属,至营田水利工程办理数年,因南北地势异宜,亦未著有成效,是以仍令直隶总督兼司河务。”以后若遇有应修濬之工时,派部院大臣会同地方官员察勘,此“较之设立河员与地方官立异掣肘者,固属有利无弊”[2],提议被直接驳回。
直隶总河虽名义上存在了十九年,但乾隆时,多数时候处于悬置状态,直隶总督一直深度参与河务,几乎凌驾于直隶总河之上,掌握治河主导权。在他们的治河权博弈中,最终以直隶总督胜利告终。其中皇帝的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皇帝在治河问题上考虑更多是民生问题,总河任期较短且对地方形势及民生并不了解也不十分关心,其核心只在把河道治好。而直隶总督身为地方官,治河中会结合沿河百姓利益进行考量,更有大局观。
三、河官的专业治河实践
清廷在河官任免中,非常注重其治河经验及能力,无论是河道总督还是直隶总督。乾隆曾说:“各处河工关系紧要且通晓河务之大员甚为难得,朕为此留心久矣。”[3]并下令,以后道府大员引见官员时,“若有曾任河员及谙练河务者,著于履历内注明启奏。”[3]嗣后因河务成直隶总督专责,清廷在直督任免上对其专业及经验尤为看重。高斌任直督前,久任南河总督。方观承任直督前为浙江巡抚,熟谙河务。自从河务纳入直督专责后,清廷在其任免上,逐渐向着“技术官僚”方向发展,“他们的‘技术’不是来自学校,而是官僚生涯的历练,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政务’与‘技术’在官僚身上的统一”[5],虽然直隶总河后被裁撤,河务归直督专管,但直隶遇重大水患时,南河东河总督仍会参与其中。如乾隆十六年二月,永定河凌汛水发,全河奔注水窖堤口,乾隆命时任东河总河顾琮,江南总河高斌等察勘情形,高斌等“請因势利导,改由水窖出水,改移下口,于王庆坨南开挑,引河道正流直归叶淀”[6],使永定河实现第三次改道。之后乾隆令兵部尚书舒赫德、河东总河顾琮、直隶总督方观承会勘七工下口应否改移,得出的结果是“于此改移既有事半功倍之益,而较之开挖正河之下游岁费周章者,其收效之久暂,更属判然易见,即将此处改作下口可无疑义”[6]。
由此可见,直隶遇重大河工时,清廷仍著其他河段总河及部院大臣会同直隶总督等进行察勘商酌。
一方面因总河久历河务,熟谙河工,于河务决策更有见地;另一方面,因南河、东河、北河三河督之间时常互相调任,对于河工专业知识积累大有裨益,使得他们对于直隶河务相对熟悉。如顾琮历任直隶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东河总督、南河总督,高斌历任南河总督、直隶总督、北河总督。这种遇到重大险情,令各河段总河会同察勘的情况,也体现出统治者在治河中审视全局的大局观。
雍正七年,曾欲将南北总河分任时,有过担忧,“今朕欲分任南北两河,又思治河之道必合治,全河形势通行筹画,方可疏导安澜,若分令两人管理,亦有推诿掣肘之处”[1]。经过大臣会商,雍正议准“南北因地而分,其原委分流本属一贯,河臣虽分两人,而办事应如一体。”[1]乾隆同乃父一样,认为治河当审视全局。
乾隆元年谕,“治河之道在因势而利导之,司河务者必将全河形势熟悉胸中,堤防疏濬旨在得宜,始可以行所无事而致安澜之庆也……防浚事宜有病在上流而应于下流治之者,有病在下流而应于上流治之者,必须通局合算、同心协理,庶无顾此失彼之忧,若河臣于南北形势未能洞悉,遇有关河筑堤等事,或至各怀意见,彼此参商,则上游下游必有受弊之处,所关匪细。”[1]可见,清朝统治者深谙治河精髓。为了贯彻治河审视全局的策略,在总河任免上,通常是在三河督任中互相调换,既简化了总河任免工序,又使各河段总河对河流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时,得到了更全面地学习与提升。
实质上,直隶河务从清初始就有由地方官兼理的惯例,如前期直隶总督未设之前一直由直隶巡抚兼管,雍正九年,设立直隶河道总督之后,也时常由直隶总督与总河共同会商治理,在直隶总河被正式裁撤之前,亦曾数度悬置,直隶河务由总督兼管,其中缘由来自多方面,主要原因一方面来自统治者对总河职守忠诚度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因地方官天然的职业性质符合统治者的恤民思想,且对地方河务及民生更为了解。
参考文献:
[1]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版.钦定大清会典则例[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13.
[2]陈琮.永定河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3](清)王先谦编.(乾隆朝年)正续东华录[M].撷华书局活字本.
[4]李鸿章.畿辅通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5]刘凤云.十八世纪的“技术官僚”[J].清史研究,2010,78(02):17-20.
[6]王履泰.畿辅安澜志(永定河卷八)[M].光绪刻本.
作者简介:
田文英,女,山西忻州人,太原师范学院历史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南华,女,汉族,山西大同人,太原师范学院历史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方向。
【关键词】直隶河道总督;直隶总督;治河权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5-0065-03
目前学界已有关于河道总督治河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河道总督与两江总督及河南、山东巡抚等地方印官的治河权责变化上。而对直隶河道总督与直隶总督的权利关系演变研究还相对薄弱。直隶河道总督存在的十九年中,一直与直隶总督存在治河权的博弈。本文旨在通过搜集史料,分析他们在治河中的权利及关系演变,从中窥见清政府的治河方略。
一、清代直隶河道总督的设立
清代河道总督主理黄、运、永定等河疏防治理等事务。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设河道总督驻扎济宁,统辖全国河流疏防治理等事务。康熙十六年(1677年),因江南黄淮运交汇之地河务紧急,任靳辅为总河大规模治河,并将总河驻地移至清江浦。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遇河工关系紧要,兰家渡决口筑塞方完,河南堤岸工程专令河南巡抚暂行料理,如有应会总河事务,仍移文商榷毋误”[1],此为地方巡抚兼理河务之始。康熙三十二年,“河南工程不必行总河往勘,照该抚所请修筑”[1],巡抚开始深度参与河务。康熙四十四年(1706年),因总河忙于江南河务,且直隶、山东河道与总河相距甚远,令照河南例,命时任直隶巡抚的赵宏燮兼管直隶河务,若非紧急大工可直接由地方督抚请旨修筑。雍正二年(1724年),因河南中牟等县堤工紧要,设立副总河,由署河南巡抚谙练河务的嵇曾筠担任,管理河南河务。雍正四年(1726年),因山东河务紧要,虽山东河务“向系山东巡抚管理,但巡抚有地方责任,恐不能兼理河务”[1],而山东为河南下游,故令副总河兼理河南山东两省河务。雍正七年,令南北两河分治,授总河为南河总督,副总河为东河总督。此时虽因地分设总河,但各河段遇有修筑工程仍令会同商酌。雍正九年,因永定河屡屡泛滥,且流经京畿重地,故设直隶河道总督驻扎天津,专掌直隶河务。自此全国河务实现划区分段治理,解决了河道总督难以一身统筹全局的两难境地。
二、直隶治河权归属
清初,总河虽名义上统筹全国河务,实则将重心放于江南段河防中,无暇顾及他处。直隶河务初由直隶巡抚兼管。雍正九年,设直隶总河,由时任直隶总督的刘于义兼任,虽很快改任沈廷正,但自此便奠定了直隶总督兼管河务的基调。雍正时河道总督频繁更换了六任,中间不免出现悬置,所以河务一度由直隶总督兼管。
乾隆元年(1736年),裁副总河,总河悬置,由直隶总督李卫兼管河务。乾隆二年(1737年)六月,因永定河发生重大水患,任顾琮为直隶总河,与时任直督李卫会同治河。乾隆认为直隶河道水利关系重大,为于运道民生有所裨益,应作长远筹划,其对顾琮等治河方略不甚满意,“著大学士鄂尔泰亲往详勘形势,畴度机宜,应如何改移开濬修筑之处,熟商妥议,酌定规模”[2],仍令顾琮、李卫督率办理。但在治河过程中,双方合作存在较大分歧。鄂尔泰与顾琮持相同意见,与李卫意见不一,乾隆倾向于鄂尔泰一方。为了河工顺利开展,免受掣肘,乾隆三年(1738年)四月,撤销了李卫的治河权,称“直隶总督事件繁多,难以兼顾河务,李卫不必管理。其一切河工事宜,应交与总河专办,俾事权归一方有裨益。”[2]乾隆之后做出说明,“直隶河工自应总督会同总河办理。前著李卫不必办理者,以伊彼此不和,于公事无益故耳。今孙嘉淦并不似此,著仍照旧例亦兼管河工事务。”[2]孙嘉淦任直督后,提出将永定河复归故道的方案,虽然受到大臣反对,但乾隆依然给予大力支持,以期达到一劳永逸之效。在此次治河过程中,孙嘉淦与顾琮意见不符,对顾琮的意见全然漠视。对此顾琮抱怨道:“臣遵旨会议善后事宜,所有咨商督臣应堤防挑筑之处,督臣于题疏内概行删除,是以臣言不足用也。今总河虽暂停淘汰,而形迹已与督臣相左,恳恩调臣回京,俾督臣一手办理。”乾隆看过这份颇有怨气的奏折后非常愤怒,指责其:“汝等河工大小官员,以为将来无河可修,无利可渔,趁此一举可以多吞……今汝之奸,朕皆烛破。”[2]言辞之激烈表明,乾隆对总河的治绩及动机持否定态度,且对河官中长久存在的腐敗现象早已洞若观火,认为其只考虑自身利益。孙嘉淦越过总河直接上报的行为,乾隆持默许态度。
孙嘉淦的治河效果并不理想,令乾隆大失所望,指责“明知汝二人皆不可办此,欲过秋汛之后,使高斌来专办一切。”[2]乾隆六年(1741年),调时任南河总督的高斌为直隶总督来兼管河务,总河暂且悬置。高斌有丰富的治水经验,对于直隶河道治理更得心应手,乾隆指出“雍正十一年,高斌管理盐政时,皇考曾降旨令其讲究河工事务,以期熟谙备用,今果得其力。”[3]乾隆自始至终认为直隶河务本就为直隶总督兼管,而直隶总河仅起辅助作用。乾隆三年,裁撤李卫直督之职,除表面所说与总河等不和的原因外,实际主要因对李卫的表现不满。是年五月,一份诏谕说道:“近看李卫办事甚属麤率,不似从前,昨已降旨讯谕,今览奏雨水麦收情形之折,其中错谬之处甚多,如奏称连日忽阴忽雨,见在入土尺许,尚未透足等语,天下岂有得雨尺许,而尚未透足之理,明系雨泽短少而为捏饰之奏,观此则从所报未至尺许者,竟属全无雨泽矣……今陈奏于朕前者尚且如此,则其办理措施岂能妥协,大出朕意料之外,可传旨讯饬之。”[4]李卫奏折中话语矛盾,有悖实际且较为敷衍,乾隆看出其于河务并不上心亦不谙练,不久便撤销其职。之后任命的孙嘉淦,乾隆对其本是寄予厚望,在治河失败后,又任命谙练河务的高斌为直隶总督兼管河务。由此可知,直隶总河虽名义上主理河务,但乾隆实际把直隶总督作为河务的主导者,总督裁撤的直接原因是治河不力而非其他,在治河出现问题后,他首先想到的不是更换总河,而是寄希望于下一任直督,用心一目了然。 乾隆九年(1744年),因直隶兴举水利,命时任直隶总督的高斌与吏部尚书刘于义会议,乾隆下令:“畿辅兴修水利乃地方第一要务,必简用得人,始能有益无弊。总督高斌事件繁多,难以专心水利之事,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刘于义曾任直隶总督及布政史,于阖省情形素所练习,若与高斌悉心筹画经理,自可成利济之功,而收永远之效。”[2]值此兴修水利之际,却未设总河,而是派曾担任过直隶总督有治水经验的刘于义协同办理河务,可见乾隆已默认直隶总河无存在的意义。
乾隆十四年(1749年)三月,正式裁撤直隶总河,任方观承为直隶总督专管河务,称“直隶河道事务近年以总督兼理,不过伏秋汛至之时,往来率属防护,工程俱已平稳,所有直隶河道总督不必设为专缺,即于总督关防饬书内添入‘兼理河道’字样”[2]。此后仍有官员上奏请设专管河务大臣,均被乾隆驳回。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六月,御史朱续经从天津巡漕事竣回朝复命,称直隶胥役敛派车船勒索贿放,弹劾直隶总督方观承未尽其职,不能督率属员力锄奸蠹,并请设专司河务大臣来专管河务。乾隆道:“直隶曾设河道总督,亦不过专办永定河防汛工程,此外全省河渠原非所属,至营田水利工程办理数年,因南北地势异宜,亦未著有成效,是以仍令直隶总督兼司河务。”以后若遇有应修濬之工时,派部院大臣会同地方官员察勘,此“较之设立河员与地方官立异掣肘者,固属有利无弊”[2],提议被直接驳回。
直隶总河虽名义上存在了十九年,但乾隆时,多数时候处于悬置状态,直隶总督一直深度参与河务,几乎凌驾于直隶总河之上,掌握治河主导权。在他们的治河权博弈中,最终以直隶总督胜利告终。其中皇帝的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皇帝在治河问题上考虑更多是民生问题,总河任期较短且对地方形势及民生并不了解也不十分关心,其核心只在把河道治好。而直隶总督身为地方官,治河中会结合沿河百姓利益进行考量,更有大局观。
三、河官的专业治河实践
清廷在河官任免中,非常注重其治河经验及能力,无论是河道总督还是直隶总督。乾隆曾说:“各处河工关系紧要且通晓河务之大员甚为难得,朕为此留心久矣。”[3]并下令,以后道府大员引见官员时,“若有曾任河员及谙练河务者,著于履历内注明启奏。”[3]嗣后因河务成直隶总督专责,清廷在直督任免上对其专业及经验尤为看重。高斌任直督前,久任南河总督。方观承任直督前为浙江巡抚,熟谙河务。自从河务纳入直督专责后,清廷在其任免上,逐渐向着“技术官僚”方向发展,“他们的‘技术’不是来自学校,而是官僚生涯的历练,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政务’与‘技术’在官僚身上的统一”[5],虽然直隶总河后被裁撤,河务归直督专管,但直隶遇重大水患时,南河东河总督仍会参与其中。如乾隆十六年二月,永定河凌汛水发,全河奔注水窖堤口,乾隆命时任东河总河顾琮,江南总河高斌等察勘情形,高斌等“請因势利导,改由水窖出水,改移下口,于王庆坨南开挑,引河道正流直归叶淀”[6],使永定河实现第三次改道。之后乾隆令兵部尚书舒赫德、河东总河顾琮、直隶总督方观承会勘七工下口应否改移,得出的结果是“于此改移既有事半功倍之益,而较之开挖正河之下游岁费周章者,其收效之久暂,更属判然易见,即将此处改作下口可无疑义”[6]。
由此可见,直隶遇重大河工时,清廷仍著其他河段总河及部院大臣会同直隶总督等进行察勘商酌。
一方面因总河久历河务,熟谙河工,于河务决策更有见地;另一方面,因南河、东河、北河三河督之间时常互相调任,对于河工专业知识积累大有裨益,使得他们对于直隶河务相对熟悉。如顾琮历任直隶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东河总督、南河总督,高斌历任南河总督、直隶总督、北河总督。这种遇到重大险情,令各河段总河会同察勘的情况,也体现出统治者在治河中审视全局的大局观。
雍正七年,曾欲将南北总河分任时,有过担忧,“今朕欲分任南北两河,又思治河之道必合治,全河形势通行筹画,方可疏导安澜,若分令两人管理,亦有推诿掣肘之处”[1]。经过大臣会商,雍正议准“南北因地而分,其原委分流本属一贯,河臣虽分两人,而办事应如一体。”[1]乾隆同乃父一样,认为治河当审视全局。
乾隆元年谕,“治河之道在因势而利导之,司河务者必将全河形势熟悉胸中,堤防疏濬旨在得宜,始可以行所无事而致安澜之庆也……防浚事宜有病在上流而应于下流治之者,有病在下流而应于上流治之者,必须通局合算、同心协理,庶无顾此失彼之忧,若河臣于南北形势未能洞悉,遇有关河筑堤等事,或至各怀意见,彼此参商,则上游下游必有受弊之处,所关匪细。”[1]可见,清朝统治者深谙治河精髓。为了贯彻治河审视全局的策略,在总河任免上,通常是在三河督任中互相调换,既简化了总河任免工序,又使各河段总河对河流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时,得到了更全面地学习与提升。
实质上,直隶河务从清初始就有由地方官兼理的惯例,如前期直隶总督未设之前一直由直隶巡抚兼管,雍正九年,设立直隶河道总督之后,也时常由直隶总督与总河共同会商治理,在直隶总河被正式裁撤之前,亦曾数度悬置,直隶河务由总督兼管,其中缘由来自多方面,主要原因一方面来自统治者对总河职守忠诚度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因地方官天然的职业性质符合统治者的恤民思想,且对地方河务及民生更为了解。
参考文献:
[1]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版.钦定大清会典则例[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13.
[2]陈琮.永定河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3](清)王先谦编.(乾隆朝年)正续东华录[M].撷华书局活字本.
[4]李鸿章.畿辅通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5]刘凤云.十八世纪的“技术官僚”[J].清史研究,2010,78(02):17-20.
[6]王履泰.畿辅安澜志(永定河卷八)[M].光绪刻本.
作者简介:
田文英,女,山西忻州人,太原师范学院历史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南华,女,汉族,山西大同人,太原师范学院历史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