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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是当前各项工作的主题。司法工作中“宽严相济”政策就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措施。
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具体运行也要“与时俱进”,应与社会的发展协调统一,即体现时代性。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中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就是针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即在严厉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确保社会稳定有序的同时,也需要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员重教育、轻打击,转化消极因素,减少、消化社会的对立面,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我们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已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一政策的实施在处理各类犯罪中还不平衡,有的犯罪在处理上因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还不能全面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其中“法轮功”案件就是一类。
“法轮功”案件属于邪教组织类型的犯罪。这类犯罪曾在我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我们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也是严厉的。多年来通过对“法轮功”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的重点查处、打击,对受蒙蔽人员的不懈教育已使这类犯罪势头减弱。那些心怀叵测的法轮功骨干分子不敢再轻举妄动,广大人民群众也更加认清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使他们的活动失去了市场。在当前新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研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新的活动方式、对社会的新的危害程度。我们也应重新审视、调整对“法轮功”案件的处理原则。
“法轮功”犯罪案件我们历来都视为是严重犯罪,在侦、捕、诉、判过程中都有较其他犯罪案件更加严格的工作程序。现在社会形势已发生了变化,我们的具体刑事工作政策也应该随之变化。笔者认为,在办理“法轮功”案件中也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设三年以下的刑罚。
一、“宽严相济”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首要的是人和人的和谐相处,争取使全社会的人都有一个平和的心态,生活在一个相对宽松、安宁的社会环境中。这就要求减少犯罪,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化解矛盾,使更多的人都能达到一个心情舒畅的状态。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党一直提倡的对待刑事犯罪重教育、轻打击的刑事工作方针,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行之有效的。多年来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经过司法工作者和全社会的细心工作,有很多触犯刑律的人迷途知返,改过自新,使社会的消极因素不断转化,社会的危害性不断减弱,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安宁和谐。我们现在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重教育、轻打击”的方针更好的得到落实,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得到更完美的体现。
二、当前的社会现状可以实施“宽严相济”的政策
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是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我们的工作重点也必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经济建设中来。只要是对社会经济建设有利的事我们就要支持,即便是犯过错误的人,甚至是触犯过刑律的人,只要改过自新这个社会还是欢迎其重新进入到推动社会发展的队伍中来的。社会的宽容就给我们实施“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可威慑、警示各种严重犯罪分子;宽大处理可使一些轻微犯罪人员获得新生,增加社会的积极因素。笔者认为,现在我们对“法轮功”犯罪不应一律视为严重犯罪,都给予三年以上徒刑的处罚,也应分别对待,实行“宽严相济”。现在的社会形势已具备对法轮功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第一,经过几年对法轮功首要分子的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活动已呈减弱趋势。大连市旅顺口区已近两年未出现法轮功犯罪的案件。第二,现在人民群众对法轮功都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法轮功首要分子和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失去了人心,已没有活动的市场。第三,现在除了一些中毒较深的法轮功习练者外,已再难有人被其发展成新的成员,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势力正逐渐减弱。
三、从几年来对法轮功斗争的实践看,在处理法轮功案件中也应该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时期我们对法轮功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有效的保护了人民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状态。我们在多年的对法轮功斗争中除对首要分子打击外更注重了对一般成员的教育、挽救,使更多的误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成员及早的醒悟,脱离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实践证明,对待法轮功犯罪案件,采取惩治与挽救并举的方针是正确的,是可以收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尤其是那些过去热衷于法轮功的活跃分子,当他们被转化后,用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思想感受去说服教育还在迷恋法轮功的人员,效果更佳。因此在对待法轮功犯罪案件中,我们应贯彻好“宽严相济”的方针,多在教育挽救上下功夫。
四、减少社会矛盾必须实行“宽严相济”
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努力减少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要达到这一目的,在刑事工作中就必须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在人类社会中,始终会存在矛盾,尤其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肯定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每一个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政党都会努力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社会的各种矛盾中,刑事犯罪是其中一种主要的矛盾。如何解决这类矛盾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幸福。我国在这方面过去曾做过多种尝试,比如“群众专政”、“严打”、“打防并举”等措施。这些措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都曾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当前推出的“宽严相济”政策就是针对现在社会的现实情况提出来的,是化解、转化当前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
对待触犯刑律的人的处理,我们不能只看它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其社会效果。比如法轮功犯罪人员,首先,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受蒙蔽的,他们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对待他们就不应一律严厉打击,也要宽大为怀,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对他们的处理也要考虑对其家庭的影响。有时可能严惩一个人会使一个家庭陷入困境,给社会树立了新的对立面。因此我们为减少社会矛盾也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
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具体运行也要“与时俱进”,应与社会的发展协调统一,即体现时代性。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中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就是针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即在严厉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确保社会稳定有序的同时,也需要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员重教育、轻打击,转化消极因素,减少、消化社会的对立面,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我们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已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一政策的实施在处理各类犯罪中还不平衡,有的犯罪在处理上因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还不能全面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其中“法轮功”案件就是一类。
“法轮功”案件属于邪教组织类型的犯罪。这类犯罪曾在我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我们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也是严厉的。多年来通过对“法轮功”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的重点查处、打击,对受蒙蔽人员的不懈教育已使这类犯罪势头减弱。那些心怀叵测的法轮功骨干分子不敢再轻举妄动,广大人民群众也更加认清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使他们的活动失去了市场。在当前新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研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新的活动方式、对社会的新的危害程度。我们也应重新审视、调整对“法轮功”案件的处理原则。
“法轮功”犯罪案件我们历来都视为是严重犯罪,在侦、捕、诉、判过程中都有较其他犯罪案件更加严格的工作程序。现在社会形势已发生了变化,我们的具体刑事工作政策也应该随之变化。笔者认为,在办理“法轮功”案件中也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设三年以下的刑罚。
一、“宽严相济”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首要的是人和人的和谐相处,争取使全社会的人都有一个平和的心态,生活在一个相对宽松、安宁的社会环境中。这就要求减少犯罪,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化解矛盾,使更多的人都能达到一个心情舒畅的状态。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党一直提倡的对待刑事犯罪重教育、轻打击的刑事工作方针,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行之有效的。多年来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经过司法工作者和全社会的细心工作,有很多触犯刑律的人迷途知返,改过自新,使社会的消极因素不断转化,社会的危害性不断减弱,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安宁和谐。我们现在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重教育、轻打击”的方针更好的得到落实,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得到更完美的体现。
二、当前的社会现状可以实施“宽严相济”的政策
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是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我们的工作重点也必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经济建设中来。只要是对社会经济建设有利的事我们就要支持,即便是犯过错误的人,甚至是触犯过刑律的人,只要改过自新这个社会还是欢迎其重新进入到推动社会发展的队伍中来的。社会的宽容就给我们实施“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可威慑、警示各种严重犯罪分子;宽大处理可使一些轻微犯罪人员获得新生,增加社会的积极因素。笔者认为,现在我们对“法轮功”犯罪不应一律视为严重犯罪,都给予三年以上徒刑的处罚,也应分别对待,实行“宽严相济”。现在的社会形势已具备对法轮功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第一,经过几年对法轮功首要分子的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活动已呈减弱趋势。大连市旅顺口区已近两年未出现法轮功犯罪的案件。第二,现在人民群众对法轮功都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法轮功首要分子和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失去了人心,已没有活动的市场。第三,现在除了一些中毒较深的法轮功习练者外,已再难有人被其发展成新的成员,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势力正逐渐减弱。
三、从几年来对法轮功斗争的实践看,在处理法轮功案件中也应该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时期我们对法轮功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有效的保护了人民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状态。我们在多年的对法轮功斗争中除对首要分子打击外更注重了对一般成员的教育、挽救,使更多的误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成员及早的醒悟,脱离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实践证明,对待法轮功犯罪案件,采取惩治与挽救并举的方针是正确的,是可以收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尤其是那些过去热衷于法轮功的活跃分子,当他们被转化后,用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思想感受去说服教育还在迷恋法轮功的人员,效果更佳。因此在对待法轮功犯罪案件中,我们应贯彻好“宽严相济”的方针,多在教育挽救上下功夫。
四、减少社会矛盾必须实行“宽严相济”
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努力减少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要达到这一目的,在刑事工作中就必须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在人类社会中,始终会存在矛盾,尤其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肯定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每一个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政党都会努力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社会的各种矛盾中,刑事犯罪是其中一种主要的矛盾。如何解决这类矛盾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幸福。我国在这方面过去曾做过多种尝试,比如“群众专政”、“严打”、“打防并举”等措施。这些措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都曾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当前推出的“宽严相济”政策就是针对现在社会的现实情况提出来的,是化解、转化当前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
对待触犯刑律的人的处理,我们不能只看它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其社会效果。比如法轮功犯罪人员,首先,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受蒙蔽的,他们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对待他们就不应一律严厉打击,也要宽大为怀,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对他们的处理也要考虑对其家庭的影响。有时可能严惩一个人会使一个家庭陷入困境,给社会树立了新的对立面。因此我们为减少社会矛盾也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