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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虚拟货币,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去中心化、隐匿性、电子化的特点对当前货币体系带来全新挑战,支持者从货币的发展以及功能出发,肯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然而,从比特币所蕴含的潜在金融风险以及互联网犯罪提供温床为理由应该否定其货币属性。同时比特币当前发展过程中展露出的证券属性也大于货币属性,因此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比特币并不属于货币。
关键词:比特币 挖矿 货币 非货币性
一、引言
2017年10月15日,一篇名为《比特币8年涨754万倍》的新闻占据各大财经新闻的版块,又一次将跌宕起伏的比特币推向了风口浪尖。自2009年比特币发行之初的一美元等于1300个比特币,到2017年11月2日国际比特币交易平台显示比特币价格已突破7000美元,巨大涨幅的诱惑引发投资者蠢蠢欲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比特币由于非官方发行、非强制性与非法偿性的特点,规定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除此之外,从其本身的发展与特点来看,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也显现的尤为明显。
二、比特币的发展及其特点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是来源于2008年中本聪公开发表的一篇题目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次年便在网络上发布了由密码学原理与对等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比特币系统的开源代码,随后在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运用“挖矿”的方式产生了50枚比特币,由此诞生了一种全新的虚拟货币。比特币问世之初,吸引了网络极客的追随并加入到系统开发、维护与交易等环节,形成了小众群体的比特币社区,其仅作为虚拟货币在社区内持有或进行交易,但是自2010年一位美国的程序员通过比特币社区花费一万枚比特币在内部购买了一个价值25美元的比萨,由此比特币实现了从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流通的价值。2013年,壹基金表示愿意接受比特币捐款,这一消息使得比特币在中国开始名声大振并由此引发各界对比特币百家争鸣的观点。
比特币社区的每一位用户都可以随时加入或者退出比特币系统,任何人都可以无门槛的进行持有或者交易并成为整个系统中的一个节点,由此来获得比特币发行与交易的权利。通过区块链来实时更新交易单信息,每个节点都可以在区块链上验证并记录自己完成的工作任务,由此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来产生比特币交易,这样的一个流程就是挖矿,每个节点就是矿工。比特币由于其设计原理导致发行的数量是受限制的,最终的产生数量只能达到2100万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与拓展,比特币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货币体系,也从幕后走向台前,从虚拟走向现实,逐步在现代生活中崭露头角,与传统的货币相比较其存在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1)去中心化,这是与传统货币最核心的区别,众所周知,当前国家的货币都是由中央银行进行发行与管理,由此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控和平衡,但比特币由于其产生方式的特殊性,通过网络节点在区块链上挖矿的方式产生,所以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不存在调控或者管理;(2)无国界流通,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能够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无论在任何国家或者地方,都可以随时进行比特币的持有或者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3)交易成本低,比特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不仅免去了与传统货币相比的制版印刷的成本费用,也减少了第三方介入所产生的手续费,只是需要知道对方的地址便可以完成点对点的交易方式,仅需支付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用;(4)专属所有权,比特币采用现代密码技术来防止伪造,并且每位用户通过“密钥”来操控个人账户,保障其可靠性与私密性。
三、货币的性质与价值
在作出比特币不是币的论断之前,必须要对“币”,也就是货币的性质与发展有一定的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货币的本质是在商品交换与流通的过程中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正是由于其属于商品,就说明货币本质上也存在自身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在物物交换时代,双方是通过价值相等或相当的两件物品来进行交换,只不过每次交换的物品属性与数量不同,通过此种方式来衡量两种物品的等量价值。随后,为了公平与便捷就规定了一种固定的商品,由其充当唯一的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边是货币产生的意义所在。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當今社会中货币本身的价值已不被人们所需要,其具有的交换价值,成为商品交换媒介的作用才是人们认可并接受货币的真正意义。
经济学理论认为,货币最基本的价值就是商品交换的媒介。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这五大职能,所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必将蕴含这五大职能于一身。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就是货币将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相结合的体现,三者之间互相服务,最终实现货币的基本价值。货币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反应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在社会形态的转变与经济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扮演货币的特殊商品也经历了数次变革,例如,贝壳、银、金等物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已经不是金本位的货币体系能够满足的,由此产生了与经济形态紧密相连的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现代货币体系。
由此强调指出,比特币的出现并不是一种新型货币的产生,虚拟货币虽然是一种商品但并不能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其次,其自身虽然满足流通手段与世界货币的职能,但是对于其他职能并不能切实满足。
四、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
1.证券属性大于货币属性。2017年11月1日,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宣布,将在2017年第四个季度推出比特币期货。受此影响,比特币价格一夜暴涨,已突破7000美元,吸引投资者纷纷追随。当前,对于比特币的币值依据货币属性的原理来进行判断已经超出了涵射范围,其证券属性正逐步增强。特别是在法定的货币体系对于比特币的排斥之下,使得其本身拥有的大量交易生态链,成为一种证券的投资标的。其次,由于证券本身属于标记财富的有价凭证,该价值必当由有可交换的价值来为其提供保证,而比特币本身也具有支付功能,能够满足证券的交换价值,因此比特币已经逐步走向“证券化”。 2.缺乏信用体系。首先,比特币没有价值支撑。作为虚拟货币,比特币是由挖矿的方式产生并通过电子方式交易的,既不像黄金具有天然价值也不像本位币具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因此比特币是否能成为货币完全拒绝于使用者个人的信用程度,完全没有显示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作为保证,缺失货币的价值基础。其次,比特币的流通范围有限。由于缺失信用体系,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流通的范围也仅限比特币社区之间或者认可比特币的商家之间,这就使得范围具有局限性,无法大规模推广,缺乏社会基础。比特币的交易大多都是互联网虚拟交易,购买的商品更多的是游戏装备或者电子网络商品,对于实体接受商家也只是少数,并且当前比特币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很多实体商家此时愿意接受比特币也可能顷刻之间转变态度。再次,比特币可替代性强。众所周知,当前通过复杂算法以及开源代码技术所产生的虚拟货币除了比特币之外,还有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等等,缺乏独特的价值属性,也没有法律赋予的排他性,因此比特币无法充当固定的一般等价物,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最后,无第三方信用为保障。当前在境内外的经贸交易中,第三方信用为保障已成为常态,为了保证双方诚实守信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而比特币的交易过程中,是通过点对点,端对端的方式进行,一旦出现不诚信的状况,则难以维权。
3.虚拟环境提供犯罪温床。由于比特币在虚拟的网络中可以任意流通的特点,匿名性和安全性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契机。在2017年5月份,全球超过74个国家遭受到比特币勒索病毒,攻击者要求受害方支付比特币作为赎金,最大的原因就是比特币在虚拟环境中,资金流向不易被追踪,使得其方便隐匿身份。其次,比特币在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之下属于无监管无审计的灰色地带,违法者便利用这一特点,实施违法行为脱离制裁,其一是关于洗钱风险,比特币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通过挖矿方式交易,另一种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当前对于比特币自身的洗钱风险由于数量的局限性至今不易实现,但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可以做到在现金与比特币之间相互兑换来达到转移赃款的目的,完成非法活动;其二就是外汇管制风险,由于比特币跨境交易成本低,速度快等特点,吸引违法者通过在境内购买比特币,再通过境外卖出,或者运用比特币兑换境外的法定货币,由此来摆脱国家对于外汇的监管体系,实现逃避外汇的目的。
4.缺乏制度保障难以维权。由于在我国已明确表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具有非强制性与非法偿性的特点,是一种虚拟商品。虽然其具有货币属性与证券属性,但是当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与管理,一旦发生比特币交易纠纷,就会出现难以取证,难以维权的问题。比特币自身的匿名性使得交易双方在支付过程中完全隐藏真实身份,一旦出现违约纠纷,难以确定具体侵权方,导致诉讼主体不明确。再者,比特币交易全程网络化,在取证方面更是难上加难,资金流向难追踪,证据采集难以确认。最后,一旦发生比特币侵权事件,在管辖权问题上也饱受争议。侵权地与被侵权地都难以确认,例如,在比特币盗窃案中,是在网络社区违法窃取还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非法操纵,是个人行为还是团伙作案,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等问题,都造成管辖和准据法适用困难。
五、结语
虽然比特币当前在我国发展的形式还较为严峻,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伴随着巨大的挑战,比特币的出现一定是当今时代的产物,尽管当前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的考验,但是未来的发展任何人都无法断言。由于货币与国家经济运行之间密不可分,不仅仅是新鲜事物就能够随意替代的,比特币作为一种电子虚拟货币虽然满足了经济社会的功能需求,但是比特币无法替代本位币成为主流货币。
参考文献:
[1]徐歆禕. 比特币的法律问题及其监管[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吴静.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虚拟货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5.
[3]陈豪. 比特币的经济学分析[D].浙江大学,2015.
[4]李翀. 比特币会成为货币吗?[J]. 当代经济研究,2015,(04):60-65+2+97.
[5]娄耀雄,武君. 比特币法律问题分析[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4):25-31.
作者简介:许小雪(1993.01—)。新疆昌吉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读。
关键词:比特币 挖矿 货币 非货币性
一、引言
2017年10月15日,一篇名为《比特币8年涨754万倍》的新闻占据各大财经新闻的版块,又一次将跌宕起伏的比特币推向了风口浪尖。自2009年比特币发行之初的一美元等于1300个比特币,到2017年11月2日国际比特币交易平台显示比特币价格已突破7000美元,巨大涨幅的诱惑引发投资者蠢蠢欲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比特币由于非官方发行、非强制性与非法偿性的特点,规定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除此之外,从其本身的发展与特点来看,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也显现的尤为明显。
二、比特币的发展及其特点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是来源于2008年中本聪公开发表的一篇题目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次年便在网络上发布了由密码学原理与对等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比特币系统的开源代码,随后在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运用“挖矿”的方式产生了50枚比特币,由此诞生了一种全新的虚拟货币。比特币问世之初,吸引了网络极客的追随并加入到系统开发、维护与交易等环节,形成了小众群体的比特币社区,其仅作为虚拟货币在社区内持有或进行交易,但是自2010年一位美国的程序员通过比特币社区花费一万枚比特币在内部购买了一个价值25美元的比萨,由此比特币实现了从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流通的价值。2013年,壹基金表示愿意接受比特币捐款,这一消息使得比特币在中国开始名声大振并由此引发各界对比特币百家争鸣的观点。
比特币社区的每一位用户都可以随时加入或者退出比特币系统,任何人都可以无门槛的进行持有或者交易并成为整个系统中的一个节点,由此来获得比特币发行与交易的权利。通过区块链来实时更新交易单信息,每个节点都可以在区块链上验证并记录自己完成的工作任务,由此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来产生比特币交易,这样的一个流程就是挖矿,每个节点就是矿工。比特币由于其设计原理导致发行的数量是受限制的,最终的产生数量只能达到2100万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与拓展,比特币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货币体系,也从幕后走向台前,从虚拟走向现实,逐步在现代生活中崭露头角,与传统的货币相比较其存在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1)去中心化,这是与传统货币最核心的区别,众所周知,当前国家的货币都是由中央银行进行发行与管理,由此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控和平衡,但比特币由于其产生方式的特殊性,通过网络节点在区块链上挖矿的方式产生,所以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不存在调控或者管理;(2)无国界流通,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能够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无论在任何国家或者地方,都可以随时进行比特币的持有或者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3)交易成本低,比特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不仅免去了与传统货币相比的制版印刷的成本费用,也减少了第三方介入所产生的手续费,只是需要知道对方的地址便可以完成点对点的交易方式,仅需支付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用;(4)专属所有权,比特币采用现代密码技术来防止伪造,并且每位用户通过“密钥”来操控个人账户,保障其可靠性与私密性。
三、货币的性质与价值
在作出比特币不是币的论断之前,必须要对“币”,也就是货币的性质与发展有一定的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货币的本质是在商品交换与流通的过程中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正是由于其属于商品,就说明货币本质上也存在自身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在物物交换时代,双方是通过价值相等或相当的两件物品来进行交换,只不过每次交换的物品属性与数量不同,通过此种方式来衡量两种物品的等量价值。随后,为了公平与便捷就规定了一种固定的商品,由其充当唯一的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边是货币产生的意义所在。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當今社会中货币本身的价值已不被人们所需要,其具有的交换价值,成为商品交换媒介的作用才是人们认可并接受货币的真正意义。
经济学理论认为,货币最基本的价值就是商品交换的媒介。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这五大职能,所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必将蕴含这五大职能于一身。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就是货币将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相结合的体现,三者之间互相服务,最终实现货币的基本价值。货币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反应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在社会形态的转变与经济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扮演货币的特殊商品也经历了数次变革,例如,贝壳、银、金等物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已经不是金本位的货币体系能够满足的,由此产生了与经济形态紧密相连的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现代货币体系。
由此强调指出,比特币的出现并不是一种新型货币的产生,虚拟货币虽然是一种商品但并不能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其次,其自身虽然满足流通手段与世界货币的职能,但是对于其他职能并不能切实满足。
四、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
1.证券属性大于货币属性。2017年11月1日,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宣布,将在2017年第四个季度推出比特币期货。受此影响,比特币价格一夜暴涨,已突破7000美元,吸引投资者纷纷追随。当前,对于比特币的币值依据货币属性的原理来进行判断已经超出了涵射范围,其证券属性正逐步增强。特别是在法定的货币体系对于比特币的排斥之下,使得其本身拥有的大量交易生态链,成为一种证券的投资标的。其次,由于证券本身属于标记财富的有价凭证,该价值必当由有可交换的价值来为其提供保证,而比特币本身也具有支付功能,能够满足证券的交换价值,因此比特币已经逐步走向“证券化”。 2.缺乏信用体系。首先,比特币没有价值支撑。作为虚拟货币,比特币是由挖矿的方式产生并通过电子方式交易的,既不像黄金具有天然价值也不像本位币具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因此比特币是否能成为货币完全拒绝于使用者个人的信用程度,完全没有显示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作为保证,缺失货币的价值基础。其次,比特币的流通范围有限。由于缺失信用体系,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流通的范围也仅限比特币社区之间或者认可比特币的商家之间,这就使得范围具有局限性,无法大规模推广,缺乏社会基础。比特币的交易大多都是互联网虚拟交易,购买的商品更多的是游戏装备或者电子网络商品,对于实体接受商家也只是少数,并且当前比特币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很多实体商家此时愿意接受比特币也可能顷刻之间转变态度。再次,比特币可替代性强。众所周知,当前通过复杂算法以及开源代码技术所产生的虚拟货币除了比特币之外,还有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等等,缺乏独特的价值属性,也没有法律赋予的排他性,因此比特币无法充当固定的一般等价物,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最后,无第三方信用为保障。当前在境内外的经贸交易中,第三方信用为保障已成为常态,为了保证双方诚实守信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而比特币的交易过程中,是通过点对点,端对端的方式进行,一旦出现不诚信的状况,则难以维权。
3.虚拟环境提供犯罪温床。由于比特币在虚拟的网络中可以任意流通的特点,匿名性和安全性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契机。在2017年5月份,全球超过74个国家遭受到比特币勒索病毒,攻击者要求受害方支付比特币作为赎金,最大的原因就是比特币在虚拟环境中,资金流向不易被追踪,使得其方便隐匿身份。其次,比特币在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之下属于无监管无审计的灰色地带,违法者便利用这一特点,实施违法行为脱离制裁,其一是关于洗钱风险,比特币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通过挖矿方式交易,另一种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当前对于比特币自身的洗钱风险由于数量的局限性至今不易实现,但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可以做到在现金与比特币之间相互兑换来达到转移赃款的目的,完成非法活动;其二就是外汇管制风险,由于比特币跨境交易成本低,速度快等特点,吸引违法者通过在境内购买比特币,再通过境外卖出,或者运用比特币兑换境外的法定货币,由此来摆脱国家对于外汇的监管体系,实现逃避外汇的目的。
4.缺乏制度保障难以维权。由于在我国已明确表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具有非强制性与非法偿性的特点,是一种虚拟商品。虽然其具有货币属性与证券属性,但是当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与管理,一旦发生比特币交易纠纷,就会出现难以取证,难以维权的问题。比特币自身的匿名性使得交易双方在支付过程中完全隐藏真实身份,一旦出现违约纠纷,难以确定具体侵权方,导致诉讼主体不明确。再者,比特币交易全程网络化,在取证方面更是难上加难,资金流向难追踪,证据采集难以确认。最后,一旦发生比特币侵权事件,在管辖权问题上也饱受争议。侵权地与被侵权地都难以确认,例如,在比特币盗窃案中,是在网络社区违法窃取还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非法操纵,是个人行为还是团伙作案,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等问题,都造成管辖和准据法适用困难。
五、结语
虽然比特币当前在我国发展的形式还较为严峻,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伴随着巨大的挑战,比特币的出现一定是当今时代的产物,尽管当前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的考验,但是未来的发展任何人都无法断言。由于货币与国家经济运行之间密不可分,不仅仅是新鲜事物就能够随意替代的,比特币作为一种电子虚拟货币虽然满足了经济社会的功能需求,但是比特币无法替代本位币成为主流货币。
参考文献:
[1]徐歆禕. 比特币的法律问题及其监管[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吴静.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虚拟货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5.
[3]陈豪. 比特币的经济学分析[D].浙江大学,2015.
[4]李翀. 比特币会成为货币吗?[J]. 当代经济研究,2015,(04):60-65+2+97.
[5]娄耀雄,武君. 比特币法律问题分析[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4):25-31.
作者简介:许小雪(1993.01—)。新疆昌吉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