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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皆在分析我国刑事搜查程序启动标准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搜查启动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以期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刑事搜查 启动标准 改革完善
刑事搜查包括诸多内容,如搜查的主体、对象、理由、审批程序、实施。搜查程序的启动是实施搜查行为的前提条件,其对搜查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起到关键的作用。本为论述的刑事搜查的启动标准即为搜查的理由,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以启动搜查程序,搜查的启动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问题。
一、我国刑事搜查程序启动标准的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是关于搜查程序的,但这其中并没有规定搜查程序的启动标准,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未涉及。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仅仅体现了搜查这一侦查行为的目的,而忽略该行为是否具备正当的理由。由于我国未实行司法令状主义,搜查程序的启动主体是面临办案压力极大的侦查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之前,任何人都可能被怀疑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在没有程序启动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对他所怀疑的任何一个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可要求进行搜查。搜查的启动可以随意进行,这是极其危险的。笔者认为,搜查程序的启动不能只靠侦查人员的经验和心证,要明确规定搜查启动的证明标准才能限制搜查行为的随意启动。
二、域外刑事搜查程序启动标准的分析
现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搜查行为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无论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侦查机关都必须证明其搜查行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在有证搜查的情况下,由签发搜查证的司法官员进行判断,在无证搜查时可由侦查人员先行判断,当被告人以缺乏合理根据为由要求排除无证搜查获取的证据时,再由法官进行事后审查。
(一)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对不同的搜查对象适用不同的启动标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8条规定,治安法官要签发搜查令状批准搜查房屋须由合理的理由相信:“(1)已经发生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并且(2)被怀疑的房屋有材料可能既对侦查犯罪有实质性价值,如果进行起诉的话又会最终被采纳为证据;且(3)上述材料不属于受法律特权的保护事项、被排除的材料或特别程序材料或不是由这几种材料组成;且(4)获得无令状进入住所的允许不现实,或如果执行搜查的警察不坚持立即进入的话,搜查的目的可能会受到阻却。”[1]“警察在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可能发现被盗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时,可以拦截和搜查任何人或车辆”,而“是否存在怀疑的合理根据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但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基础”。[2]
美国原则上以“相当理由(合理根据)”为搜查启动标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警察在有证搜查的情况下,申请搜查令状时必须证明存在搜查的合理根据;在无证搜查的情况下,由警察判断是否存在搜查的合理根据,若有人请求排除控方提交的在无证搜查中获取的证据,原因是缺乏合理根据,则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根据。而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则由案例来解释。
(二)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搜查程序的启动理由为“相当模糊的怀疑”。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只要认为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搜查可以发现证据,该搜查就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为了逮捕嫌疑人,可以搜查其住所和财产。[3]法国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94条的规定,凡是可能发现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之物件的地点,均可进行搜查,而且不论是受搜查人家中或第三人家中。预审法官或司法警察并不需要事先获取支撑搜查措施启动的证据,仅依本身主观判断认为有搜查的必要就可以了。[4]由此,法国法对于搜查没有必须存在“合理根据”的要求,即使是预审法官亲自进行的搜查或者预审法官委托司法警察官进行的搜查,也没有这样的要求。[5]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其他的场所进行搜查。对被告人以外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 (下接第119页)
关键词:刑事搜查 启动标准 改革完善
刑事搜查包括诸多内容,如搜查的主体、对象、理由、审批程序、实施。搜查程序的启动是实施搜查行为的前提条件,其对搜查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起到关键的作用。本为论述的刑事搜查的启动标准即为搜查的理由,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以启动搜查程序,搜查的启动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问题。
一、我国刑事搜查程序启动标准的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是关于搜查程序的,但这其中并没有规定搜查程序的启动标准,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未涉及。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仅仅体现了搜查这一侦查行为的目的,而忽略该行为是否具备正当的理由。由于我国未实行司法令状主义,搜查程序的启动主体是面临办案压力极大的侦查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之前,任何人都可能被怀疑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在没有程序启动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对他所怀疑的任何一个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可要求进行搜查。搜查的启动可以随意进行,这是极其危险的。笔者认为,搜查程序的启动不能只靠侦查人员的经验和心证,要明确规定搜查启动的证明标准才能限制搜查行为的随意启动。
二、域外刑事搜查程序启动标准的分析
现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搜查行为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无论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侦查机关都必须证明其搜查行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在有证搜查的情况下,由签发搜查证的司法官员进行判断,在无证搜查时可由侦查人员先行判断,当被告人以缺乏合理根据为由要求排除无证搜查获取的证据时,再由法官进行事后审查。
(一)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对不同的搜查对象适用不同的启动标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8条规定,治安法官要签发搜查令状批准搜查房屋须由合理的理由相信:“(1)已经发生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并且(2)被怀疑的房屋有材料可能既对侦查犯罪有实质性价值,如果进行起诉的话又会最终被采纳为证据;且(3)上述材料不属于受法律特权的保护事项、被排除的材料或特别程序材料或不是由这几种材料组成;且(4)获得无令状进入住所的允许不现实,或如果执行搜查的警察不坚持立即进入的话,搜查的目的可能会受到阻却。”[1]“警察在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可能发现被盗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时,可以拦截和搜查任何人或车辆”,而“是否存在怀疑的合理根据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但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基础”。[2]
美国原则上以“相当理由(合理根据)”为搜查启动标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警察在有证搜查的情况下,申请搜查令状时必须证明存在搜查的合理根据;在无证搜查的情况下,由警察判断是否存在搜查的合理根据,若有人请求排除控方提交的在无证搜查中获取的证据,原因是缺乏合理根据,则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根据。而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则由案例来解释。
(二)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搜查程序的启动理由为“相当模糊的怀疑”。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只要认为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搜查可以发现证据,该搜查就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为了逮捕嫌疑人,可以搜查其住所和财产。[3]法国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94条的规定,凡是可能发现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之物件的地点,均可进行搜查,而且不论是受搜查人家中或第三人家中。预审法官或司法警察并不需要事先获取支撑搜查措施启动的证据,仅依本身主观判断认为有搜查的必要就可以了。[4]由此,法国法对于搜查没有必须存在“合理根据”的要求,即使是预审法官亲自进行的搜查或者预审法官委托司法警察官进行的搜查,也没有这样的要求。[5]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其他的场所进行搜查。对被告人以外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 (下接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