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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三项经费是指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各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扣除的项目。在企业日常的所得税申报中,按照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虽不提取职工福利费,但也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进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执行,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在计税依据、提取比例、扣除限额及结转扣除等方面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有着差异或新的适用情形,因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