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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风险管理理论可知,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主体在经营中小企业融资保险过程中必须做好防范和控制才能达到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目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险的特殊高风险性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加强内控以及经验积累来实现,而风险的分散则需要通过建立社会机制才能完成,需要银行、企业等方面的理解、配合和大力支持。
关键词:风险管理;经营风险;企业融资
1 融资信用损失风险的内部控制
1.1 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
在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损失风险的各种原因中,最主要的是来自于投保企业的因素。尽管在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和项目进行核保和承保时,投保企业的状况良好,但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投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还款能力等各种因素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由此引发的融资信用损失风险最终会转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授信金融机构共同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1.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相分离的制度。保险公司应为融资保险险种配备专职企业信用调查员,该调查员与授信金融机构的资信调查部门密切合作,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为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责;核保人员依据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负责投保单的审核,承担审核失误的责任;负责承保的审批人员则负责投保单的审批,承担审批失误的责任;核赔理赔人员负责投保企业融资信用损失事故的调查,保险赔偿的审批,定责定损工作,承担误赔及赔偿不当的责任。这样,可以实现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的分离,增强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既职责明确,又相互制约。
(2)建立投保金额审批制度。保险公司应在控制总金额的前提下,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单个投保企业,依据其资信状况及投保单风险度的大小、金额和融资资金使用性质,确定该笔融资保险承保的审批权限。此外,对特殊的投保项目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以尽可能控制和降低承保风险。
(3)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定期对融资保险部门进行稽核审查,融资保险审批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由监事会同稽核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为保证稽核审计的充分独立性,稽核人员应既不参加对投保企业的资信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融资保险部门的日常工作。
在上述基础上,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三道监控防线”,即建立起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强化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岗位、环节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最终实现全方位的内部控制机制。
2 融资信用损失风险的外部控制
2.1 通过中央与地方联动的形式构建完整的保险链条
保险机制植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风险大,为分散风险和建立比较雄厚的保险基金,应设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险体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业务风险,构建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保险链条。可以考虑成立国家公司,由其主要负责制定信用保险条款等业务规章,对中小企业融资保险提供信贷和再保险,并集中进行保险基金的投资业务。同时,在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中小企业保险部”,接受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公司的指导,办理所在地的保险业务。从而,通过中央和地方联动的形式,有效分散和降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推动保险机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应用的快速发展。
2.2 建立授信金融机构、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机制
融资企业对融人的资金投保,增强授信金融机构的信心,后者作为资金的所有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容易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放松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不如实履行融资保险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等,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风险。因此,要谨防授信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采取比例而非全额保险,确定一个适当的承保贷款额度比率,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授信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合理分担风险。
3 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来完善外部环境约束
3.1 启动相关的专项立法工作
人大立法机构加快对融资保险的法律法规研究,在《保险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就中小企业融资保险问题专门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险的范围、经营规则、组织实施办法和经营管理机构及参与各方的相关责任和利益等,初步建立我国融资保险的法律框架,为该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规范该保险业务及经营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以推动保险植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2 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途径,也是使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得以稳健经营的社会基础。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保险的目的是促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而并非为企业违约提供保障。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上,只有企业按时还款,保险公司才能降低风险和经营成本,融资保险才能顺利开展并不断扩大,从而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美国穆迪、标准普尔等著名信用管理机构的成功经验,在总结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管理经验上,结合我国国情,将各种与企业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鲜明特色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4 结语
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政府的支持更多地体现在政策性指导与风险补偿两个方面,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险公司与行政之间不是附属关系,而是按照市场原则结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介入,对中小企业是在帮扶中加以引导,使其符合国家的政镱取向。除了在政策上给予导向外,在资金上也要给予较大的支持,初期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保费收入为辅,但要逐步贯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采取“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方式。政府注入的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险提供再保险;二是专设一个最后风险损失补偿基金,该基金单独投资运作。同时,政府应在税收上对保险公司予以扶持,以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
关键词:风险管理;经营风险;企业融资
1 融资信用损失风险的内部控制
1.1 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
在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损失风险的各种原因中,最主要的是来自于投保企业的因素。尽管在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和项目进行核保和承保时,投保企业的状况良好,但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投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还款能力等各种因素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由此引发的融资信用损失风险最终会转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授信金融机构共同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1.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相分离的制度。保险公司应为融资保险险种配备专职企业信用调查员,该调查员与授信金融机构的资信调查部门密切合作,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为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责;核保人员依据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负责投保单的审核,承担审核失误的责任;负责承保的审批人员则负责投保单的审批,承担审批失误的责任;核赔理赔人员负责投保企业融资信用损失事故的调查,保险赔偿的审批,定责定损工作,承担误赔及赔偿不当的责任。这样,可以实现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的分离,增强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既职责明确,又相互制约。
(2)建立投保金额审批制度。保险公司应在控制总金额的前提下,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单个投保企业,依据其资信状况及投保单风险度的大小、金额和融资资金使用性质,确定该笔融资保险承保的审批权限。此外,对特殊的投保项目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以尽可能控制和降低承保风险。
(3)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定期对融资保险部门进行稽核审查,融资保险审批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由监事会同稽核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为保证稽核审计的充分独立性,稽核人员应既不参加对投保企业的资信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融资保险部门的日常工作。
在上述基础上,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三道监控防线”,即建立起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强化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岗位、环节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最终实现全方位的内部控制机制。
2 融资信用损失风险的外部控制
2.1 通过中央与地方联动的形式构建完整的保险链条
保险机制植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风险大,为分散风险和建立比较雄厚的保险基金,应设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险体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业务风险,构建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保险链条。可以考虑成立国家公司,由其主要负责制定信用保险条款等业务规章,对中小企业融资保险提供信贷和再保险,并集中进行保险基金的投资业务。同时,在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中小企业保险部”,接受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公司的指导,办理所在地的保险业务。从而,通过中央和地方联动的形式,有效分散和降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推动保险机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应用的快速发展。
2.2 建立授信金融机构、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机制
融资企业对融人的资金投保,增强授信金融机构的信心,后者作为资金的所有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容易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放松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不如实履行融资保险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等,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风险。因此,要谨防授信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采取比例而非全额保险,确定一个适当的承保贷款额度比率,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授信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合理分担风险。
3 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来完善外部环境约束
3.1 启动相关的专项立法工作
人大立法机构加快对融资保险的法律法规研究,在《保险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就中小企业融资保险问题专门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险的范围、经营规则、组织实施办法和经营管理机构及参与各方的相关责任和利益等,初步建立我国融资保险的法律框架,为该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规范该保险业务及经营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以推动保险植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2 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途径,也是使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得以稳健经营的社会基础。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保险的目的是促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而并非为企业违约提供保障。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上,只有企业按时还款,保险公司才能降低风险和经营成本,融资保险才能顺利开展并不断扩大,从而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美国穆迪、标准普尔等著名信用管理机构的成功经验,在总结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管理经验上,结合我国国情,将各种与企业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鲜明特色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4 结语
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政府的支持更多地体现在政策性指导与风险补偿两个方面,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险公司与行政之间不是附属关系,而是按照市场原则结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介入,对中小企业是在帮扶中加以引导,使其符合国家的政镱取向。除了在政策上给予导向外,在资金上也要给予较大的支持,初期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保费收入为辅,但要逐步贯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采取“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方式。政府注入的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险提供再保险;二是专设一个最后风险损失补偿基金,该基金单独投资运作。同时,政府应在税收上对保险公司予以扶持,以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