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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观较为单一,它对于法治的理解,主要局限于法治的形式要求和程序要求;实质法治观较为综合,它对于法治的理解,除了形式要求和程序要求外,还必须外加实体要求,尤其是政治价值方面的要求。实质法治观和自然法思想之间、形式法治观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各自两者之间既相一致,又有一定的区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良法和善治的结合,因此应秉持实质法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