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突破“食”面埋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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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面对一些西方媒体对中国食品安全的恶意炒作与指责,中国政府用实际行动做出了很好的回答,也用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向世界宣告,中国的食品安全正在有效监管下,逐渐突破“食”面埋伏。
  
  围绕中国产品的所谓质量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一些国家近来采取了一系列颇具争议性的做法。比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日前宣布,将暂停从中国进口鲶鱼、巴沙鱼、虾、鲮鱼和鳗鱼五种水产品,直到证明这些产品符合美国安全标准为止。此外,美国舆论还就所谓中国有毒宠物食品、有毒牙膏、不安全玩具、问题轮胎等进行了广泛报道,使部分民众对中国制造产生了误解和不安。
  


  现在,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世界各地,面对越来越有竞争力的中国制造产品,一些国家开始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借口,指责中国的出口产品。面对一些国家的指责,中国政府积极应对,用实际行动和有说服力的数据告诉世界: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都是世界一流的。
  
  利剑出鞘直指食品安全
  
  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从多方面提出要求,为中国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特别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中国政府对于一些西方国家指责中国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上力有不逮的最好回击,也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今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早在《特别规定》出台之前,中国政府已经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多项举措。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同一天,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品监管等五部门,分别介绍各自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及《进出口食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所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措施;7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披露,中国正与多个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食品安全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食品安全。为处置“食品风波”,中美对口机构已连续举行两次电话磋商;8月份,中美拟召开副部长级食品安全会议,9月份中美还要共同举办第二届食品安全峰会,若条件成熟,将签署中美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
  7月25日,国务院专门就此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就食品安全监管召开专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史以来尚属首次。此前,就同类问题,级别最高的会议是全国性的专项电视电话会议。譬如,最近的一次是今年2月8日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出席并讲话。
  以上由中央政府层面和部门层面推出的一系列举措,媒体评论指出,这些举措都是中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积极举措。对内,既对民众负责又事关政府形象维护;对外,既关乎国外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又涉及中国形象的国际评价。
  分析人士同时指出,针对本次“食品风波”的处置,中央政府的着力点更多围绕着从内部找原因,从改进自身监管工作使力。即便一段时间内,部分国际舆论对中国出口食品的安全隐忧做了不负责任、有意夸大、幸灾乐祸甚至是带有敌意的挑衅性报道,中方也没做出过度反应。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对世界负责任的态度,也反映中国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与坚强意志。
  
  多措并举有效监管
  
  此次《特别规定》的出台,不但凸显了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姿态与决心,也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对食品安全问题实行有效监管。
  政策一:我国将要求生产企业承担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政策二:国务院立法加大食品等产品进出口监管力度。
  为了确保进口到我国的产品的安全,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做了四方面的规定。即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和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整顿产品出口秩序,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同样做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政策三: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四: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将被问责。
  《特别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为了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别规定》同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特别规定》还要求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特别规定》明确,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以上这些政策只是《特别规定》中我国为维护食品安全而采取的众多措施中的代表。其他还有诸如食品等生产经营者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法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来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
  
  突破新型贸易壁垒
  
  7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中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用最有说服力的权威数据对中国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做出了最好的回答。
  中国出口食品在这两年是不是质量突然下降了?不然。权威数据表明,近几年,中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都在99%以上,过去两年,中国出口美国的食品合格率甚至略高于美国出口中国食品的合格率。
  面对如此高的产品合格率,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舆论以及美国政府、国会何以仍然“不依不饶”?香港英文报纸《南华早报》对此现象撰文指出:“食品安全,是美国最后的贸易壁垒”。因为,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美国已经没有其他有效手段来遏止中国廉价商品的全面渗透。南非前贸易官员布隆伯格曾表示,随着各国关税的逐步下降,国家间设立贸易壁垒的手段大为减少,但打着为消费者利益考虑的旗号实施质量壁垒则成为一个新的选择,“使用、滥用安全标准作为贸易壁垒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
  或许,这种新的贸易壁垒方式,才是中国政府和企业更应该学会去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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