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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授专利于先申请人”(FirsttoFile)制度,规定“授专利于先发明人”(FirsttoInvent)。但是,长期以来美国法律却禁止外国人证明他在美国之外所作发明的确切时间,这使外国人在同美国人的专利请求权争议(Interference)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之外所作的发明比美国人在美国所作的同样发明要早,他也很难凭此获得美国专利。但随着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美国也相应地修改了其国内立法。同以往相比,新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