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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33岁,某市医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某原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为医药管理局)机关上班,1993年4月药品监督管理局征得张某同意,安排张某与其他两名同志创办“医药物资供销服务公司”。2002年4月张某因该公司被迫关闭而导致下岗失业。张某下岗失业后,多次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其安排工作未果,特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