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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涉电刑事案件中,作为利益被侵害者的供电企业不能合法有效地实现自身权益,尤其在盗窃电能案件中,这一问题更为突出。除实体法的缺失外,供电企业诉讼地位不高、诉讼职能行使不畅、诉讼权利发挥受限等一系列不利程序因素、窃电案件取证困难和侦控司法体制不能适应窃电案件侦控要求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除修改实体法外,以刑事诉讼价值、职能、诉权相关理论为工具对以上问题做出解读,从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侦控体制的完善上提出对策,也不失为加强供电企业权益保护的一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