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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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关系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指的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18岁或18岁以上的非司法专职成年人。其中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由政府社会福利部门统一管理并提供支持。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合适成年人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但是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却不难看出与其相类似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人须通知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教师到场的制度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着相同点:两项制度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到场人员范围都包括他们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二)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功能
  1、抚慰和沟通功能
  传统讯问是采取一种高压、对抗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真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容易产生恐慌、紧张、压抑、孤单等心理问题,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合适成年人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其介入可以在讯问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两方博弈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区,冲淡讯问程序的高度紧张性。因此合适成年人在讯问时到场本身就可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上的强力抚慰作用。在讯问过程中,合适成年人还可以通过积极的行为,以父母般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所出现的生理、心里问题及时给予疏导和帮助。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理解能力和知识面知存在欠缺,对讯问人员的问题不能准确地理解,也可能不能准确预知自己言语及行为的后果,影响供述的客观性、准确性。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一方面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理解自己在讯问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理性理解自己语言和行为的后果,准确表达真实意思;另一方面,也可以协助讯问人员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讯问,准确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见证和监督功能
  传统讯问程序的封闭与秘密性既会带来讯问缺乏监督、制约的后果,也会增强讯问程序的不可信任性,亦无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这样一种讯问程序既可能会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讯问人员的利益,还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低下,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将合适成年人引入讯问程序,在讯问人员遭受非法讯问指控时,其可以为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而言,在一个封闭、秘密的讯问程序中接受讯问,要防止非法收集证据面临着严峻挑战。合适成年人的介入,一方面,改变了传统讯问程序的秘密性,讯问人员采取非法讯问手段势必有所顾忌。因此,合适成年人的在场可以有力促进讯问人员自觉依法讯问。另一方面,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对讯问人员的非法讯问及时提出纠正的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新途径。
  3、教育和感化功能
  讯问程序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接触国家司法体制的第一道环节,是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堂。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促进讯问程序正面教育功能的发挥,减少讯问程序的负面教育效果。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果在讯问程序中讯问人员有违法和不当行为,就容易通过不良的示范效应,合适成年人的在场可以有效避免这种负面教育效果。可以通过缓解紧张的讯问程序,减少对抗,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为孤立和不恰当的对待产生仇恨和抱负心理。
  由于合适成年人是以类似家长的角色介入讯问,其所展示出的人性与“亲情”以及创造出的家庭会议氛围,能够有效的发挥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独特作用,有助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和悔过自新。此外,如果合适成年人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则可以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行为矫正教育。合适成年人的介入讯问虽然以儿童保护为优先和首要价值目标,但是却能以一种并不损害社会安宁,甚至增进社会安宁的方式来实现儿童保护的价值目标,而这正是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特殊吸引力之所在。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东丽区检察院的探索实践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地方先行与实践先行的重要特征,该制度被引入我国后很快引起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笔者作为东丽区检察院的一员,结合东丽区院外来未成年人较多的实际情况,对东丽区检察院探索实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工作情况进行概述和分析,并以此为个案,说明论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运用情况。
  (一)东丽区检察院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背景
  东丽区作为天津市外来人口较为聚集的城乡结合部,外地人员40余万人,超过本区常住人口,其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问题尤为突出。多年来,我院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始终立足探索和研究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突出检察特色,因地制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在维护外来未成年人权利方面不断总结摸索经验,创新机制,不断研究有利于维护外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尤其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也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二)东丽区检察院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具体做法
  1、大胆尝试求突破,初步建立以人民监督员为主体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以往,法定代理人进入看守所需经比较严格的审查程序,因此我院首先探索尝试将合适成年人的人选确定为人民监督员。因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诉讼是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都从宏观上阐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必要性。法律政策的规定,为我院相关制度出台以及今后工作的展开,提供了共同的、必要的法理基础。我院先后邀请本院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某村书记;区政协委员教研室教师;区妇联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人民监督员作为合适成年人有一最重要的作用即为: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诱导陈述、非法讯问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对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提出建议。   结合我地区实践情况,我院将人民监督员纳入合适成年人范围,可以有效解决一直困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经费问题,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地位也相对独立,我院做法也得到了天津市检察院的认可,并作为全市试点工作成功经验予以推广试行,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2、不断适应新形势,及时扩充合适成年人队伍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导致合适成年人需求数量的猛增,为了取得更大的突破,保障合适成年人队伍,我院与团区委、区预青办共同协商,尝试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相对固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以推动工作长期开展、有序进行、专业操作。为团干部担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制度化安排。一是明确队伍构成。明确规定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团干部范围,主要包括东丽区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东丽区各级青少年维权岗负责人、东丽区青少年权益工作“阳光使者”以及其他由东丽区共青团组织推荐的青年志愿者。二是建立培训上岗制度。规定要对合适成年人队伍进行专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保障了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合适成年人队伍的专业化以及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科学性。三是规定权利义务。规定了团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就讯问中团干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思想引导和说服教育、进行程序监督和权利保障做了专门规定。
  东丽区将团干部引入合适成年人队伍,是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扩展和补充,同时也是对共青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进行制度性安排的直接体现,使合适成年人制度有依托、有队伍、有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与共青团干部及青少年权益工作志愿者的有机结合,既发挥了共青团干部及志愿者们热心公益、关注青少年权益的服务热情,又适应了权益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同时有利于适应外地未成年人犯罪比率日益增大的形势以及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3、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将企业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近年来,在合适成年人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探索,充实合适成年人的内涵,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进来,为外来未成年犯提供教育帮扶,促进外来未成年犯平等享受诉讼权利。2011年7月开始在市院大力支持下,东丽区检察院大胆将合适成年人的主体扩展至企业,使企业在保障外来未成年犯平等享受诉讼权益、教育帮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该项工作运行顺利,成效初显,被关爱对象无一脱保,帮教情况良好,其中1名被不起诉、7名被判缓刑后还继续留在基地工作,周围工友反映良好,基本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的。
  在天津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东丽区检察院多方协调,推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帮扶基地建设。积极与区综治办、团区委联系,召开合适成年人工作座谈会,结合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在企业建立了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帮扶基地。一方面能够保障诉讼,另一方面能够缓解或消除犯罪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其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回归。东丽区检察院联合区预青办,经过认真的考察,确定我区两家企业——天津泽园工贸有限公司和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为首批“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基地”,由这两家企业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帮扶教育基地自建立后不仅在保障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世界观的回归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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