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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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涉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制度的完善伴随着程序的复杂化。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成为未检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如何简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完善制度;简化程序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特殊程序中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规、参考总结各地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政策予以细化。这不仅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成熟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呈现日趋庞杂之势。对于未检干警来说,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带来办案效率较低、心理压力较大等问题。如何简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又好又快地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成为广大未检干警共同面对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大致流程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制定的《天津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具体办案实践,我们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的办案流程:
  (注:图1尽量多地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各院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未必按照上图的程序和顺序落实到每一个个案中。且上图并未包括一般公诉案件流程,也未包括社区矫正监督、建立关护基地、担任法制辅导员等未检特色工作)
  图1虽然未必有很高的精准度,但是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未检的工作量和紧迫感。由于检察机关专门从事未检工作的人员配额普遍不多,在快捕快诉、快审快结的背景下,每个办案人面临的工作压力都比较大,尤其是在相关配套文件或规范尚未完全出台的情况下,办案人需要摸索和总结如何细化相关原则和政策,使未检工作更加专业化、制度化,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工作量。
  二、完善制度和简化程序并不矛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制度和完善和程序的简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完善制度是为了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符合其身心特点,有利于形成教育合力,促使其真诚悔过;简化程序是为了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其在司法程序中的时间,有利于其减轻心理压力,早日回归社会。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因此,完善制度和简化程序并不矛盾,完善制度是简化程序的必要前提,简化程序是完善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简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程序的关键
  1、端正思想认识,提高队伍素质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政策,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政策、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从而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队伍是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落实相关特殊制度的保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重点着力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建设一支不但精通检察业务,还要掌握一定的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专业化队伍,确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2、构建制度体系,梳理办案流程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当包括成熟的理论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完整的组织体系等。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日益丰富,对国内外的理论实践成果、少年司法的新趋势新动态的学习愈加深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工作理念、价值取向、职能定位、基本原则、发展思路等为题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将理论成果转化为制度性文件,是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关键。上级部门应当在各单位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汇总与调研,形成符合本地区特点、在本地区范围内通用的制度性文件。这些制度性文件必须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顺利衔接,并且形成成套制度,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流程进行梳理,为办案人提供详尽的指导标准和行为准则,进而规范、高效地整合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横向联合,促进合理分工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顺利进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是不够的,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其他科室的协作,更需要公检法司等各单位、各部门的合理分工和密切配合。
  以社会调查为例,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从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进行社会调查,不但更加确保社会调查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而且有可能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即产生影响,并随着诉讼程序依次进入检察院、法院,使司法工作者进一步认清其思想变化和悔罪表现,成为定罪量刑和以后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这显然比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以办案人为调查员、将社会调查时间纳入办案期限的社会调查方法更加科学、更加高效。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处于全面探索和建制阶段,任重而道远。广大司法工作者应端正思想,攻坚克难,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简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程序,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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