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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民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他们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话题,尤其是近年来富士康跳楼事件和台州民工相约自杀案件的发生,农民工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举措。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
(一)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农民工自然不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城市为保证城镇人口的就业,在就业政策上实行区别对待,如一些城市在招工时规定“限城市户口”,或规定先招收城镇人员,后招收农民工,硬性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比例,使得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活、累活、危险活。[1]这在我国是典型的就业歧视。
(二)获取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在法治社会,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劳动者的“天赋权利”。[2]用人单位在获得他人劳动利益的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等价报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这一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与城市人从事着相同甚至更累更脏更危险的工作,但其劳动报酬却远远低于城市职工。二是企业拖欠工资甚至拒付工资,农民工讨薪难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加班少给或不给加班费。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农民工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但在发放劳动报酬时,却只按8小时计算,少给甚至不给加班费。
(三)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
休息休假权是保证劳动者得以恢复体力,保证人身健康的法定权利,农民工理所当然地享有这一权利。但是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时间,占用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时间。据调查,在建筑、纺织等行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12小时,在许多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甚至在春节、五一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都上班。[3]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受到侵害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保护的条件的权利。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脏活、累活、危险活,其劳动安全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不给农民工发放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导致很多农民工患上了职业病,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2009年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就是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
(五)社会保障权受到侵害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本质上与城市居民没有不同,所以也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还十分有限。据调查,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还很低,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却很多。每年在现实生活中,多数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投保,导致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六)接受职业技能训练权受到侵害
城市的职工一般都能享有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就算是下岗职工,政府也会采取再就业培训措施,增强其劳动技能,但是农民工却没有享受到这一权利。[4]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对农民工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上岗培训。这些培训只能满足临时工作需要,不能满足长远发展需要,对农民工而言,他们很难提高工作能力。另外还有对农民工培训的乱收费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自身,更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有必要探寻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找出本质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奠定基础。
(一)传统的城乡二元机制的弊端
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建立了与户口相关联的不同的社会保障、就业等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有利于政府实现对人口的管理,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人口流动性大,该制度的弊端已经凸显。由于农民与城市居民户籍的不同,农民在养老、医疗、就业等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很大的差距。农民工进城务工后,虽然在职业上实现了由农民向工人的过渡,但由于其身份仍是农民,不能享受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5]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制度的弊端更加凸显,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立法滞后。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有大量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但这些法律规定大多较为笼统。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我们的法律却不能有效保护他们的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较为全面,对农民的保障却十分有限。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在城市不能享有社会保障,在农村也不会有任何的社会保障,生活状态十分窘迫。
其次是立法技术不高,主要表现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适用“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看出申请仲裁的时间远远短于民事诉讼两年的诉讼时效,农民工由于自身维权意识不足,很难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仲裁,这对农民工而言是十分不利的。[6]另外,即使农民工提出了仲裁、诉讼,他们为了生计,没有时间也没有金钱耗费在打官司上,这就出现了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工权益受损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另外,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农民工若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我们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都比较低,法律知识更是匮乏,因而很难举证,最终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劳动监察不力,农民工维权难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可见《劳动法》对劳动监察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监察内容的规定比较模糊。再加上现实生活中很多执法人员不作为、人力物力严重不足等原因,导致劳动监察形同虚设。[7]没有政府的监督引导,很多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损害农民工的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导致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
(四)农民工自身原因
农民工权益受损,户籍制度的弊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劳动监察的不力等都是外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农民工自身的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文化水平较低。虽然同传统一代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的程度较高,基本都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当今科技化时代,义务教育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很多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专门的理论学习,也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的培训,导致他们只能选择那些没有技术含量的脏活、累活、危险活。[8]
第二,法制意识淡薄。有些农民工为了不失去工作,对用人单位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选择忍气吞声,任由宰割。还有些新生代农民工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由于自身年轻,阅历不足,做事易冲动等特点,往往选择武力解决,最终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将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很多血淋淋的事实告诉,农民工法制意识淡薄,不仅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反而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路径探索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基于该群体与传统农民工的不同,他们的相关法律权益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将对整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家庭幸福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在十八大上,26位农民工代表首次以群体方式亮相,表明了我们党对农民工群体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步加深。面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实情况,我们有必要改革现行的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损害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应当继续深化对户籍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对在城市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有意愿加入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允许其加入城市户口。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中指出,让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民工可以通过积分制的方式拥有城市户籍。[9]其他的省市可以在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同时,借鉴广东省的这一举措,为农民工在城市发展的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改革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城市人一样的待遇。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逐步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让所有人生活在同样的制度下,享受同等的权利。
(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权益
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才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根本之策。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已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但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很多法律条文并不能在农民工身上有效适用,为此我们应当改革现行法律,让农民工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得到有效地执行与保护。
1.在立法方面,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该法应当明确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总体原则,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都应当本着保护农民工的原则,尽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分章规定农民工享有的各方面权利,如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获得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等。最后要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监督内容,在用人单位不遵守上述规定,农民工权益受损时,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多种途径。[10]
2.在司法方面,应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先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不仅限制了农民工维权的方式,也拖延了解决问题的时间,费时费力。因此,我们可以建立“或调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即变为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取消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11]这样一方面赋予农民工自主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另一方面也节约了成本,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其次,要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国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目前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对农民工而言,仍然很小。因此,有必要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因举证不力而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12]
3.在执法方面,应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的执法和监督力度
劳动执法部门监察不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各级政府和劳动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首先,要尽快完善有关的行政程序规范,如调查程序、处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范,为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提供依据;其次,要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严肃处理。[13]同时,为了打击用人单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以设立相应的举报热线,在接到举报后,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快速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力度,让更多的农民工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已有有关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规定:“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可见,政府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早已有所重视。但从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对救助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该条文在实践操作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政府进一步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资金、知识等多方面的救助。首先,我们应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职能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法律宣讲活动,重点放在如何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权利何在,如何维权。[14]
(四)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因此要想农民工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还是要依靠农民工自己。首先,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新生代作为青年农民工,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主动参与政府和用人单位组织的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其次,要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农民工了解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权的途径、法律援助的方式等等,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1]苏桂芝:“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02年,第11页。
[2]高文骁,王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载《昌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22页。
[3]杨秋芬:“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载《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2期,第235期。
[4]苏桂芝:“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02年,第16页。
[5]张道杰:“外来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0年,第24页。
[6]李定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制度问题和对策”,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77页。
[7]杨秋芬:“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载《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2期,第236页。
[8]陈美香:“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5期,第154页。
[9]陈美香:“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5期,第154页。
[10]谌建华:“论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载《法制天地》2011年第10期,第165页。
[11]宋敏:“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载《黑龙江政法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0页。
[12]宋敏:“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载《黑龙江政法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1页。
[13]苏桂芝:“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02年,第34页。
[14]张道杰:“外来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0年,第53页。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丹阳 212310;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21)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
(一)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农民工自然不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城市为保证城镇人口的就业,在就业政策上实行区别对待,如一些城市在招工时规定“限城市户口”,或规定先招收城镇人员,后招收农民工,硬性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比例,使得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活、累活、危险活。[1]这在我国是典型的就业歧视。
(二)获取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在法治社会,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劳动者的“天赋权利”。[2]用人单位在获得他人劳动利益的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等价报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这一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与城市人从事着相同甚至更累更脏更危险的工作,但其劳动报酬却远远低于城市职工。二是企业拖欠工资甚至拒付工资,农民工讨薪难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加班少给或不给加班费。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农民工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但在发放劳动报酬时,却只按8小时计算,少给甚至不给加班费。
(三)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
休息休假权是保证劳动者得以恢复体力,保证人身健康的法定权利,农民工理所当然地享有这一权利。但是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时间,占用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时间。据调查,在建筑、纺织等行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12小时,在许多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甚至在春节、五一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都上班。[3]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受到侵害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保护的条件的权利。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脏活、累活、危险活,其劳动安全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不给农民工发放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导致很多农民工患上了职业病,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2009年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就是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
(五)社会保障权受到侵害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本质上与城市居民没有不同,所以也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还十分有限。据调查,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还很低,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却很多。每年在现实生活中,多数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投保,导致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六)接受职业技能训练权受到侵害
城市的职工一般都能享有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就算是下岗职工,政府也会采取再就业培训措施,增强其劳动技能,但是农民工却没有享受到这一权利。[4]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对农民工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上岗培训。这些培训只能满足临时工作需要,不能满足长远发展需要,对农民工而言,他们很难提高工作能力。另外还有对农民工培训的乱收费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自身,更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有必要探寻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找出本质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奠定基础。
(一)传统的城乡二元机制的弊端
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建立了与户口相关联的不同的社会保障、就业等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有利于政府实现对人口的管理,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人口流动性大,该制度的弊端已经凸显。由于农民与城市居民户籍的不同,农民在养老、医疗、就业等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很大的差距。农民工进城务工后,虽然在职业上实现了由农民向工人的过渡,但由于其身份仍是农民,不能享受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5]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制度的弊端更加凸显,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立法滞后。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有大量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但这些法律规定大多较为笼统。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我们的法律却不能有效保护他们的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较为全面,对农民的保障却十分有限。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在城市不能享有社会保障,在农村也不会有任何的社会保障,生活状态十分窘迫。
其次是立法技术不高,主要表现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适用“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看出申请仲裁的时间远远短于民事诉讼两年的诉讼时效,农民工由于自身维权意识不足,很难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仲裁,这对农民工而言是十分不利的。[6]另外,即使农民工提出了仲裁、诉讼,他们为了生计,没有时间也没有金钱耗费在打官司上,这就出现了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工权益受损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另外,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农民工若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我们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都比较低,法律知识更是匮乏,因而很难举证,最终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劳动监察不力,农民工维权难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可见《劳动法》对劳动监察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监察内容的规定比较模糊。再加上现实生活中很多执法人员不作为、人力物力严重不足等原因,导致劳动监察形同虚设。[7]没有政府的监督引导,很多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损害农民工的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导致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
(四)农民工自身原因
农民工权益受损,户籍制度的弊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劳动监察的不力等都是外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农民工自身的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文化水平较低。虽然同传统一代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的程度较高,基本都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当今科技化时代,义务教育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很多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专门的理论学习,也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的培训,导致他们只能选择那些没有技术含量的脏活、累活、危险活。[8]
第二,法制意识淡薄。有些农民工为了不失去工作,对用人单位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选择忍气吞声,任由宰割。还有些新生代农民工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由于自身年轻,阅历不足,做事易冲动等特点,往往选择武力解决,最终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将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很多血淋淋的事实告诉,农民工法制意识淡薄,不仅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反而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路径探索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基于该群体与传统农民工的不同,他们的相关法律权益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将对整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家庭幸福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在十八大上,26位农民工代表首次以群体方式亮相,表明了我们党对农民工群体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步加深。面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实情况,我们有必要改革现行的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损害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应当继续深化对户籍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对在城市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有意愿加入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允许其加入城市户口。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中指出,让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民工可以通过积分制的方式拥有城市户籍。[9]其他的省市可以在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同时,借鉴广东省的这一举措,为农民工在城市发展的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改革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城市人一样的待遇。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逐步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让所有人生活在同样的制度下,享受同等的权利。
(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权益
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才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根本之策。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已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但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很多法律条文并不能在农民工身上有效适用,为此我们应当改革现行法律,让农民工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得到有效地执行与保护。
1.在立法方面,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该法应当明确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总体原则,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都应当本着保护农民工的原则,尽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分章规定农民工享有的各方面权利,如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获得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等。最后要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监督内容,在用人单位不遵守上述规定,农民工权益受损时,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多种途径。[10]
2.在司法方面,应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先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不仅限制了农民工维权的方式,也拖延了解决问题的时间,费时费力。因此,我们可以建立“或调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即变为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取消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11]这样一方面赋予农民工自主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另一方面也节约了成本,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其次,要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国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目前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对农民工而言,仍然很小。因此,有必要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因举证不力而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12]
3.在执法方面,应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的执法和监督力度
劳动执法部门监察不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各级政府和劳动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首先,要尽快完善有关的行政程序规范,如调查程序、处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范,为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提供依据;其次,要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严肃处理。[13]同时,为了打击用人单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以设立相应的举报热线,在接到举报后,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快速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力度,让更多的农民工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已有有关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规定:“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可见,政府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早已有所重视。但从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对救助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该条文在实践操作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政府进一步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资金、知识等多方面的救助。首先,我们应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职能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法律宣讲活动,重点放在如何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权利何在,如何维权。[14]
(四)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因此要想农民工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还是要依靠农民工自己。首先,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新生代作为青年农民工,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主动参与政府和用人单位组织的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其次,要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农民工了解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权的途径、法律援助的方式等等,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1]苏桂芝:“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02年,第11页。
[2]高文骁,王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载《昌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22页。
[3]杨秋芬:“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载《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2期,第235期。
[4]苏桂芝:“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02年,第16页。
[5]张道杰:“外来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0年,第24页。
[6]李定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制度问题和对策”,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77页。
[7]杨秋芬:“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载《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2期,第236页。
[8]陈美香:“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5期,第154页。
[9]陈美香:“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5期,第154页。
[10]谌建华:“论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载《法制天地》2011年第10期,第165页。
[11]宋敏:“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载《黑龙江政法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0页。
[12]宋敏:“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载《黑龙江政法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1页。
[13]苏桂芝:“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02年,第34页。
[14]张道杰:“外来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0年,第53页。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丹阳 212310;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