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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巾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