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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像是一只从坟墓中伸出的手,来指挥还活着的人分配身后财产。
订立遗嘱的过程,实质上是规划人生的过程,只是现实中,很多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意识,又或因遗嘱无效,从而引发了家庭大战……
特邀专家 张逢春
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
数据说话:
继承案中近60%遗嘱无效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遗产纠纷成为社会热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因没有遗嘱而引发的高达73%,在遗嘱继承案件中,有将近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
此外,仅中国老龄协会权益部直接收到的老年人遗产纠纷投诉每月就有百余件,遗产继承问题已经成为众多家庭和睦的“杀手”。
特别提示
遗嘱五形式 公正最可靠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是最正规和有效的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它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法律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设立形式简单方便,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另一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一种遗嘱,也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注:3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热案直击:
父亲在天堂 子女在公堂
一份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于子女的不承认,结果导致了一场牵扯祖孙三代的官司。法庭上,逝者的孙子发出了“人在天堂钱在银行,亲人对簿公堂”的感慨,那一刻,所有的人都沉默了……
争议:遗嘱被造假了
83岁高龄的赵老汉一共有两儿两女,长子赵峰已是花甲之年,次子在几年前去世,还有两个女儿也都已50多岁。
2010年,赵老汉因病住院后,自觉不久于世。一天,他当着自己的5个弟弟妹妹的面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他的后事由大儿子赵峰负责料理,财产也由赵峰继承。老人的财产,包括和老伴共有的一套房屋的一半产权、另一套房子的一半拆迁补偿款(总共34万元)以及其它银行存款。
当年11月,赵老汉病逝。
赵峰在处理好父亲的后事后,依照遗嘱,与老母亲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没想到却被老母亲一口回绝,他的两个妹妹及二弟之子也都对他手中所持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他们提出,父亲生前与4个子女感情都很好,在遗嘱中把所有财产留给了大儿子一人,不像是老父亲的主张。他们认为,这份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面对妹妹和侄子的怀疑与指责,赵峰觉得非常无奈,最终,他决定向法院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父亲的财产。
焦点:真假遗嘱之争
由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因此,这份遗嘱是否伪造成了案子的关键。被告方也向法院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份遗嘱做了笔迹鉴定。
可鉴定结论却让赵峰吃了一惊——遗嘱上的笔迹与老人生前的笔迹不符。他急坏了:“遗嘱是父亲当着很多人的面亲笔写的,怎么会鉴定出笔迹不符?”
赵峰认真研究这份鉴定报告后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这次鉴定所选的4份对比样本,都是由被告方提供的,来源不明;另一方面,这几份对比样本年代过于久远,最近的一份是2007年的,最早的一份竟然是上世纪50年代的。
他认为,60年前的父亲正值壮年,而留遗嘱时年高体衰加病重,写字习惯与力度发生变化在所难免,这样对比笔迹自然会有不同。
赵峰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要求使用时间较近的笔迹样本作比较。法院审查后对赵峰的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了鉴定,这次提供的对比材料是2009年的。鉴定结论是,遗嘱上的字迹和对比材料上的字迹,在书写熟练程度、笔画弯曲情况、字体形态反映及其它细节特征上都是一致的。
看到新的鉴定结果,赵峰松了一口气,这意味着,父亲的遗嘱确为亲笔所留。
选择:亲情利益较量
由于这场官司,赵峰和母亲、两个妹妹及侄子之间的关系闹得非常紧张,再加上真假遗嘱之争的出现,更是让双方互相指责。
法庭上,双方亲人们都情绪激动,不肯退让。而作为被告之一的赵峰侄子,看着长辈们唇枪舌剑,想到原本平静的家庭在爷爷去世后出现轩然大波,不由得感慨:“人在天堂,钱在银行,亲人对簿公堂。”那一刻,所有人都沉默了……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最后判决:遗嘱笔记的第二次鉴定更科学合理,且有赵老汉弟弟妹妹的证言,应认定这份遗嘱是赵老汉所写,法院对赵峰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赵峰可获得老父母共有那套房屋的一半产权,继承老父亲所有存款中的一半约4万元。而赵峰提到的拆迁补偿款,法院查明其中大部分已经被老人同意用于赵峰侄儿的婚房装修和婚事筹办,剩余部分也用于其它生活开支,因此不支持赵峰要求继承的请求。
最终的判决让这场家庭大战画上了句号,只是亲人之间的情感裂痕不知何时才能修复……
(案例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说
丑话应该说在前
继承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因此每一起案件都呈现出一张破碎的家庭关系图,失去的亲情很难再修复。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改造的不断深入,拆迁收益纠纷也被卷入到本就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中,因此法庭上经常会出现兄弟失和、姐妹交恶甚至父子成仇的局面,有的还不惜上演“全武行”,为各自利益大打出手。 因此,遗嘱在防止继承纠纷方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丑话说在前头”的做法往往会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同时也能准确反映被继承人对于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理意见。
但同时也应看到,现实中的很多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些欠缺或瑕疵,从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本案中赵峰父亲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因此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最主要的依据是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自己所书写,在被告对立遗嘱人字迹产生质疑的时候,法院应以当事人申请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从而确认所立遗嘱的真伪。虽然本案经过两次鉴定最终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但这种一波三折的诉讼过程也提醒读者应尽可能对遗嘱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进行适当补强,比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对遗嘱进行公证等。
(注:70岁以上的老人做遗嘱公证时,需要做精神鉴定,不满70岁的老人视自身的身体状况而定。)
法官说法:
这些遗嘱都属无效
从遗嘱内容上看,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嘱中对于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无效。例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涉及非法财产的遗嘱也属无效。
从遗嘱形式上看,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的也应属无效。比如代书遗嘱缺少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或没有订立遗嘱人签字;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再次订立书面遗嘱,那么,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属无效。
从遗嘱意志上看,在胁迫、威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所做的遗嘱无效,伪造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订遗嘱最忌三问题
遗嘱制作的过程不够严谨,遗嘱形式不够规范。实践中,很多遗嘱在制作过程中存在瑕疵,自书和代书混杂在一起,有的缺少见证人,有的书写有错误,有些老年人还同时制作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导致相关人员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遗嘱的内容不够公开,遗嘱公布的时间太晚。虽然这样有其道理,但也时常出现一方子女甚至各方子女对遗嘱事项毫不知情,致使一方子女以订立遗嘱时其不在场或未参与为由否认遗嘱的效力。
未能根据现实变化修改遗嘱,致使遗嘱日后难以履行。
因此,被继承人在自己意识清醒时订立遗嘱,最好进行遗嘱公证,以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避免公证程序瑕疵
公证遗嘱是遗嘱众多形式中的一种,它和其它几类遗嘱最大的区别是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在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次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存在公证遗嘱或多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次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当事人在订立公证遗嘱时,要向公证机关详细叙述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内容,要提供真实可信的财产权利证书。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公证遗嘱也不是万能的,遗嘱公证程序瑕疵也会引发纠纷——
公证审查不严谨,导致出具的公证文书被撤销。
遗嘱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未按照有关规定让利害关系人回避,在为老年人进行遗嘱公证时没有录音录像,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怀疑。
公证格式存在瑕疵,具体表现为公证格式不规范,公证员署名不规范,造成遗嘱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笔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本刊记者 陈业雷
压题图片 董焕琴
订立遗嘱的过程,实质上是规划人生的过程,只是现实中,很多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意识,又或因遗嘱无效,从而引发了家庭大战……
特邀专家 张逢春
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
数据说话:
继承案中近60%遗嘱无效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遗产纠纷成为社会热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因没有遗嘱而引发的高达73%,在遗嘱继承案件中,有将近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
此外,仅中国老龄协会权益部直接收到的老年人遗产纠纷投诉每月就有百余件,遗产继承问题已经成为众多家庭和睦的“杀手”。
特别提示
遗嘱五形式 公正最可靠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是最正规和有效的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它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法律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设立形式简单方便,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另一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一种遗嘱,也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注:3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热案直击:
父亲在天堂 子女在公堂
一份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于子女的不承认,结果导致了一场牵扯祖孙三代的官司。法庭上,逝者的孙子发出了“人在天堂钱在银行,亲人对簿公堂”的感慨,那一刻,所有的人都沉默了……
争议:遗嘱被造假了
83岁高龄的赵老汉一共有两儿两女,长子赵峰已是花甲之年,次子在几年前去世,还有两个女儿也都已50多岁。
2010年,赵老汉因病住院后,自觉不久于世。一天,他当着自己的5个弟弟妹妹的面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他的后事由大儿子赵峰负责料理,财产也由赵峰继承。老人的财产,包括和老伴共有的一套房屋的一半产权、另一套房子的一半拆迁补偿款(总共34万元)以及其它银行存款。
当年11月,赵老汉病逝。
赵峰在处理好父亲的后事后,依照遗嘱,与老母亲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没想到却被老母亲一口回绝,他的两个妹妹及二弟之子也都对他手中所持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他们提出,父亲生前与4个子女感情都很好,在遗嘱中把所有财产留给了大儿子一人,不像是老父亲的主张。他们认为,这份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面对妹妹和侄子的怀疑与指责,赵峰觉得非常无奈,最终,他决定向法院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父亲的财产。
焦点:真假遗嘱之争
由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因此,这份遗嘱是否伪造成了案子的关键。被告方也向法院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份遗嘱做了笔迹鉴定。
可鉴定结论却让赵峰吃了一惊——遗嘱上的笔迹与老人生前的笔迹不符。他急坏了:“遗嘱是父亲当着很多人的面亲笔写的,怎么会鉴定出笔迹不符?”
赵峰认真研究这份鉴定报告后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这次鉴定所选的4份对比样本,都是由被告方提供的,来源不明;另一方面,这几份对比样本年代过于久远,最近的一份是2007年的,最早的一份竟然是上世纪50年代的。
他认为,60年前的父亲正值壮年,而留遗嘱时年高体衰加病重,写字习惯与力度发生变化在所难免,这样对比笔迹自然会有不同。
赵峰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要求使用时间较近的笔迹样本作比较。法院审查后对赵峰的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了鉴定,这次提供的对比材料是2009年的。鉴定结论是,遗嘱上的字迹和对比材料上的字迹,在书写熟练程度、笔画弯曲情况、字体形态反映及其它细节特征上都是一致的。
看到新的鉴定结果,赵峰松了一口气,这意味着,父亲的遗嘱确为亲笔所留。
选择:亲情利益较量
由于这场官司,赵峰和母亲、两个妹妹及侄子之间的关系闹得非常紧张,再加上真假遗嘱之争的出现,更是让双方互相指责。
法庭上,双方亲人们都情绪激动,不肯退让。而作为被告之一的赵峰侄子,看着长辈们唇枪舌剑,想到原本平静的家庭在爷爷去世后出现轩然大波,不由得感慨:“人在天堂,钱在银行,亲人对簿公堂。”那一刻,所有人都沉默了……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最后判决:遗嘱笔记的第二次鉴定更科学合理,且有赵老汉弟弟妹妹的证言,应认定这份遗嘱是赵老汉所写,法院对赵峰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赵峰可获得老父母共有那套房屋的一半产权,继承老父亲所有存款中的一半约4万元。而赵峰提到的拆迁补偿款,法院查明其中大部分已经被老人同意用于赵峰侄儿的婚房装修和婚事筹办,剩余部分也用于其它生活开支,因此不支持赵峰要求继承的请求。
最终的判决让这场家庭大战画上了句号,只是亲人之间的情感裂痕不知何时才能修复……
(案例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说
丑话应该说在前
继承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因此每一起案件都呈现出一张破碎的家庭关系图,失去的亲情很难再修复。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改造的不断深入,拆迁收益纠纷也被卷入到本就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中,因此法庭上经常会出现兄弟失和、姐妹交恶甚至父子成仇的局面,有的还不惜上演“全武行”,为各自利益大打出手。 因此,遗嘱在防止继承纠纷方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丑话说在前头”的做法往往会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同时也能准确反映被继承人对于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理意见。
但同时也应看到,现实中的很多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些欠缺或瑕疵,从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本案中赵峰父亲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因此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最主要的依据是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自己所书写,在被告对立遗嘱人字迹产生质疑的时候,法院应以当事人申请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从而确认所立遗嘱的真伪。虽然本案经过两次鉴定最终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但这种一波三折的诉讼过程也提醒读者应尽可能对遗嘱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进行适当补强,比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对遗嘱进行公证等。
(注:70岁以上的老人做遗嘱公证时,需要做精神鉴定,不满70岁的老人视自身的身体状况而定。)
法官说法:
这些遗嘱都属无效
从遗嘱内容上看,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嘱中对于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无效。例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涉及非法财产的遗嘱也属无效。
从遗嘱形式上看,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的也应属无效。比如代书遗嘱缺少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或没有订立遗嘱人签字;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再次订立书面遗嘱,那么,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属无效。
从遗嘱意志上看,在胁迫、威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所做的遗嘱无效,伪造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订遗嘱最忌三问题
遗嘱制作的过程不够严谨,遗嘱形式不够规范。实践中,很多遗嘱在制作过程中存在瑕疵,自书和代书混杂在一起,有的缺少见证人,有的书写有错误,有些老年人还同时制作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导致相关人员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遗嘱的内容不够公开,遗嘱公布的时间太晚。虽然这样有其道理,但也时常出现一方子女甚至各方子女对遗嘱事项毫不知情,致使一方子女以订立遗嘱时其不在场或未参与为由否认遗嘱的效力。
未能根据现实变化修改遗嘱,致使遗嘱日后难以履行。
因此,被继承人在自己意识清醒时订立遗嘱,最好进行遗嘱公证,以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避免公证程序瑕疵
公证遗嘱是遗嘱众多形式中的一种,它和其它几类遗嘱最大的区别是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在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次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存在公证遗嘱或多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次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当事人在订立公证遗嘱时,要向公证机关详细叙述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内容,要提供真实可信的财产权利证书。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公证遗嘱也不是万能的,遗嘱公证程序瑕疵也会引发纠纷——
公证审查不严谨,导致出具的公证文书被撤销。
遗嘱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未按照有关规定让利害关系人回避,在为老年人进行遗嘱公证时没有录音录像,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怀疑。
公证格式存在瑕疵,具体表现为公证格式不规范,公证员署名不规范,造成遗嘱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笔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本刊记者 陈业雷
压题图片 董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