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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防办发[2012]114号各县(市)、高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严把产品生产、安装质量关,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切实做到战时应战,急时应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的通知》(鲁防工[2011]94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