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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出现的茅盾也在日益激增。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司法解决主要有行政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信访、行政民事诉讼等。基于此,本文就如何处理房屋征收信访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房屋征收;信访;问题;
1 房屋征收信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1.1 运用法律途径解决诉求的观念不深
长期以来,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不足,与现代诉讼理念相背离,导致走司法诉讼的法治意识并不强,即使司法程序合理、判决公正、分配正义,仍执着于信访,追求其所谓的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司法程序时间长,信访途径解决快,人们的观念依然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认为官大权重好办事。一旦在基层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会越级上访、 赴省进京等进行非正常信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情势的恶性循环。在房屋信访人潜意识中,个访不比集体访解决得快,正常访不如闹访解决得多,少闹不如多闹解决得好,企图通过极端的非正常信访谋求额外利益。有的案件司法机关刚一受理,当事人或律师即罗列事实甚至虚构、夸大事实,以控告信、投诉信的形式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投诉,寻求干预,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以期获得在正常司法程序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
1.2 原发案件办理及后续处理尚存瑕疵
以涉房屋拆迁案件为例,我国强制补偿征收管理制度从一开始就已经陷入一个权力资源配置走向错位的政治泥沼之中,城市居民房屋强制征收管理领域内,所涉及的事项繁杂,很多所涉事项上的判别并不完全适用于任何司法上的裁判。同时,对于一些房屋强拆者,指挥者从不露面,有的甚至在境外操控。因侦办难度大,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办案不全面、证据不到位情况发生,对有的嫌疑人却不能立案、无法抓捕、更不能起诉判决,房屋信访群众则认为司法机关工作敷衍,未能全面真正打击犯罪,没有尽到责任,易触发集聚上访。各地拆迁处理的差别,也给信访群众产生案件办理不公的错觉。而信访人初始目的就是个人利益能够兑现,否则就会认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办案不力。
1.3 信访人对自身利益的迫切需求
房屋信访人自身认识局限和利益需求驱使也是产生信访疑难案件的原因之一。有的信访群众即使内心认可司法机关的释法说理,但基于其自身利益还未满足,即追讨挽回损失,不愿接受司法机关的正常答复,希望通过司法机关帮助增加他们的拆迁款。如达不到要求,就通过不断信访,随意控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不力、渎职腐败等,希望以控告信访达到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之目的。
1.4 司法机关无法从实际利益上满足
房屋征收引发的信访群众需求反复多头信访问题的出现,虽然反映出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并不具有实际利益发放的职能,也不具备主导、凝聚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唯有通过耐心释法说理,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工作。信访群众的诉求从根本上讲是要解决实际利益,这些涉及到个人的实际利益不解决,信访群众不会息诉罢访。处理实际利益需要等问题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定位决定了司法机关只能是立足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耐心做好释法说理。
2 处理房屋征收信访问题的措施
2.1 确立司法权威,让法律得到信仰
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由于司法裁判不公、司法腐败还一定程度存在,司法权威受到动摇。即便司法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因对司法不信任,便想跳过法律程序,寻求、坚持上访,甚至已经写过承诺书服判息诉的当事人出于效仿心理,也到处信访,法内问题寻求法外解决。信访却又难以终局性地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无序违法等非正常信访疑难案件的出现,如此往复更加导致司法的无用论。实行诉访分离,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纠正执法差错,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处处体现法的存在,事事依据法的规则处理,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在一个法治社会,社会纠纷理应依法、有序解决,而且司法应是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的最后且最权威的一道防线。
2.2 甄别案件性质,畅通司法导入程序
解决疑难房屋信访问题,要严格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杜绝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入侵,构建独立的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制度。把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控告、申诉案件与普通信访相分离,分级归口办理管辖内控告、申诉案件。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明确的受理范围,按照法律标准,严格准确审查诉访事由,规范受案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既要防止司法机关的入口不畅,也不能都全盘接收。对管辖外的或已终结的信访事项,可告知信访路径,但也应恪守法律准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做好释法说理,维护法律尊严。信访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按照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的总要求,严格对照法律管辖规定和诉求性质进行审查分流,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回复信访群众,真正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2.3 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政府工作是社会制定经济政策, 传播经济社会发展正能量的主要有力推手,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核心力量, 政府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政治态度,并积极支持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构建, 努力形成营造一个良好的全国城市集体房屋拆迁征收治理氛围,维护稳定工作需要全方位扎实做好,保障房屋拆迁债权人与其他被拆迁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因此,打造一个对于城市进行房屋土地征收的公平、公开以及透明的管理工作市场环境尤为重要,这样做才可以有效确保城市房屋土地征收的工作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政府仍然需要规范城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市场,坚持依照国家相关行政法律规章制度依规开展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对非规违法、强制违规征收房屋现象也要进行坚决的严厉打击。
2.4 确保案结事了,保障司法终结程序案
结事了是案件办理的一项基本要求。信访疑难案件办理如不具有终局性,争议各方将陷入无休止的争端,其利益也将长期搁置难以确定,社会秩序也就难免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放任这种信访反复无常、没有终了,司法裁判文书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经过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不能凭借个人主观意愿被随意推翻。终局性司法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及司法机关都应当受其约束。对已经作出司法终局裁判,案件当事人仍然反复申诉、控告的,对当事人自身是劳民伤财,对司法部门重复审查也是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已作出生效法律结论,走完法律程序、穷尽法律手段,反映问题已经依据法律、按照政策公正处理的,可报经省级政法机关进行审查后,协调移送原案处理单位,报送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进行终结安排。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即不再受理或交办,由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引导、信访救助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信访人员处理房屋纠纷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合法的进行解决,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卞正勇.探究房屋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解决措施[J].中国房地产业,2020(07):147-150.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让更多人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手机搜狐网 https://m.sohu.com/a/298261118_362042,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6 月 21 日。
关键词:房屋征收;信访;问题;
1 房屋征收信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1.1 运用法律途径解决诉求的观念不深
长期以来,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不足,与现代诉讼理念相背离,导致走司法诉讼的法治意识并不强,即使司法程序合理、判决公正、分配正义,仍执着于信访,追求其所谓的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司法程序时间长,信访途径解决快,人们的观念依然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认为官大权重好办事。一旦在基层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会越级上访、 赴省进京等进行非正常信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情势的恶性循环。在房屋信访人潜意识中,个访不比集体访解决得快,正常访不如闹访解决得多,少闹不如多闹解决得好,企图通过极端的非正常信访谋求额外利益。有的案件司法机关刚一受理,当事人或律师即罗列事实甚至虚构、夸大事实,以控告信、投诉信的形式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投诉,寻求干预,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以期获得在正常司法程序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
1.2 原发案件办理及后续处理尚存瑕疵
以涉房屋拆迁案件为例,我国强制补偿征收管理制度从一开始就已经陷入一个权力资源配置走向错位的政治泥沼之中,城市居民房屋强制征收管理领域内,所涉及的事项繁杂,很多所涉事项上的判别并不完全适用于任何司法上的裁判。同时,对于一些房屋强拆者,指挥者从不露面,有的甚至在境外操控。因侦办难度大,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办案不全面、证据不到位情况发生,对有的嫌疑人却不能立案、无法抓捕、更不能起诉判决,房屋信访群众则认为司法机关工作敷衍,未能全面真正打击犯罪,没有尽到责任,易触发集聚上访。各地拆迁处理的差别,也给信访群众产生案件办理不公的错觉。而信访人初始目的就是个人利益能够兑现,否则就会认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办案不力。
1.3 信访人对自身利益的迫切需求
房屋信访人自身认识局限和利益需求驱使也是产生信访疑难案件的原因之一。有的信访群众即使内心认可司法机关的释法说理,但基于其自身利益还未满足,即追讨挽回损失,不愿接受司法机关的正常答复,希望通过司法机关帮助增加他们的拆迁款。如达不到要求,就通过不断信访,随意控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不力、渎职腐败等,希望以控告信访达到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之目的。
1.4 司法机关无法从实际利益上满足
房屋征收引发的信访群众需求反复多头信访问题的出现,虽然反映出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并不具有实际利益发放的职能,也不具备主导、凝聚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唯有通过耐心释法说理,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工作。信访群众的诉求从根本上讲是要解决实际利益,这些涉及到个人的实际利益不解决,信访群众不会息诉罢访。处理实际利益需要等问题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定位决定了司法机关只能是立足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耐心做好释法说理。
2 处理房屋征收信访问题的措施
2.1 确立司法权威,让法律得到信仰
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由于司法裁判不公、司法腐败还一定程度存在,司法权威受到动摇。即便司法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因对司法不信任,便想跳过法律程序,寻求、坚持上访,甚至已经写过承诺书服判息诉的当事人出于效仿心理,也到处信访,法内问题寻求法外解决。信访却又难以终局性地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无序违法等非正常信访疑难案件的出现,如此往复更加导致司法的无用论。实行诉访分离,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纠正执法差错,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处处体现法的存在,事事依据法的规则处理,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在一个法治社会,社会纠纷理应依法、有序解决,而且司法应是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的最后且最权威的一道防线。
2.2 甄别案件性质,畅通司法导入程序
解决疑难房屋信访问题,要严格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杜绝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入侵,构建独立的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制度。把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控告、申诉案件与普通信访相分离,分级归口办理管辖内控告、申诉案件。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明确的受理范围,按照法律标准,严格准确审查诉访事由,规范受案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既要防止司法机关的入口不畅,也不能都全盘接收。对管辖外的或已终结的信访事项,可告知信访路径,但也应恪守法律准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做好释法说理,维护法律尊严。信访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按照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的总要求,严格对照法律管辖规定和诉求性质进行审查分流,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回复信访群众,真正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2.3 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政府工作是社会制定经济政策, 传播经济社会发展正能量的主要有力推手,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核心力量, 政府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政治态度,并积极支持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构建, 努力形成营造一个良好的全国城市集体房屋拆迁征收治理氛围,维护稳定工作需要全方位扎实做好,保障房屋拆迁债权人与其他被拆迁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因此,打造一个对于城市进行房屋土地征收的公平、公开以及透明的管理工作市场环境尤为重要,这样做才可以有效确保城市房屋土地征收的工作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政府仍然需要规范城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市场,坚持依照国家相关行政法律规章制度依规开展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对非规违法、强制违规征收房屋现象也要进行坚决的严厉打击。
2.4 确保案结事了,保障司法终结程序案
结事了是案件办理的一项基本要求。信访疑难案件办理如不具有终局性,争议各方将陷入无休止的争端,其利益也将长期搁置难以确定,社会秩序也就难免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放任这种信访反复无常、没有终了,司法裁判文书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经过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不能凭借个人主观意愿被随意推翻。终局性司法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及司法机关都应当受其约束。对已经作出司法终局裁判,案件当事人仍然反复申诉、控告的,对当事人自身是劳民伤财,对司法部门重复审查也是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已作出生效法律结论,走完法律程序、穷尽法律手段,反映问题已经依据法律、按照政策公正处理的,可报经省级政法机关进行审查后,协调移送原案处理单位,报送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进行终结安排。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即不再受理或交办,由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引导、信访救助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信访人员处理房屋纠纷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合法的进行解决,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卞正勇.探究房屋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解决措施[J].中国房地产业,2020(07):147-150.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让更多人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手机搜狐网 https://m.sohu.com/a/298261118_362042,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