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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来,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始终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每年在司法工作中选择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取得较好效果。

监督选题:选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公正司法和依法文明办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诉讼保障、公正审判和判决执行是法院工作的关键环节,针对这些关键点,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行“三项承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省人民检察院肩负“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使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他们的工作做得怎样?2007 年7月下旬,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情况的报告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
会议之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并将调研发现的问题及时作了汇总,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要求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此外,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就省“两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开展了跟踪督查。
瑞安市东山上埠村叶银顺等3人申请国家赔偿案,瑞安市法院、检察院长期未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赔偿决定,省人大内司委调研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了沟通反馈,要求其督促瑞安市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赔偿决定,经过监督,叶银顺等人依法获得了赔偿,并委托律师送来感谢的锦旗。
公正司法对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5年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始终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每年在司法工作中选择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取得较好效果。
一组组数据从一个个侧面折射出成果。
“2007年1—9月,共缓、减、免收诉讼费2081.21万元,退还诉讼费14828万元,减轻了群众的诉讼压力。与此同时,进一步创新审判机制,以规范、公开、高效促公正。进一步创新公开执行机制,完善执行工作考核制度,开展了夏季集中执行活动,截至9月,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达82.01%,案件的有效执结率和自动履行率有了明显提高。”
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创新为民服务机制,加强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健全便民机制,方便群众诉讼,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并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
“仅2007年7—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27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7.8%。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决定追捕、追诉、不捕、不诉的人数比上年同期有明显增加。同时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切实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推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提高了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对我省司法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2005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2005年5月至9月,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圣平带领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力量,先后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省第一监狱、第二监狱、十里坪监狱、金华监狱和南湖监狱进行了调研、检查,并赴湖州、绍兴两市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我省有的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将服刑人员未缴纳罚金或未全部缴纳罚金,认定为无悔改表现,在监狱、看守所报请减刑建议的期限上打折扣或不予减刑、假释。其中对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反映尤为突出。
限制规范公权,实质是为了尊重保障人权。检查组指出:“把服刑人员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罚金认定为无悔改表现,而影响减刑、假释,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司法机关无权擅自行使。”
经此次执法检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认真对待监督,停止了这种做法。
同样,在2004年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中,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维护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上。针对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和超时办案,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了纠正改进的监督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6起超期羁押案件,要求有关司法机关限期整改。针对一些看守所安全监管设施落后,在押人员基本生活条件过低等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特点:“紧盯”共性问题
“找准切入点,将关联所有司法机关工作的全局性或程序性问题作为监督内容,注重监督工作的宏观性、关联性和程序性。”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说,“这是本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监督内容上的一个突出特点。”
的确,在近年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执行情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以及超期羁押清理纠正,主要都是一些程序性问题,与公、检、法、司四家的工作都有密切关系。
“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律师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人情案、关系案问题。”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依法文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审录分离。”
在2006年、2007年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上述审议意见也体现了监督围绕事关司法机关全局性、程序性问题的特点。
“抓住这些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抓住了司法工作的主要方面,以点带面,事半功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5年工作总结中写道。
近年来,司法机关经常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导具体司法工作。司法工作制度、规定作为一种抽象行为,它针对不特定多人,且反复适用,事关重大。如果制度本身违法,其危害是巨大的。一些具体执法、司法行为中出现的问题,其根源往往来源于这些制度性规定。
“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监督,促使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一项错误的制度规定或建立一项正确的制度规定,在程序和制度上防止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共识。
通过调研了解和掌握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司法机关有关制度的监督,浙江省人大内司委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对司法机关内部请示制度、《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提出了纠正或完善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事实证明,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既发挥了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的职能,增强了监督实效,又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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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3年,换届伊始,围绕着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关系较大,社会较为关注的劳动安全生产、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制度这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实施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内务司法委员会配合常委会确定了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等,并深入全省11个市,全面了解我省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检查组赴各地检查做好前期准备。
之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又向常委会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向省政府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等。
2004年和2005年,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分别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我省开展了检查。这些检查,督促查处了一批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社会保险参保机制、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注基层民主建设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2003年以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对我省的村民自治工作安排了6次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重视解决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无序竞争问题,提高共产党员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定岗选举”村委会妇女成员等建议,引起了省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被采纳,同时配合常委会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了修订,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监督选题:选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公正司法和依法文明办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诉讼保障、公正审判和判决执行是法院工作的关键环节,针对这些关键点,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行“三项承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省人民检察院肩负“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使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他们的工作做得怎样?2007 年7月下旬,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情况的报告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
会议之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并将调研发现的问题及时作了汇总,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要求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此外,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就省“两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开展了跟踪督查。
瑞安市东山上埠村叶银顺等3人申请国家赔偿案,瑞安市法院、检察院长期未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赔偿决定,省人大内司委调研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了沟通反馈,要求其督促瑞安市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赔偿决定,经过监督,叶银顺等人依法获得了赔偿,并委托律师送来感谢的锦旗。
公正司法对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5年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始终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每年在司法工作中选择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取得较好效果。
一组组数据从一个个侧面折射出成果。
“2007年1—9月,共缓、减、免收诉讼费2081.21万元,退还诉讼费14828万元,减轻了群众的诉讼压力。与此同时,进一步创新审判机制,以规范、公开、高效促公正。进一步创新公开执行机制,完善执行工作考核制度,开展了夏季集中执行活动,截至9月,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达82.01%,案件的有效执结率和自动履行率有了明显提高。”
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创新为民服务机制,加强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健全便民机制,方便群众诉讼,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并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
“仅2007年7—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27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7.8%。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决定追捕、追诉、不捕、不诉的人数比上年同期有明显增加。同时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切实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推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提高了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对我省司法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2005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2005年5月至9月,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圣平带领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力量,先后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省第一监狱、第二监狱、十里坪监狱、金华监狱和南湖监狱进行了调研、检查,并赴湖州、绍兴两市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我省有的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将服刑人员未缴纳罚金或未全部缴纳罚金,认定为无悔改表现,在监狱、看守所报请减刑建议的期限上打折扣或不予减刑、假释。其中对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反映尤为突出。
限制规范公权,实质是为了尊重保障人权。检查组指出:“把服刑人员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罚金认定为无悔改表现,而影响减刑、假释,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司法机关无权擅自行使。”
经此次执法检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认真对待监督,停止了这种做法。
同样,在2004年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中,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维护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上。针对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和超时办案,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了纠正改进的监督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6起超期羁押案件,要求有关司法机关限期整改。针对一些看守所安全监管设施落后,在押人员基本生活条件过低等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特点:“紧盯”共性问题
“找准切入点,将关联所有司法机关工作的全局性或程序性问题作为监督内容,注重监督工作的宏观性、关联性和程序性。”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说,“这是本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监督内容上的一个突出特点。”
的确,在近年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执行情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以及超期羁押清理纠正,主要都是一些程序性问题,与公、检、法、司四家的工作都有密切关系。
“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律师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人情案、关系案问题。”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依法文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审录分离。”
在2006年、2007年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上述审议意见也体现了监督围绕事关司法机关全局性、程序性问题的特点。
“抓住这些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抓住了司法工作的主要方面,以点带面,事半功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5年工作总结中写道。
近年来,司法机关经常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导具体司法工作。司法工作制度、规定作为一种抽象行为,它针对不特定多人,且反复适用,事关重大。如果制度本身违法,其危害是巨大的。一些具体执法、司法行为中出现的问题,其根源往往来源于这些制度性规定。
“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监督,促使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一项错误的制度规定或建立一项正确的制度规定,在程序和制度上防止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共识。
通过调研了解和掌握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司法机关有关制度的监督,浙江省人大内司委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对司法机关内部请示制度、《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提出了纠正或完善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事实证明,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既发挥了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的职能,增强了监督实效,又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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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3年,换届伊始,围绕着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关系较大,社会较为关注的劳动安全生产、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制度这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实施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内务司法委员会配合常委会确定了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等,并深入全省11个市,全面了解我省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检查组赴各地检查做好前期准备。
之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又向常委会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向省政府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等。
2004年和2005年,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分别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我省开展了检查。这些检查,督促查处了一批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社会保险参保机制、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注基层民主建设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2003年以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对我省的村民自治工作安排了6次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重视解决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无序竞争问题,提高共产党员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定岗选举”村委会妇女成员等建议,引起了省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被采纳,同时配合常委会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了修订,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