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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实践中,采购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会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