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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大可歌可颂的闪光点,繁如星海,灿若骄阳,其中,尤以“民主”与“科学”这两个关键词为五湖四海有识之士所热切关注。在胡锦涛同志的报告中,“民主”一词总共出现了69次之多,而“科学”一词仅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节(总共12节)中即出现了20次之多。这对以民主与科学为特色、为传统、为精神的九三学社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鼓舞、深刻的教育和无穷的启迪。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鼓舞我们更加积极地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而艰巨的事业中去;教育我们更加科学地总结人类法治建设的经验,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选择最佳美模式、最便捷途径、最有效方案;启迪我们发扬民主与科学精神奋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一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民主与科学大纛下奋力拼搏,才可能有所推进直至成功。
古往今来,中国作为有漫漫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虽曾有过盛唐一代荣臻世界经济文化发展颠峰的美誉,也曾有过文景、开皇、贞观之世的骄人治绩,然而,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改朝换代频繁,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征战兵燹不断,尤其是近代以来更为殖民主义列强的铁蹄所恣意践踏,神州大地被瓜分豆剖,亿万人民成刀下鱼肉。究其原因,与法治不兴、人治肆虐息息相关。好容易盼来了新中国成立,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封建遗毒积重难返,极左思潮陈陈相因,直至上一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治仍行、法治无影,终致十年“文革”全国大乱,国民经济几乎濒临崩溃的边缘。尽管改革开放取得了辉煌的胜利,但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不建立起法治国家,一切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仍有可能毁于一旦。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走上法治道路,才可能长治久安,文明成果才可能泽被千秋,人民幸福才可能安享万代。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毫无疑问是一项极其伟大的任务。
但是,由于数千年的人治主义传统遗留的恶劣影响,由于数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僵化思维定势,也由于多年来的道德滑坡,在一些社会生活领域中关系网密集、潜规则盛行以及某些特权阶层趋于形成,一些地方甚至黑恶势力抬头,更由于国民素质培养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是制定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所可了得,更不可能“灭此朝夕”一蹴而就的。因此同样毫无疑问,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既然能够推翻“三座大山”,既然能够取得改革开放的辉煌业绩,既然要大力弘扬民主与科学的精神,只要继续奋力拼搏,就一定能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而艰巨的任务。
中共十七大为我国人民展示了这一美好的前景。胡锦涛同志的报告史无前例地专列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节,就“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精辟的见解,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指明了前进的方面,提出了鼓舞人心的建议。
总书记代表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昭告的这一切,都有待在具体工作中作具体落实。任务已经提出,道路已经指明,全中国人民将群情鼓舞热烈响应,意气风发奋力而为,我们当然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大显身手,多作贡献。弘扬民主与科学,始终不懈地追求民主精神、科学精神。现在的任务是,要把民主与科学精神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深刻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历次宪法都把国家的一切权力赋予了人民。现行宪法的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字面上了解这些,似乎不是难事,但一涉及到具体问题,尤其是在某些特定的时刻,人们就往往困惑了、糊涂了。曾经有一个时期,有些人以为“现在要多讲科学,少讲民主”。针对这种观点,我认为,这首先是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教导,因为党在新中国成立前为之流血牺牲、殊死斗争的就是新民主主义,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则一再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一以贯之的党的教导,在这个问题上丝毫不应动摇、不应含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少讲民主”论虽销声匿迹,但却深深隐藏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形成了长期忌言民主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在2000年的《民主与科学》上发表了《引吭高歌“实行民主好处多”》的论文,强调指出:不能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解释为“讲科学就是讲民主”、“讲经济就是讲政治”。尽管民主政治与经济、与科学是紧密相关的,但毕竟是两类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不容混淆。扩大解释为“民主政治”,是对“民主政治”的误解或曲解,将使“民主政治”庸俗化,其直接结果必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弱化、虚化,以至取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命。任何法治国家的最高准则都是宪法。被世界各国共同赞扬为“少有的好宪法”的我国宪法,贯彻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所以,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但是毋庸讳言,正是在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生命线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一些领域还未真正落实;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一些地方,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作用的发挥仍有限,实行民主监督过程中的“知情少”、“沟通少”、“反馈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如,与宪法配套的选举法、组织法、行政法等等,从立法到司法都还存在一些问题,选举权的城乡不平等、决策权的地位不平等、管理权的阶层不平等、监督权的官民不平等,就是明显的反映。这些,都是“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相适应的。现在,十七大高度关注这些问题,明确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直至提出了具体建议。我们在落实十七大指示与建议方面应该有所作为、有所创造、有所发明、有所前进。
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完全可以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多做工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与完善,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充分努力、尽量贡献智慧与才华。
二
中共十七大提出的“科学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对“科学”的理解上和对立法的指导上。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科学”的理解是片面的,在实际工作中是有偏向的。这就是把“科学”窄化为自然科学。全社会形成了对科学院院士的高度尊崇的传统,这是完全应该的;如要反思,那就是只有不及而无过之。但是,中国的院士制度是严重片面的,因为只在中科院评,不在社科院评,所有的社会科学家因此而被“剥夺”了当选院士的资格。这样就把社科界一切可能成为院士的人一刀砍光了。而这,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回首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的道路,可以说,党和国家从来都非常重视自然科学的发展;基本上,重大“失误”都发生在社会科学领域。撇开政治因素不谈,批判马寅初人口论是社会学理论的错误,这使我国人口从4.5亿激增到10多亿,仅此一点,令我国背上至少100年的人口过多的沉重包袱;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导致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悲惨局面和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这是经济学理论的错误;10年“文革”,使我国陷入全面内战,经济几近崩溃,这是政治学理论的错误……而所有导致经济腾飞、国富民强的重大战略决策,如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等,则又都是社会科学理论的成功标志。现在,党提出“科学立法”,将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措施——立法交由“科学”来统率,这就是赋予了“科学”以“立法”的重大使命;而这里的“科学”,首在社会科学,它涉及立法中的法学理论、哲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管理学理论等等。
从对立法的指导方面来说,“科学立法”要求我们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法治模式、立法措施等头等重要的方面,大讲科学、真讲科学。
回首1949年以来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前为第一阶段,虽然立法寥寥,但明显地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一致,照搬照抄了苏联的法律;改革开放后为第二阶段,开始注意与中国国情、市场经济体制及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但是由于法学界曾一度认为中华法系已经在近代“寿终正寝”,而大批从西方国家学成归来者参与立法时大量地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经验,因而不能不说这一阶段的立法带有“西化”的影响。科学地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可能是一个有待深入讨论的复杂问题,现在谁也不能宣称自己已经摘得了科学的桂冠,但以下几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铁律”:其一,中国法律体系必须有中国特色,不能“西化”; 其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能资本主义化;其三,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法律文化中,虽有糟粕,但也有精华,我们必须发掘、继承与发扬中华法系的精华。毫无疑问,这些应当成为科学地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对既成的与往后的立法成果之是否得当,都应以此指导思想加以衡量。
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模式,本应未雨绸缪于立法之始,但迅捷推开的改革开放亟需相应的法律加以调节,不能久待法治模式的研讨、选择与最终确定。现在是到了科学地探究法治模式、择定科学的法治模式的时候了。
世界上大约有过16种法系,大多已经死亡。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计有罗马法系(亦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亦称海洋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这四大法系形成、流传并至今仍适用于世界的特定地区,历久不衰,自然各有其特殊的内在机理与人文优势。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现在出现了四大法系互相吸收优点与长处从而交汇融合的趋势。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有其天然的优势,这就是:中国有历时五千年、底蕴深厚的中华法系传统;在中国的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分别继受了德法式与葡式的大陆法系传统;在中国的香港地区继受了一个半世纪的英美法系传统;而在中国穆斯林居住的广大地区又长期继受了伊斯兰法系的传统。环视五洲万国,全世界只有中国一个国家拥有实行全部四种主要法系的经验。因此,中国如果择用 “中华发展法系”的法治模式,也许是最为科学的。所谓“中华发展法系”,是指以中华法系为基础而又汲取了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与伊斯兰法系优长的新型法系。我相信,这一新型法系是中国法治模式的最佳选择。当然,这只是一个大略的构想,究竟是否科学,如果确然科学的话,其详情细节又是如何,还是需要精心探讨的。
法治模式的选择如此,法治国家建设的快捷途径与有效方案的确定也是如此,都必须精心对待、科学对待。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这些要求,是对我们奋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指针。
一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民主与科学大纛下奋力拼搏,才可能有所推进直至成功。
古往今来,中国作为有漫漫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虽曾有过盛唐一代荣臻世界经济文化发展颠峰的美誉,也曾有过文景、开皇、贞观之世的骄人治绩,然而,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改朝换代频繁,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征战兵燹不断,尤其是近代以来更为殖民主义列强的铁蹄所恣意践踏,神州大地被瓜分豆剖,亿万人民成刀下鱼肉。究其原因,与法治不兴、人治肆虐息息相关。好容易盼来了新中国成立,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封建遗毒积重难返,极左思潮陈陈相因,直至上一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治仍行、法治无影,终致十年“文革”全国大乱,国民经济几乎濒临崩溃的边缘。尽管改革开放取得了辉煌的胜利,但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不建立起法治国家,一切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仍有可能毁于一旦。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走上法治道路,才可能长治久安,文明成果才可能泽被千秋,人民幸福才可能安享万代。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毫无疑问是一项极其伟大的任务。
但是,由于数千年的人治主义传统遗留的恶劣影响,由于数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僵化思维定势,也由于多年来的道德滑坡,在一些社会生活领域中关系网密集、潜规则盛行以及某些特权阶层趋于形成,一些地方甚至黑恶势力抬头,更由于国民素质培养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是制定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所可了得,更不可能“灭此朝夕”一蹴而就的。因此同样毫无疑问,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既然能够推翻“三座大山”,既然能够取得改革开放的辉煌业绩,既然要大力弘扬民主与科学的精神,只要继续奋力拼搏,就一定能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而艰巨的任务。
中共十七大为我国人民展示了这一美好的前景。胡锦涛同志的报告史无前例地专列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节,就“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精辟的见解,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指明了前进的方面,提出了鼓舞人心的建议。
总书记代表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昭告的这一切,都有待在具体工作中作具体落实。任务已经提出,道路已经指明,全中国人民将群情鼓舞热烈响应,意气风发奋力而为,我们当然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大显身手,多作贡献。弘扬民主与科学,始终不懈地追求民主精神、科学精神。现在的任务是,要把民主与科学精神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深刻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历次宪法都把国家的一切权力赋予了人民。现行宪法的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字面上了解这些,似乎不是难事,但一涉及到具体问题,尤其是在某些特定的时刻,人们就往往困惑了、糊涂了。曾经有一个时期,有些人以为“现在要多讲科学,少讲民主”。针对这种观点,我认为,这首先是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教导,因为党在新中国成立前为之流血牺牲、殊死斗争的就是新民主主义,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则一再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一以贯之的党的教导,在这个问题上丝毫不应动摇、不应含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少讲民主”论虽销声匿迹,但却深深隐藏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形成了长期忌言民主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在2000年的《民主与科学》上发表了《引吭高歌“实行民主好处多”》的论文,强调指出:不能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解释为“讲科学就是讲民主”、“讲经济就是讲政治”。尽管民主政治与经济、与科学是紧密相关的,但毕竟是两类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不容混淆。扩大解释为“民主政治”,是对“民主政治”的误解或曲解,将使“民主政治”庸俗化,其直接结果必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弱化、虚化,以至取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命。任何法治国家的最高准则都是宪法。被世界各国共同赞扬为“少有的好宪法”的我国宪法,贯彻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所以,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但是毋庸讳言,正是在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生命线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一些领域还未真正落实;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一些地方,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作用的发挥仍有限,实行民主监督过程中的“知情少”、“沟通少”、“反馈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如,与宪法配套的选举法、组织法、行政法等等,从立法到司法都还存在一些问题,选举权的城乡不平等、决策权的地位不平等、管理权的阶层不平等、监督权的官民不平等,就是明显的反映。这些,都是“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相适应的。现在,十七大高度关注这些问题,明确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直至提出了具体建议。我们在落实十七大指示与建议方面应该有所作为、有所创造、有所发明、有所前进。
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完全可以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多做工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与完善,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充分努力、尽量贡献智慧与才华。
二
中共十七大提出的“科学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对“科学”的理解上和对立法的指导上。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科学”的理解是片面的,在实际工作中是有偏向的。这就是把“科学”窄化为自然科学。全社会形成了对科学院院士的高度尊崇的传统,这是完全应该的;如要反思,那就是只有不及而无过之。但是,中国的院士制度是严重片面的,因为只在中科院评,不在社科院评,所有的社会科学家因此而被“剥夺”了当选院士的资格。这样就把社科界一切可能成为院士的人一刀砍光了。而这,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回首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的道路,可以说,党和国家从来都非常重视自然科学的发展;基本上,重大“失误”都发生在社会科学领域。撇开政治因素不谈,批判马寅初人口论是社会学理论的错误,这使我国人口从4.5亿激增到10多亿,仅此一点,令我国背上至少100年的人口过多的沉重包袱;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导致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悲惨局面和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这是经济学理论的错误;10年“文革”,使我国陷入全面内战,经济几近崩溃,这是政治学理论的错误……而所有导致经济腾飞、国富民强的重大战略决策,如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等,则又都是社会科学理论的成功标志。现在,党提出“科学立法”,将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措施——立法交由“科学”来统率,这就是赋予了“科学”以“立法”的重大使命;而这里的“科学”,首在社会科学,它涉及立法中的法学理论、哲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管理学理论等等。
从对立法的指导方面来说,“科学立法”要求我们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法治模式、立法措施等头等重要的方面,大讲科学、真讲科学。
回首1949年以来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前为第一阶段,虽然立法寥寥,但明显地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一致,照搬照抄了苏联的法律;改革开放后为第二阶段,开始注意与中国国情、市场经济体制及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但是由于法学界曾一度认为中华法系已经在近代“寿终正寝”,而大批从西方国家学成归来者参与立法时大量地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经验,因而不能不说这一阶段的立法带有“西化”的影响。科学地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可能是一个有待深入讨论的复杂问题,现在谁也不能宣称自己已经摘得了科学的桂冠,但以下几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铁律”:其一,中国法律体系必须有中国特色,不能“西化”; 其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能资本主义化;其三,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法律文化中,虽有糟粕,但也有精华,我们必须发掘、继承与发扬中华法系的精华。毫无疑问,这些应当成为科学地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对既成的与往后的立法成果之是否得当,都应以此指导思想加以衡量。
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模式,本应未雨绸缪于立法之始,但迅捷推开的改革开放亟需相应的法律加以调节,不能久待法治模式的研讨、选择与最终确定。现在是到了科学地探究法治模式、择定科学的法治模式的时候了。
世界上大约有过16种法系,大多已经死亡。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计有罗马法系(亦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亦称海洋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这四大法系形成、流传并至今仍适用于世界的特定地区,历久不衰,自然各有其特殊的内在机理与人文优势。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现在出现了四大法系互相吸收优点与长处从而交汇融合的趋势。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有其天然的优势,这就是:中国有历时五千年、底蕴深厚的中华法系传统;在中国的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分别继受了德法式与葡式的大陆法系传统;在中国的香港地区继受了一个半世纪的英美法系传统;而在中国穆斯林居住的广大地区又长期继受了伊斯兰法系的传统。环视五洲万国,全世界只有中国一个国家拥有实行全部四种主要法系的经验。因此,中国如果择用 “中华发展法系”的法治模式,也许是最为科学的。所谓“中华发展法系”,是指以中华法系为基础而又汲取了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与伊斯兰法系优长的新型法系。我相信,这一新型法系是中国法治模式的最佳选择。当然,这只是一个大略的构想,究竟是否科学,如果确然科学的话,其详情细节又是如何,还是需要精心探讨的。
法治模式的选择如此,法治国家建设的快捷途径与有效方案的确定也是如此,都必须精心对待、科学对待。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这些要求,是对我们奋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指针。